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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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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道路施工引起的人身損害賠償 孫某從安吉遞鋪騎摩托車回家,由于村莊改造,鄉村道路正在建設,施工工人在道路上放置了澆筑混凝土的鋼板,由于已近傍晚,工人均離開工地。孫某不小心撞上了該鋼板并當即昏迷,被送往醫院后診斷為骨折,花去醫療費近兩萬元。事后,交警大隊認定孫某負事故的主要責任,在調解時施工方(包頭)只愿意以補償方式支付幾千元。 朱紅爾律師代理孫某向人民法院以人身損害提起訴訟,并提出本案并不屬于交通事故,被告方在施工過程中沒有盡到安全義務,在施工注意地點,未設立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是事故發生最主要原因。孫某也不是以道路交通事故損害向法院起訴的,故交警的事故認定書沒有參考價值。后法院采納了律師的意見,判決建設單位承擔孫某的醫療費、誤工費等23000余元。現該案已經生效,款項全部賠付。 案例二、狗咬牛,牛傷人,誰之過 -一波三折的“牛與狗“官司 德清縣農民郎某騎摩托車帶著獵狗去打獵,途經港口村路段時,獵狗突然從摩托車上跳下,追咬港口村村民張某拴在田里吃草的耕牛,耕牛掙扎時將拴牛的竹樁拔出,竄上公路狂奔,撞倒騎摩托車路過的村民邱某。經診斷,邱屬外傷性脾破裂,做了脾臟切除手術,共花去醫療費一萬余元,因誤工造成損失近2000元。經司法鑒定,邱某構成五級傷殘。事后,張、郎只分別賠償了1000元和2000元。索賠無果,邱委托朱紅爾律師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法院審理認為,邱某正常騎車行駛沒有任何過錯,其損害應當由動物的飼養人承擔民事責任。郎某明知自己的獵狗是一種攻擊性很強的兇猛動物,應該拴住或圈住,給予高度的防范,但他在未設任何防護裝置情況下用摩托車攜帶,且在四通八達的公路上行駛,造成安全隱患。郎某存在疏忽大意的過失,其過錯無疑是造成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因而對邱某的損害應承擔主要責任。張某作為牛的飼養人,雖然盡到一般情況下注意的義務,對耕牛用繩子和竹樁進行了拴養,但選擇了離公路較近縣相通的地方放牧,以牛的力量是較易拔起的,故王某也存在一定過錯,應負次要責任。 判令兩責任人賠償醫療費、傷殘賠償金等共計10萬余元。郎某和張某分別按照90和10的比例承擔,邱某不負責任。后該案經過中級法院調解結案。該案在審理過程中引起多家媒體關注,中央電視臺<東方時空><社會記錄>浙江日報>新華網<都市快報>等新聞媒體相繼報道了該案例 網絡小說《調動》是否侵害了名譽權? 湖州在線 新華網 2006-3-29 點擊:44 湖州在線訊 安吉遞鋪某中學語文教師劉永亮因在網絡上發表小說《調動》,引來安吉一中學負責人呂某起訴他名譽侵權一案(本報4月16日頭版曾作報道),昨天上午8點30分在安吉縣人民法院開庭審理。 在法庭辯論中,原告呂某的代理律師王億文認為,被告劉永亮將他熟知的事件和原告關系密切的現實人物,都絲毫不差地搬入小說中,影射性明顯。盡管被告聲明小說是虛構的,但這是他“此地無銀三百兩”的心虛表現。小說其實就是指桑罵槐,打著反腐敗的旗幟,而行對原告人身攻擊之實。此外,《調動》也沒有樹立小說應該有的典型人物,只是將丑惡堆積起來,是一部“黃色+武打”的鬧劇。同時該律師還表示,他們在接觸了大量安吉教育系統中的人后,發現由于口耳相傳,很多人都知道小說中的反面人物寫的就是原告,從而對原告名譽造成極大損害,影響惡劣,已經構成了侵害名譽的條件。原告代理律師朱紅爾還認為,創作自由不是絕對的,應該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而被告寫《調動》小說在主觀上是有指向性的,且小說作者署的筆名和本名都只能是被告示本人。