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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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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樹傾倒砸人 管理者承擔責任 2004年7月23日下午7時許,22歲的少女劉曉靜下班騎車經過省會裕華路與體育大街路口時,被西南角傾倒的一棵刺槐砸住而身亡,當時正值下雨。劉曉靜之母張文芹與該樹的管理者石家莊市園林局多次協商,園林局均以該事故系自然災害為由,不予承擔任何賠償責任。 無奈之下,劉母一紙訴狀將石家莊市園林局起訴到石家莊市裕華區人民法院,要求被告賠償劉曉靜死亡造成的各種經濟損失38萬元。河北天捷律師事務所李洪波、樊莉律師伸出援助之手,為劉母向石家莊市園林局索賠一案提供法律援助。 石家莊市裕華區人民法院于2004年11月12日在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 原告代理人樊莉、李洪波律師認為,本案屬于特殊侵權損害糾紛,由被告石家莊市園林局對其無過錯承擔舉證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設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擱置物、懸掛物發生倒塌、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但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同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四條第三項規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設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擱置物、懸掛物發生倒塌、脫落、墜落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對其無過錯承擔舉證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規定:“下列情形,適用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六條的規定,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擔賠償責任,但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三)樹木傾倒、折斷或者果實墜落致人損害的……”。) 原告認為被告石家莊市園林局對于該株傾倒刺槐在管理上存在過錯,樹木傾倒并非不可抗力造成。被告未根據該刺槐根系較淺之特性,在管護方案中進行特殊規定,且樹木根部受到外界損害,被告也未盡到管理責任,導致該樹傾倒砸死受害人。 被告辯稱,自己已經盡到管理責任,槐樹的傾倒完全是不可抗力造成的。并提供了包括專家鑒定意見書在內的20份證據。 庭審中,雙方律師進行了激烈的法庭辯論。 2005年4月19日,石家莊市裕華區人民法院公開宣判。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石家莊市園林局作為城市街道樹的管理者,對本案中裕華路與體育大街交叉口西南角傾倒的刺槐負有維護、管理的義務。根據被告提供的河北省氣象中心2004年7月23日天氣情況證明及燕趙晚報刊登的天氣預報懇請其他大樹傾倒的證據,證實當天實際風力、降雨等天氣情況已經明顯超過了天氣預報所預計的情況,所以本案中刺槐的傾倒與當時的天氣狀況等自然因素存在一定的因果關系,這種自然災害屬不可抗力,但不可抗力作為免責事由條件必須是造成損害的唯一原因,即被告盡到管理責任,不存在過錯。而本案中,被告提交的專家鑒定意見書,從形式上看,不能作為法律意義上的鑒定結論認證;從內容上看,關于傾倒后根部狀況的描述不屬實,因此對被告提供的專家鑒定意見書不予認定。所以被告對傾倒刺槐在安全措施上存在一定于管理的責任,對劉曉靜的死亡應當承擔一定的民事責任。判決被告石家莊市園林局賠償張文芹各種經濟損失175492 .70元,其中包括2萬元精神損害撫慰金。 一審判決后,石家莊市園林局提出上訴。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經過開庭審理后裁定發回重審。 經調解,被告石家莊市園林局一次性給付原告張文芹1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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