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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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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醫療糾紛帶給人們的思考 文章來源:許常海 內容:案件簡介: 2004年11月25日,患者朱某到某醫院檢查身體被確診為子宮肌瘤,建議住院進行手術切除,患者入院之后于2004年12月2日進行手術,可是手術后患者沒有尿液排出,曾經積極補液檢查仍然沒有尿量,全身出現浮腫,經該院進行B超檢查,患者雙側腎中度積水,雙側輸尿管擴張,后該院大夫建議患者轉入省級醫院。經省級醫院檢查診斷患者為雙側輸尿管擴張、雙輸尿管下段損傷后梗阻。行雙側輸尿管探查術,探查過程中發現患者右側輸尿管被縫扎2針,左側輸尿管明顯腫脹增粗于近膀胱處左側輸尿管離斷結扎。行輸尿管修復術后患者康復出院,但由于患者就住醫院大夫手術原因造成患者雙腎中度積水,對生命造成危害,患者于2005年5月份委托律師劉喜全、許常海代理,進行醫療事故鑒定及訴訟。 律師代理: 在該地區醫學會組織醫療事故鑒定專家座談會上代理律師發表了三點意見: ㈠患者輸尿管被縫扎、離斷之后無法排尿引起患者腎積水,醫方有醫院過失行為,醫方結扎輸尿管行為與患者的腎積水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㈡醫方強調患者在手術同意書中簽字且手術同意書載明手術有損傷輸尿管的可能,但是醫方雖然預見到了手術可能發生情況,但沒有提出預見處置方案,怎樣去徹底解決問題,而是將患者無法排尿問題遺留給患方,使得患方生命體征出現危急,醫方存在過錯。 ㈢醫方違反醫療常規規定造成患者二次手術,雖然患者身體功能復查后未受限制,但造成的二次手術經濟損失應該由醫方承擔。 案件結論: 經該地區醫學會組織醫療事故鑒定專家和律師、患方、醫方進行座談后認定醫方有醫療過失行為,負有一定責任,經醫患雙方在該地區醫學會和律師參與調解之下,關于經濟損失問題達成協議:由醫方再支付患方(除去已支付的)經濟損失共計12000元。 點評: 本案是涉及到該地區醫院的第一起醫療事故糾紛,縱觀全案引人深思。我國法律確定醫療事故的因素有以下幾點:㈠醫療行為是否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㈡醫療行為與人身損害之間中否存在因果關系;㈢醫療過失行為在醫療事故損害后果中的責任程度,本案中患者的腎積水后果與醫方醫療過錯行為是有因果關系的。另外,醫方違反診療護理規范造成患方二次手術,雖然醫方積極的采取措施檢查了患者身體浮腫的原因,但是沒有徹底檢查出腎積水的原因并對癥下藥,故該案件已構成醫療事故。 在這里強調一下的是,該案件雖然經調解醫患雙方握手言和,可是國家為了正確處理醫療事故,保護患者和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的合法權益,維護醫療秩序,保障醫療安全,促進醫療科學的發展,制定了法律法規、部門規章、行業規范,醫療機構及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就應該嚴格遵守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恪守醫療服務職業道德,應當制定防范處理醫療事故的預案,預防醫療事故發生,減輕醫療事故的損害,對此我國《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五條、第十二條都有規定。醫療機構不應該只流于形式,只考慮經濟效益,不注重社會效益。如果醫療機構能夠借鑒上述建議,筆者認為醫療機構會成為家喻戶曉的,能夠提供優質服務的好醫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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