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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上漏水樓下遭殃 法院判賠917元 作者:王文波 發布時間:2005-06-17 15:47:55 中國法院網訊 因為樓上王女士家的衛生間和廚房漏水,樓下苦不堪言的賀女士在和王女士就房屋漏水問題協商未果后,將王女士告上法庭,要求停止侵權、賠償損失。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要求王女士對其居住的房屋的漏水部位進行修理,停止對樓下賀女士的侵害,并賠償賀女士經濟損失917元。 居住在西城區的賀女士與王女士是樓上樓下的鄰居,早在1996年賀、王兩家就因漏水問題進行過交涉,王女士在衛生間地面上做了防水處理,漏水現象得到緩解,但并完全解決,還有滲漏現象。其后賀女士一家再就漏水問題找王女士解決時,王女士則以居住的樓房設計不合理、年久失修、漏水問題普遍存在等理由沒有再進行維修。由于漏水問題始終沒有解決,樓下的賀女士一家深受其苦,房屋頂棚及墻面大面積污染。無奈之下,賀女士訴至法院,要求王女士修理其居住房屋衛生間和地面的防水層,保證不再向賀女士家房屋漏水,并賠償相應損失。 在法院審理期間,經賀、王二家同意,法院曾委托北京市房屋修理工程監督站對賀、王兩家住房的漏水原因進行鑒定,但因兩位當事人不同意交納鑒定費,鑒定機構沒有出具報告。承辦案件的法官就房屋漏水原因向鑒定人進行了咨詢,鑒定人的意見是,漏水原因在于樓上王女士居住房屋衛生間地面防水層老化,廚房地面在建設時未做防水層,使用時地面見明水所致。 2004年12月,法院又委托北京市價格認證中心對賀女士家因漏水造成的相關損失進行評估,評估結果為:漏水造成的財產損失為917元。王女士也向法院提交了一份由西城區房管中心展覽路管理所出具的證明,主要內容是王女士居住的樓房是1989年建成的12層板樓,因資金、技術和設備等因素,結構、框架和基礎設施等既不規范、也不符合要求。由于沒有解決防水層的基礎設施問題造成有的樓層、有些住戶衛生間和廚房漏水情況比較嚴重,房管部門雖然堅持了“隨報隨修”,但是漏水問題無法得到根本解決。并指出這種情況不屬于由住戶承擔“使用不當”的責任。 法院審理認為,不動產的相鄰各方,應按照有利于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相鄰關系。給相鄰方造成妨礙或者損失的,應停止侵害,排除妨礙,賠償損失。根據本案查明的實事,王女士的居住的房屋的衛生間及廚房長期滲漏,以致其樓下賀女士所居住的房屋的頂棚及墻面大面積被污染,王女士作為產權人、使用人有對房屋進行管理、修繕的義務。關于漏水原因,雙方當事人各執一辭。根據北京市房屋修建工程監督站鑒定人的分析意見,可以確定漏水原因是王女士所住房屋衛生間地面防水層老化,廚房地面在建設進沒做防水層,使用時地面見明水所致。王女士雖然向法庭出據了展覽路管理所的證明,但該管理所并非鑒定機構,其所出據的證明,只能作為參考資料,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因此,對王女士所述漏水現象的發生,不是由于其正常使用所致,而是由于房屋本身的結構存在問題的抗辯理由法院沒有采納。而且王女士的辯解理由也不屬于我國法律規定的免責事由。據此,法院支持了賀女士提出的要求王女士對其住房衛生間和廚房進行修理的訴訟請求,并參照北京市價格認證中心的鑒定結論,確定了賠償金額。 編輯:李金紅 中華律師網-站長楊正方律師 網站地址 ://ZHLS.KUW.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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