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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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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特別授權代理當事人赴外地應訴成功案; 2、《法律意見書》幫助當事人迅速解決一起人身保險合同糾紛; 3、七年索賠,終有結果--律師代理當事人申請國家賠償案; 4、孟XX等八人故意傷害(致人死亡)刑事辯護案; 5、女民辦教師田X毒害一名在校兒童刑事辯護案; 6、異地當事人特別授權代理訴訟索款成功案 一、案情簡介 北京美高牙科醫療器材有限責任公司王經理從互聯網查詢到律師的聯系方式。2004年10月8日電話咨詢稱:濟寧某醫療器械有限公司拖欠貨款12400元,問能否由律師全權代理訴訟收回貨款?雙方達成委托代理意向后,美高公司用特快專遞寄來證據資料原件、特別授權委托書等訴訟材料及規定費用。10月13日律師代理原告在濟寧市中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同時申請法院對被告銀行存款15000元予以凍結。11月3日,法院對本案開庭審理。 二、代理詞 審判員: 現根據法庭查明的事實和相關法律規定,發表以下代理意見,供法庭參考。 (一)原告已按約定全面履行了合同義務。 法庭已查明:原、被告雙方于2003年8月24日訂立了價值32400元的醫療器械買賣合同,并約定被告應于收到產品后30日內將貨款一次性付給原告。協議簽訂后,原告即按照約定,分別于2003年9月1日從鐵路、同年9月24日從公路將貨物發運給被告,并隨貨開具了增值稅發票。被告直到2004年4月23日才支付貨款20000元,余款12400元至今未付。 被告收到貨物后,并未對貨物質量等提出任何異議,僅在原告起訴到法院后、本案開庭時才提出“原告交付的貨物不符合約定”,但并未向法庭提供任何有效證據加以證明。被告的抗辯理由顯然系為其拖欠貨款所作的開脫之詞,依法不應予以支持。 (二)被告應支付所欠貨款及逾期付款違約金。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逾期付款違約金應當按照何種標準計算問題的批復》規定:“對于合同當事人沒有約定逾期付款違約金標準的,人民法院可以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準計算逾期付款違約金。” 被告最后一次收到貨物的日期是2003年9月24日,按照約定應于同年10月24日前付清貨款。因此,被告應從2003年10月25日起支付違約金。截止到今天,被告應支付違約金1719.20元。 綜上所述,本案被告拖欠原告貨款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原告的訴訟請求既有事實根據,又有法律依據。請求法庭依法予以支持。 北京美高公司代理人:張東坤 閆光曦 二00四年十一月三日 三、處理結果 為使原告盡快得到現款,律師代理原告與被告達成調解協議:由被告在兩日內付清欠款本金及案件受理費共13000元,原告放棄少量違約金請求。11月5日,全部現金到位;11月8日,現金匯入原告帳戶。從電話咨詢到貨款到位,時間僅為31天。 四、律師辦案小結 企業異地索款的情況經常發生,但路途的往返大大提高了索款成本;而訴訟判決后的執行難更使當事人雪上加霜。時間、精力和金錢的壓力往往迫使當事人不得不放棄本應屬于自己的合法權益。本案的成功之處,一是充分利用現代信息交流及物流手段,避免了當事人的訟累;二是訴訟中及時采取了財產保全措施,迫使被告不得不同意付款;三是靈活地調解結案,極大地縮短了案件審理和執行周期。從而最大化地維護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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