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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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叫板交警拖車收費前后 2004年8月,大型國家級權威審判案例工具書《中國審判案例要覽》(2003年民事審判案例卷)第一版出版發行。隨著該書的陸續上市,我接到了知情者打來的電話,說我與當時浙江金正大律師事務所同事吳俊清律師承辦的返還拖車收費一案被該書入選。于是,我將信將疑的翻開這本書,當書中的案件被我目光所確認時,心情又一次不能平靜。 說起拖車收費,大家也許知道,2003年10月28日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已經把拖車不得向車主收取費用寫入了法律條文,成為交通法的十八項重大突破之一。想起2002年,我們在為160元拖車收費的案子折騰的時候,可以說全國上下的不少開車族為停車誠惶誠恐:剛停好的車子一會兒就不見了,匆忙趕到指定地點取車,卻要交納大額拖車費。司機們滿腹怨氣,但都是躲的起卻惹不起。后來從媒體得知,能夠通過司法救濟大膽叫板拖車收費的,我們辦理的這個案子在全國應屬首例。說起這件案子,我們有太多的感慨。 停在律師樓下的車沒了? 2002年4月5日,天氣晴朗,浙江金正大律師事物所的吳俊清律師辦公室來了一位姓柳的中年女士。吳律師跟往常一樣,給她上了茶水,坐下來聊起了她的案子的事情。十來分鐘后,兩人愉快的談完事情,柳女士提出要走,吳律師也起身送出辦公室。 柳女士走后,吳律師坐回了辦公桌,剛翻開了一個案卷。 "我停在律師樓下的車沒了",門口又響起劉女士的聲音。原來柳女士一看車沒了,馬上又上律師樓來了。 "車沒了?"吳律師馬上跟著柳女士下樓去看個究竟。 下樓梯時,柳女士跟吳律師說:"我來的時候,開來一輛柳州五菱小貨車,就停在你們的辦公樓下的煙草公司門口的車位上。" 到了停車的地方,兩個人仔細的看了一下,發現車位上用粉筆寫著:"浙G11181號車到婺江西路木材公司處理。"這時,柳女士心理也明白過來了。原來停車的時候,煙草公司的人說這車位是他們的,叫我不要停在這里,否則就把車拖了。那時,柳女士還沒在意。 吳律師說:"那你先去把車子拿回來再說吧。" 柳女士匆匆叫了一輛出租車往木材公司趕去。到那里,柳女士訴說了來由,停車場的工作人員說要交160元錢,才可以把車開走。柳女士不得不交了160元錢,并收取了三張發票。其中一張是由金華市中宇貨聯運有限公司、金華市北苑停車場簽章的金華服務業統一發票,記載著服務項目是拖車,金額為150元;其中另兩張是金華市婺城區木材公司簽章的停車場專用定額發票,金額各為5元,沒有說明收費項目。 拖了車還收費,告他! 柳女士開回了車,手里也帶來因拖車所發生的發票。吳律師看了這些發票,又仔細的看了每張發票上的大紅章,發現三單位都是經營服務性企業,收費都是經營服務性收費。這時,吳律師感到這種拖車收費確實是一個問題,叫柳女士把發票留下來。 吳律師拿到這疊發票后,和許多人聊起拖車這個事情。有人說金華車位十分緊張,在2002年4月22日的《金華晚報》上有一篇《停車難,一個難解的結》中登了一個來金華辦事的老板說的話,"偌大的一個金華城,竟找不到一個空閑的停車位。"就在這樣的情況下,不在車位上停放的車又在十來分鐘一輛的拖,拖了還收取高額的拖車費用,這是見怪不怪的事情。 于是,吳律師開始考慮能否對拖車收費進行司法救濟。在幾個同事在的時候,又談起了該如何救濟的事情。有的說是交警在拖車,應當提起行政訴訟。當時,我在想就憑現有的證據收費發票發現不了與交警有直接關系,提起行政訴訟有一定的難度。同時,拖車和收費兩個行為是可以分開的,拖車是交警在拖還是憑交警的指示在拖,拖車是否合法,這個可以不要去理它。