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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應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讀者發郵件反映:我是一名國企職工,早些年分配到企業來上班的時候,是正式職工。1995年實行全員合同制,我與企業簽訂了10年的勞動合同,F在合同將要到期,不知企業是否應該與我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若企業現在不肯與我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到企業改制時,我是否無法得到企業的賠償金? 福建金海灣律師事務所鄭志寧律師解答:應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情景,根據《勞動法》第20條的規定,是在勞動者與同一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的期限不間斷達到十年并且勞動合同期滿雙方同意續訂勞動合同時并由勞動者提出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才應當與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所以企業是否應該與你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要取決于你與企業雙方是否均同意繼續簽訂勞動合同,如果都同意,那么只要你提出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那么企業就應該與你簽訂該類型的勞動合同。如果企業不同意與你續簽勞動合同的,那么在勞動合同期滿,你與企業的勞動合同自然終止。如果你是屬于原固定工,按照《福建省勞動合同管理規定》第17條的規定,你在第一次終止勞動合同或第一次被解除勞動合同的,企業應按你的連續工齡,每滿一年發給你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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