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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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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案 案情簡介: 公訴機關某某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 2005年4月22日晚上,被告人李某某無證駕駛粵K/TW987號摩托車搭載其妻子鐘某某、兒子李某某從東莞市橋頭鎮往企石鎮方向靠右側車道行駛,當行至東莞市莞橋線企石鎮東山市場路段時往左變道往左橫過公路,在變道左轉過程中該車車身左后側與同方向行駛由倪某某駕駛的無號牌摩托車車頭相撞,造成倪某某倒地受傷經搶救無效死亡和李某某及其妻子鐘某某、兒子李某某受傷及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被告人李某某應負事故的主要責任。 爭議焦點: 被告人是否具有自首情節(公安機關與檢察機關并沒認定具有自首情節) 代理意見: 被告人李某某有自首情節,認罪態度好,案發后積極搶救受害人,要求在場的治安人員給予協助,在將傷者送往醫院后,被告人李某某在原地等候處理,并無逃脫現象,而且在歸案后如實交待案情,積極配合公安部門的工作。 審理結果: 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視被告人有自首情節,依法可從輕處罰,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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