但收取的費用是有票據的,并且都是以公司自己的名義收取的,這就可以要求收費的公司說說收費的依據看,沒有依據的或依據不符合法律規定就應當返還這個費用。后來,我談了看法,并認為采取民事訴訟比較好。 吳律師聽了我的觀點后,問我:"你去不去搞,我出訴訟費。" "好的!"我同意了吳律師。 后來,吳律師征得了柳女士的同意,并在聘請代理人的委托書上簽了字。接著,我書寫民事起訴狀,提出了如下請求:要求被告中宇公司、北苑停車場返還收取的拖車費150元;要求木材公司返還收取的費用10元;要求三被告賠償原告取車途中的出租車費6元;要求三被告對以上三項費用互負連帶責任。 2002年4月12日,吳律師把起訴狀提交給了婺城區人民法院。當天,法院受理了該案。 公司拖車,原來是交警委托? 起訴后的一天下午,我剛好在吳律師窗戶前向外看。突然,一輛交警的車輛停在了樓下原來柳女士停車過的煙草公司前面的路上,一個交警手拿照相機在煙草公司的車位旁拍照。直覺告訴我,是交警在為拖車的案子在取證。我心想:公司拖車,原來真是交警委托? 開庭前一天,我們也注意到了這個案件的特殊意義和特別因素。為此,我們在考慮是否應該通知一下媒體,就這樣接通了本地金華電視臺的電話。 2002年5月10日,法院準時開庭,電視臺的記者也到了。原告由吳律師和我兩個代理人到庭,被告有中宇公司、木材公司的代理人到庭。庭審中,被告通過所在地交警一大隊二中隊副中隊長蔡翼鵬和民警陳劍平、中宇公司拖車職工劉金的證人證言道出了拖車的經過。 蔡翼鵬說,中宇公司拖車是受交警的指揮進行的。 陳劍平說,2002年4月5日,交警一大隊二中隊副中隊長蔡翼鵬兩次接到群眾舉報,在八一南街中洋超市亞峰路路口發現浙G11181號車違章停車,就用對講機通報在管轄區內執行糾違的巡邏民警陳劍平,后因當時車主不在現場,就委托中宇公司將該車拖至木材公司,并在該車停放處用粉筆寫下:"浙G11181號車違章停車,請到森工站(即木材公司)停車場處理"等字樣。之后,根據市物價局文件讓車主交納了拖車費和停車費后,即將該車放行。 中宇公司拖車職工劉金說,他們公司是從1999年3月起受交警部門委托,拖曳市區違章停車的。 除了上述證言外,還有那個事后補拍的車輛停放位置的照片也上了法庭。先不要說這些證言的客觀真實性如何,但從上面的證言可以看出拖車公司與交警之間的關系。 在法庭中聽取了這幾個人的證言后,之后評論作者針對《中國青年報》上的《沒讓你拖車,咋收我的錢浙江司機叫板交管拖車收費》的一文發表了《無所顧忌到有所顧忌》的評論中的公司與交警這種微妙關系也涌入心頭。該評論指出:"今有行政執法部門甘愿向社會法人"渡讓"部分執法權限,幾乎可以肯定,背后難免會有一種收益"再分配"的不成文契約。具體到金華交警的拖車收費"渡讓",背后是否有收益"再分配"契約?《中國青年報》的報道沒有具體涉及。如果沒有,當然最好。可由此帶來的疑慮是,假如其間沒有"利益交易",當地交警何以會輕率地"渡讓"執法權限?莫非當地交警真就不懂法?這時,我們突然覺得這個案子的壓力增大了,我們也在懷疑我們自己的力量能否改變這個現實。 收費,還有專門的"外衣"! 庭審繼續進行,并把審理的內容轉向了收費的問題。我們認為經營服務性企業要收取費用,雙方應當有個合意或者有法律的規定,不然不能收取被服務方的費用。 中宇公司在庭審中提供了他們收費的文件,他們認為這就是他們的收費依據。這些文件有:金華市政府(1989)53號文件、2001年9月26日的金華市政府辦公室抄告單、金華市物價局金市價費(1999)026號文件、原金華縣物價局金縣價(1994)42號文件。這些文件肯定了拖車收費是經營服務性收費,但是這項收費都特定在交警委托的業務范圍內,也就是說委托人是交警,收費確是與公司不相干的車主,這顯然違反了誰托向誰收的民法理論。 