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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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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裁決申請書 申請人:任丘市西環路辦事處肖樓村十四戶農民 代表人:郭恒柱,男,1957年3月28日生,漢族,農民,住,任丘市西環路辦事處肖樓村。 劉小澤,男,1948年11月28日生,漢族,農民,住,任丘市西環路辦事處肖樓村。 被申請人:河北省人民政府 季允石 省長 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于2005年5月7日做出的冀政復決(2005)第5號行政復議決定,提出行政復議裁決如下: 具 體 請 求 1、請求對冀政轉征函[2001]300號《關于任丘市2001年度第二批次城市建設用地批復》的效力、土地補償做出裁決; 2、要求追加任丘市人民政府、任丘市燕山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任丘市城市建設綜合開發有限公司、任丘市世紀商貿城服務有限公司、任丘市西環路辦事處肖樓村委會為本案第三人。 3、裁決被申請人及第三人任丘市人民政府、任丘市燕山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任丘市城市建設綜合開發有限公司、任丘市世紀商貿城服務有限公司、任丘市西環路辦事處肖樓村委會共同連帶賠償申請人的經濟損失1萬元/畝/年。 事 實 與 理 由 2001年3月15第三人任丘市西環路辦事處肖樓村委會(以下簡稱甲方)與第三人任丘市城市建設綜合開發公司(以下簡稱乙方)簽訂了兩份《土地有償使用協議》書,約定由甲方共提供187畝(12.4891公頃)的耕地(實際是基本農田)交給乙方用于開發第三人任丘市政府確定的世紀商貿城項目,土地使用期為60年,每畝租金2800元,合同期滿土地及全部固定資產歸甲方所有。乙方于2001年5月至2005年1月間共向甲方支付土地租金1800萬元,在未辦理城市規劃用地許可、建設許可等有關手續的情況下進行了商貿城開工建設,2004年秋因第三人任丘市燕山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在未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未獲得土地用途變更批準、城市建設規劃許可、建設施工許可、商品樓預售許可的情況下在世紀商貿城項目未開發閑置的40 余畝土地上進行商品住宅樓建設施工。申請人于2005年1月19日在河北省國土資源廳查詢并獲知,該宗土地實際上早已于2001年4月30日由被申請人批準征用。遂于2005年2月24日向被申請人提出行政復議申請,要求認定已超過兩年未實施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300號批復無效并給予撤銷。被申請人于2005年5月7日做出維持原具體行政行為的決定。(注:5月22日收到復議決定)。 申請人認為:該宗土地不屬于城市建設用地,屬于商業開發項目用地,被申請人動用城市建設用地指標,采用分批次征用農用地的變通辦法給予批準征用屬于適用法律錯誤;第三人任丘市政府申請報批的耕地性質屬于基本農田,被申請人未嚴格審查土地的性質,將基本農田批準征用,超越了土地征收批準權限;被申請人未對第三人任丘市政府報驗的補充耕地進行驗收,而是用另一份征收土地的驗收報告,代替該批復補充耕地驗收報告,違反了土地征收“占一補一”和“先補后占”的原則,屬弄虛作假的違法行為;呈報說明書中沒有被征地單位肖樓村委會和村民的意見材料,在征地前未征詢村民的意見;被申請人在行政復議期間未在法定答辯期內提出答辯和提交有關依據,依法應按沒有依據處理并給予撤銷;任丘市政府、任丘市燕山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任丘市城市建設綜合開發有限公司與肖樓村委會為了達到侵占申請人承包土地使用權的目的,對申請人“明一套,暗一套”,明著是“租賃”土地,由開發商支付土地租金,(當時肖樓土地征收補償費水平在30萬/畝,租金2800元/畝)約定60年后土地歸還,騙取土地承包戶同意;暗著是秘密辦理征用土地手續,市政府在沒有支付一文錢的情況下巧取187畝土地所有權并變為國有土地;下欺百姓,上瞞國家,征地批復后第三人任丘市政府一不公告,二不辦理土地出讓,三不給申請人及其他81個土地承包戶土地征收補償費。依據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第十五條“加強對征地實施過程監管。征地補償安置不落實的,不得強行使用被征土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土地補償費主要用于被征地農戶的原則,制訂土地補償費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分配辦法!眹敛俊蛾P于完善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審查報批工作的意見》的通知第十四條規定“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批準文件有效期兩年。農用地轉用或土地征收經依法批準后,市、縣兩年內未用地或未實施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有關批準文件自動失效;”被征收土地至今未依法出讓,簽訂土地有償使用合同的是第三人任丘市城市建設綜合開發有限公司,持《國有土地使用證》出售房屋的是第三人任丘市世紀商貿城服務有限公司,開發商品住宅樓的是第三人任丘市燕山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開發商支付的“租金”不能代替政府應支付的“土地補償”;申請人的合法權益受到嚴重侵犯,故請國務院依法裁決,保護農民的土地合法權益。 此致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申請人:任丘市西環路辦事處肖樓村14戶 代表人:郭恒柱 劉小澤 2005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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