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成功案例 |
|
廣東省某市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書 (2003)臺刑初字第302號 公訴機關某市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黃X,男,1954年10月15日出生于廣東省X市,漢族,文化程度中專,住X市臺城鎮上朗路368號401房。因本案于2003年4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9日被逮捕,現押于X市看守所。 辯護人周國平,廣東志信律師事務所律師。 辯護人陳登嘉,廣東華南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雷X,女,1949年2月11日出生于廣東省X市,漢族,文化程度中學,住X市臺城鎮河濱中路12號401房。因本案于2003年4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9日被逮捕,現押于X市看守所。 辯護人余惠軍,廣東雄軍律師事務所律師。 辯護人王思魯,廣東環球經緯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聶X,女,1952年8月14日出生于廣東省X市,漢族,文化程度中學,住X市臺城鎮豐和里8號。因本案于2003年4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9日被逮捕,現押于X市看守所。 辯護人陳劍雄,廣東雄軍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馬X,男,1974年3月6日出生于廣東省X市,漢族,文化程度中專,住X市臺城鎮環市東路40號608房。因本案于2003年4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9日被逮捕,現押于X市看守所。 辯護人劉元明,廣東靈智律師事務所律師。 辯護人陳志堅,廣東靈智律師事務所律師。 某市人民檢察院以被告人黃X、雷X、聶X、馬X犯貪污罪、受賄罪,于2003年8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在訴訟過程中,公訴機關以因事實、證據有變化,申請撤回起訴。 本院認為,公訴機關撤回起訴的申請符合有關法律的規定,本院予以采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77條的規定,裁定如下: 準許公訴機關撤訴。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書的第二日起五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廣東省某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審 判 長 譚嫣瑜 審 判 員 徐宏達 代理審判員 葉洪強 二00三年十二月四日 書 記 員 梅銳 返回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