在這些文件中,具有代表性的是金華市物價局金市價費(1999)026號文件,該文件中《關于市區違章停放機動車拖曳收費問題的批復》中明確規定:為了維護市區車輛停放秩序,保障市區道路暢通,確保交通安全,根據《價格法》以及有關規定,按"誰設障誰清障"的原則,同意中聯公司受市交警部門委托,拖曳市區違章停放機動車,收取拖曳費;拖車應有交警在場并發出拖曳指令后,可將違章車輛拖曳至指定地點;違章停放機動車拖曳費標準為汽車每輛150元,違停機動車拖曳費屬經營服務性收費,并要辦理《浙江省經營服務收費許可證》,使用稅務部門監制的收費票據。 有了這些文件,中宇公司認為他們是受交警部門委托進行市區違章停車拖車業務的,收費經過市物價局的審核,符合上述文件的規定。所以,中宇公司把該案焦點歸納為原告是否違章停車,如果違章停車,他們收取費用的依據應當是充分的。 當雙方辯論結束,審判長征詢雙方調解意見,后以中宇公司不同意調解告終,審判長宣布擇日宣判。 庭審結束了,使我們感到欣慰的是為該案努力的媒體還是沒有停下來。金華電視臺的新聞之后又送到了省臺,《浙江法制報》也以《叫板浙江拖車第一案》報道該案的情況,并邀來專家對該案從行政法角度進行了法理分析。 違章停車,也不得收費! 庭審后,這個案子也比較平靜,正因為這么平靜,使我們也預感到結果不會很理想。 2002年6月12日,審判結果出來了。一審法院認為,原告柳女士小貨車停放在金華市八一南街168號某煙草專賣店的人行道及自行車位上,屬違章停車。對該事實,本院予以確認。本案爭議的焦點是:三被告向原告收取的拖曳費、停車費是否合法。根據金市價費(1999)026號文件規定,以及2001年9月26日市政府辦公室抄告單,被告中宇公司受交警委托,按交警指令,將原告違章停放的小貨車,拖至木材公司,向原告收取拖車費150元,并出具了稅務部門監制的服務業統一發票,是合法行為。北苑停車場雖然在收費發票上簽章,但實際上沒有收費。按原金縣價(1994)42號文件規定,木材公司可向原告收取停車費12元,實際上只收取10元,并出具了稅務部門監制的停車場專用定額發票,收費項目明確,并無不當之處。為此,作出了駁回柳女士的全部訴訟請求。 判決后,雖然判決的口氣和被告的說法一樣,給柳女士所停的車確認了違章停車,認定了交警與公司之間的委托關系,并以文件等為依據論證了收費的合法性。通過開庭后,我們覺得這個結果還是在有點預料之中的,所以我們一切顯得也很平靜。接下來也沒有再去叫媒體支持,總覺得不管有沒有希望,去上訴一下吧! 說實在,一審法院的一些法官們也覺得不對勁,叫我們去上訴一下,但看他們也沒有拿出一個對這個案子處理的清晰思路。只是說,這個案子可能會駁回起訴,要再走行政訴訟的路。我們考慮這個案件絕對不能通過行政訴訟解決,這會很被動。所以,我們對這個案子分析了很長時間,決定還是從民法理論上去理清思路。最后提出如下上訴理由:第一、被告收取的拖車費和停車費,其實是一種拖車的勞務酬金和場地使用費,不是行政收費,也不是行政處罰,是一種服務收費。因此,要收取這些費用,除經行政部門行政許可后,還要取決于服務者與被服務者之間是否合意即服務合同關系是否成立。在本案中,拖車勞務是交警委托給中宇公司的,與原告間不存在這種勞務委托關系。這樣,中宇公司向沒有要求提供服務的人強行收取了服務費用,這樣的收費沒有法律和合同的依據,應當返還給被收取費用的車主。第二、柳女士所停的車屬于違章停車和公司拖車收費是交警委托的,一審對這兩項事實進行確認是缺乏依據。同時,是否違章停車與應否返還拖車費用在本案中無因果關系。第三、一審法院確認柳女士的系違章停車超越審判機關的被動審查權,也剝奪了行政相對人的行政救濟權和司法救濟權。第四、一審認定北苑停車場沒有收費依據不足。就持著這些理由,把案子上訴了上去。 案子上去沒幾天,吳律師對我說,省公安廳已經關注這個事情了,市司法局領導也給我們主任打來過電話關心這個案子。但透過這些聲音思考了一下,我們覺得要承受更大的壓力了。 二審,案子按照程序,也沒有驚動媒體,平靜的開了庭。 2002年9月19日,案件結果出來了,真是出呼我們的預料,二審法院采納了我們的意見,案子贏了。