該小說在網上發表,許多人閱讀后,也產生了獵奇心理。 最后原告律師提出,要求被告劉永亮在有關媒體上公開賠禮道歉,消除影響,賠償原告2萬元精神損失費并承擔訴訟費用。 被告劉永亮表示,原告拿出的《調動》小說的證據,根本不是從他原先發表的文字網站上下載的,而是從未經他授權過的安吉互聯網上下載的,小說中人物、地區等內容都已被他人改動過,不是自己的原作。而自己的小說也只是虛構作品,其中人物姓名與現實人物都不一致。自己也與原告沒有矛盾,因此根本沒有影射原告的含義。此外他還認為,前期法庭調查時,為原告出庭作證的5個證人,都與原告有利害關系,所作證據不具公正性和可信性。 被告辯護律師也表示,網絡小說《調動》是非紀實性文學作品,是以非特定人物為描述對象,具有想象性和虛擬性,與現實完全是兩碼事,不能將小說中的人物與現實等同起來。而且原告又缺乏事實根據,證明小說確實有指向性……最后他要求法院駁回原告所有訴訟請求。 在兩個小時的庭審過程中,雙方唇槍舌劍,圍繞著證據效力、小說改動、小說是否侵權等焦點進行了激烈辯論。由于原告不愿接受法庭調解,安吉縣人民法院將擇日對此案進行宣判。 (責任編輯:鄭獻 ) 新華網杭州7月12日電(方益波、張力)7月12日,浙江省首例網絡小說侵害名譽權案在該省安吉縣法院作出一審判決。法院責令教師劉永亮在《紅袖添香》網站、浙江《湖州晚報》等媒體上公開向校長呂伯海書面賠禮道歉,并賠償校長呂伯海精神損害撫據法院介紹,原告呂伯海與被告劉永亮在浙北山區安吉縣杭垓中學同事期間,原告擔任校長,被告教語文,雙方曾有矛盾。2004年年底,被告以筆名“蓑笠翁”開始在《紅袖添香》網站上發表中篇小說《調動》,該小說以主人公“安吉”老師工作調動為線索,構筑故事情節,展開人物矛盾,塑造了中學校長“李海伯”在本校老師的工作調動過程中,利用職權吃、拿、卡、要、嫖的反面形象。小說中的副校長“涂八擔”、教導主任“馬匹勤”則直接引用了原告同事的綽號。小說發表后在一定社會范圍內產生了較大的影響,原告證人也認為小說中的校長就是影射實際生活中的原告。 被告提出,的小說《調動》是反映社會現象的虛構文學作品,原告自己在閱讀小說后產生的想象與聯想,并自愿對號入座,與被告的文學創作無關。 法庭一審審理認為,被告以特定的地名“安吉”為主人公命名,以“浙北山區”中學作為故事的發生地,以“李海伯”為小說校長命名,與曾任校長的原告呂伯海的名字字音相近,極易混淆;次要人物命名也與現實中的雷同,足以使原告及認識原、被告的人在閱讀小說后,產生對小說中的反面人物就是生活中的原告的認同,使原告的名譽受到侵害,從而降低原告的社會評價。 法庭認為,被告的行為已構成侵害原告的名譽權,依法應當承擔侵權的民事責任。原告因名譽受到侵害而產生的精神痛苦,被告也應予以撫慰。原告要求2萬元精神損害賠償金,法院認為,精神損害賠償的目的在于給受害人予安慰,給致害人予一定的懲戒,精神損害賠償金應限定在合理的范圍內。(完) 一起典型的可得利益的賠償 2006年05月12日 2004年4月,湖南某公司派業務員到浙江某公司聯系產品買賣業務,雙方經過商量,簽定了1.54噸的材料訂購合同,價格每公斤395元,期限一年,并且約定在合同期內價格不作調整.2004年底,該材料市場價格猛漲,每公斤價達到619元.浙江公司多次催貨,湖南公司明確告知如果按照合同履行存在巨額虧損,只能按照新價格執行. 2005年2月,浙江公司法律顧問朱紅爾前往湖南公司,商討解決方式,但湖南公司仍然以材料漲價表示無法履行合同.2005年4月,浙江公司法定代表人通過電話再次要求對方在合同前線內履行3.5噸合同,并進行了錄音公證,湖南公司態度依舊. 2005年11月,浙江公司委托浙江昌碩律師事務所律師朱紅爾依法向湖南某中級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湖南公司賠償損失.中級法院經過審理,在2006年5月作出判決,湖南公司賠償浙江公司可得利益損失29萬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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