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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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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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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XX貪污案: 此案中被告陳XX系中國建設銀行廊坊分行職員,二OO三年三月至二OO三年三月間,其利用職務之便,采取收款不入帳、不上交等手段,多次利用公款購買彩票、并進行賭博、揮霍,共計數額為3271042.89元,二OO三年三月六日見事情暴露而攜款潛逃。檢察機關以其構成貪污罪,提起公訴。此案中,被告人不僅“貪污”數額特別巨大,且分文未還,情節惡劣,在廊坊市影響較大,并引起社會各界廣泛關注。按照刑法及審判實踐,顯然,應判處其死刑。律師介入此案后,通過會見被告人并反復研究了案卷,發現其利用公款購買彩票、進行賭博、揮霍等犯罪過程中,明顯具有以后款補前帳,明顯具有挪用的特征,公訴機關指控其對所有款項均具有貪污的故意,證據未達到確實充分,如不加分別一概以貪污罪定罪量刑,明顯不符合罪行相適應原則。最終,一審法院在量刑時采納了律師的辯護觀點,判決其死刑,緩期兩年執行。 楊某故意殺人案: 2004年楊某(廊坊市安次區人)因瑣事和被害人發生口角,在被害人熟睡之際,將被害人殘忍殺害,并焚尸,我們在受理此案,深感責任重大,很可能楊某性命不保,在該案起訴到法院時,經過我們閱卷討論,感覺對于這種性質惡劣的故意殺人案件,極有可能判處極刑,必須慎重。經過我們研究,感到被害人和被告人并沒有深仇大恨,為什么會如此殘忍的將其殺害并焚尸,會不會有精神問題?經過調查,我們發現被告人小的時候曾經頭部受過傷,但其親屬以及鄰居均反映被告人的精神并沒有任何問題。更困難的是,由于被告人家庭困難,連3000元的司法精神鑒定的費用無法負擔,我們決定首先找法院減免鑒定費,剩余的鑒定費由我們律師負擔。在我們的努力下,法院首先給我們減了一半的鑒定費,此時,被告人的哥哥也許受到鼓舞,把剩余的鑒定費也湊齊了,我們終于松了一口氣。 在我們努力下,鑒定結果很快出來了,結果是“小腦受傷,導致人格變異,結論:有部分刑事責任能力”,我們勝利了!! 最終,法院判處被告人無期徒刑,我們終于依法給被告人一個公平的結果。 事后,我們在會見被告人時,曾經問他:“你認為你有精神病嗎?”。回答“我連我自己都不知道。”…… (注:這種病好多當事人自己并不知道)。 張某盜竊案: 張某系某私立大專院校學生(未成年),由于在宿舍丟失手機一部,心懷不滿,遂盜竊宿舍他人手機一部,價值二千多元,后被公安機關抓獲,接受委托后,案件已經到了審理階段,又時值“十一” 國慶節,開完庭后,距離黃金周僅七天的時間,被告人的父母有是外地人,如果不能及時拿到判決,不僅還要花費住宿費等,而且作為父母心中也不踏實,于是,我多次找法院,強調我們在法庭的辯護理由:在校未成年人犯罪,考慮其特殊的身份,應該及時讓其回到社會,而不應過多的關押``````。最后,法庭采納辯護人的意見,在黃金周前一天,下達判決書:免除刑事責任,僅單處罰金600元。 拿到判決后,我又到該就讀學校,找到負責人,希望該校能夠恢復學籍,但是,經多方工作,校方沒有答復,留下了遺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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