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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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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車是否該歸還? 【簡要案情】 2004年10月,廣安某飲料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為調動銷售人員的積極性,決定為公司的在銷售一線的片區經理以上人員配備別克轎車。2004年10月16日,公司安排人員統一從別克銷售商處,購進了五輛別克車,價值6.82萬元。2004年10月29日,公司同時與包括袁某在內的五名一線銷售人員配備別克轎車,同時還與五名員工簽定了《配車協議》,協議約定:配車后,為了方便銷售人員的駕駛,將所配車輛登記在五名銷售人員名下,所有費用由公司支付和事后報銷,所有權歸公司。如果銷售人員能在公司連續工作三年以上或某一個月的銷售業績達一萬噸以上,公司可以根據其業績,將所配車輛獎勵給銷售人員(即所有權歸銷售人員);但如果銷售人員不能連續工作三年以上或調離銷售崗位的,應當將所配車輛歸還公司。但在協議中,由于車輛還未登記,沒有對所配車輛的號牌進行約定,也未對車輛型號和發動機號進行注明。2004年11月2日,公司才統一將五輛所配車輛,登記在五名銷售人員名下,其中,袁某所配車輛的號牌為川X30216。 2005年12月28日,袁某由于自身原因,向公司提出辭職申請,公司考慮其原因,安排其到辦公室工作,但袁某一直未到辦公室上班。公司遂同意辭職,但根據雙方的《配車協議》,要求袁某歸還所配川X30216號車,但袁某經公司多次催促,拒不歸還。公司為了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特向人民法院起訴袁某,要求歸還所配川X30216號車。 【雙方觀點】 袁某認為:本案應當先仲裁后訴訟,因為《配車協議》是用人單位和員工之間簽定的。簽《配車協議》是事實,但川X30216號車是公司在2004年10月29日之前,由于其業績突出,獎勵給他的,有記者的報道為證。且川X30216號車是登記在他名下的,其所有權應該是他。公司不能根據《配車協議》要求歸還所配川X30216號車。至今為止,公司都還沒有根據《配車協議》,將所配車輛配備給他。所以,應當駁回公司對他的訴訟請求。 公司認為:《配車協議》是雙方自愿簽定的,合法有效。雖然川X30216號車登記在袁某名下,但雙方在《配車協議》中明確約定了所有權歸公司所有。袁某不歸還川X30216號車,違反了《配車協議》的約定。所以,應當支持公司的訴請。 【爭議焦點】 1、《配車協議》是否平等主體之間的協議書,其約定是否有效? 2、車輛登記是否代表所有權的登記? 3、川X30216號車是根據《配車協議》所配還是由于工作突出獎勵給袁某的? 【律師觀點】 四川信和信律師事務所律師蘇翔志作為公司的法律顧問,通過調查取證,分析認為: 一、本案應當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及《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的規定,只有是屬于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勞動關系的所發生的爭議,才適用先仲裁后訴訟的原則。而本案是由于袁某在勞動關系終止后,拒不歸還公司所配車輛的侵權糾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的規定,應當屬于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范圍,應當直接進行審理。 二、車輛登記不代表所有權登記,雙方在《配車協議》中關于所有權的約定合法有效。 作為我國已廢止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登記辦法》和現行《機動車登記規定》的規定,機動車的登記僅僅是準予或不準予上路行使的前提條件,并不能代表機動車的所有權登記。并且公安部在2000年回復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工作的函中,也明確回復:機動車的登記僅僅是準予或不準予上路行使的前提條件,并不能代表機動車的所有權登記。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七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所權的轉移原則上是以交付為準,但法律另有規定或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而雙方在2004年10月29日的《配車協議》,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并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七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當事人約定所有權的轉移。對川X30216號車所有權的確定,應以《配車協議》的約定為準,而不是登記為準。 三、川X30216號車是根據2004年10月29日的《配車協議》配給袁某的。 1、袁某在2004年10月29日前業績突出,應當是公司給予配車的條件。 2、公司一共為五名銷售人員配了五輛車,并且五輛車的購車發票和交費發票都是統一時間,有些費用還是打在一起的。 3、袁某自己也認可當時,是配的五輛車,如果之前獎勵了一輛車給袁某,這樣就還差一輛車到哪里去了呢?袁某不能自圓其說。 4、有當時一起配車的其他四名銷售人員可以證實,川X30216號車,確實是根據《配車協議》配給袁某的。 四、根據《配車協議》的約定,袁某應當歸還所配的川X30216號車。 根據《配車協議》第四條的約定,銷售人員不能連續工作三年以上或調離銷售崗位的,應當將所配車輛歸還公司。袁某作為《配車協議》的被配車輛的當事人,拒不歸還所配車輛,侵犯了公司的合法財產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的規定,袁某應當歸還公司為其所配的川X30216號車。 【結論】袁某在公司律師蘇翔志的說服下,主動將所配車輛歸還給公司,并到車輛管理部門過戶到公司名下。公司向人民法院撤銷對袁某的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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