二審法院查明,對柳女士是否違章停車不予認定,一審法院認定柳女士車輛屬違章停放,于事實不符,二審法院對此予以更正。并認為,在一個依法行政的法治社會,行政機關對行政相對人作出處罰決定應有法律依據,并經法定程序。根據行政法律法規,對交通違章行為的處理應由公安機關及其交通管理部門依法實施,而中宇公司和木材公司非行政執法主體,故二者以自身名義向原告收取拖車費、停車費顯然無行政法上的權力依據。其次,從物價部門和政府有關文件上看,拖車費、停車費是一項經營服務性收費項目,因而應以雙方存在服務合同關系為收費前提條件,但中宇公司、木材公司與原告之間既沒有提供拖車和停車服務合同關系,也不存在民法上所說的事實上的合同關系,故兩被告沒有合法根據取得利益,造成他人損失,屬不當得利,依法應予返還。為此,判決中宇公司返還柳女士人民幣150元,木材公司返還柳女士人民幣10元。 此外,對于違章停車的認定和處理是公安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行政相對人如不服,有權申請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 句號,給安全法圓滿的畫上了! 二審案件贏了,我們終于卸下重擔,松了一口氣。但沒幾天,吳律師接到了二審法院民庭庭長的電話,說叫我們一起過去一下。我們兩個到了他的辦公室,給我們上了茶,他對我們說當時這個判決是他簽發的,這幾天市政法委三翻四次的來找我,說這個案件判錯了,要重新再審。我向他們解析了很多,就是聽不進去。這下,我也明白了,這副擔子給依法辦事的二審法院的法官們挑去了。 隨著案子打贏的消息的傳出,媒體接連不斷的動了起來。《金華晚報》以《拖車,我不服》為題作了報道,金華電視臺在新聞和《法庭廣角》專題節目中進行了播放,《浙江法制報》也作了跟蹤報道。 隨著判決作出和媒體的關注,拖車公司停止了運作。但后來,金華市交巡警支隊又用開具行政事業性發票的形式另行收取拖車費。后來,浙江省紀委糾風辦聽說后,也已介入對此事的調查。同時表示,根據國務院治理三亂的文件要求,行政事業性收費,只有省級以上的人民政府批準才能設立,未經批準,交警部門無權收取。因此,這一做法又很快遭到了否定。 2003年2月,聽說在金華贏了拖車收費的官司后,浙江五聯律師事務所律師張子年律師也有同樣的遭遇。2002年7月16日及7月25日,他分別將自己的轎車停放于外海家友超市旁及清泰街花中城大酒店旁,均遭非法拖曳。而每次均被迫交納200元牽引費才取回車輛。張律師也向杭州市上城區人民法院提出起訴。這一來,全國媒體都來關注拖車收費問題。《中國青年報》作了《沒讓你拖車,咋收我的錢?浙江司機叫板交管拖車收費》的報道,《中國消費報》以《車主"叫板"高價拖車費 收費性質屬"三亂"? 》為題登了文章。《浙江電視臺》關于該案做二集《給你說法》專題節目,又在《新聞透視》中做了專題片,并對該案的現象刊登和播放了許多評論,還有網上到處轉載打贏拖車收費官司的文章。 正在因拖車收費官司被媒體關注到頂峰的時候,一部全新的交通法律正在制定過程中,拖車收費的問題引起了全國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的關注。 2003年10月23日至28日,第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在北京人民大會堂舉行。經過多次審議、修改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在28日審議通過,這個表決通過的法律終于把拖車不得向車主收取費用寫進了該法。至此,交警拖車收費問題圓滿的畫上了句號。 浙江厚望律師事務所 方桂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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