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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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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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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檔典型案例均是本律師隨機抽取了幾件親自辦理的案件實例,本著律師的執業紀律和職業道德的根本原則,基于某些案件涉及委托方及有關當事人的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考慮,介紹案件的過程中隱去了案件當事方的真實名稱。簡明扼要地介紹主要案情、代理思路和辦理結果。 案情介紹:2002年8月19日,楊某、遠某和宋某三人到即墨市某農場找在此賣饅頭的朱某讓其幫助找活干。朱某想利用楊某等人將在同一市場經營饅頭的朱某某、張某某夫婦打走,后朱某將這一想法向楊某等三人提出 ,楊某等三人同意。經朱某與楊某三人商量后,2002年8月21日晚20時許,楊某、宋某各持一把尖刀同遠某在朱某某夫婦回家的必經之路事先埋伏,當朱某某夫婦行至此處時,三人即上前將其攔住毆打,朱某某逃跑脫身,其妻張某被楊某捅三刀,致其右臂、左肩皮膚裂傷,經法醫鑒定構成輕微傷。此案經青島市勞動教養管理委員會審核認定上述事實,并根據《勞動教養試行辦法》第二條第六項和第十三條之規定,決定對朱某勞動教養一年另九個月。 本所接受當事人的委托后,指派本律師擔任朱某不服青島市勞動教養管理委員會對其實施勞動教養一年另九個月的勞動教養不服提起行政訴訟案朱某的一審代理人,本人通過會見朱某及查閱本案的卷宗材料,認為青島市勞動教養管理委員會作出勞動教養決定認定事實的證據是比較充分的,但其所使用<勞動教養試行辦法>不是< 立法法>中所說的法律,其規定的對被行政處罰人實施勞動教養的行政強制措施違反了<立法法>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另九個月的勞動教養的行政強制措施,違反了<立法法>的上述規定。本律師主要以此觀點為朱某進行了一審的代理活動。青島市某區人民法院沒有采納本律師的意見,還是作出了維持青島市勞動教養委員會的勞動教養決定書,本律師又主要以此理由上訴到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最后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以《勞動教養試行辦法》是否與《立法法》的規定相抵觸不是其審理的范圍為由,認為一審法院的判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均合法,維持了青島市某區人民法院的一審判決。 此案雖然以當事人朱某敗訴終結,但本律師認為青島市兩級人民法院的判決在使用法律上還是欠妥的,朱某的行為也確實沒有法律規定可以對其實施勞動教養。就此案使用法規與法律沖突問題,本律師也致信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建議對此種問題用法律予以明確或直接認定<勞動教養試行辦法>中與法律相抵觸的部分無效和要求 有關部門對與現行法律相抵觸的部分予以修改,但至今無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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