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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律師斗膽直言,成功遏制錯案一起 [案情簡介] 2006年6月29日,安徽省霍山縣公安局以丹陽市某包裝裝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XX涉嫌合同詐騙犯罪,對何XX實施采取了刑事拘留措施。后因何XX身體健康狀況原因,在其按安徽省霍山縣公安局要求預繳了涉案款項6萬元,保證金1萬元后,該局于2006年6月30日將刑事強制措施改為取保候審。何XX于2006年7月初聘請鎮江維爾達律師事務韋正夫律師為其在偵查階段提供法律幫助。韋正夫律師接受委托后,經過案情分析,認為何XX的行為根本不構成合同詐騙犯罪,相反,安徽霍山縣公安局涉嫌非法插手經濟糾紛。韋正夫律師于2006年7月11日依法向公安部、安徽省公安廳、安徽省六合市公安局等上級公安部門發出情況反映律師函。霍山縣公安局接到上級公安部門轉達的律師函后,感到了壓力,始終未能將此案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終于于2007年6月30日自動解除了對何XX的取保候審措施,何XX繳納的保證金和涉案款被退回。律師在公安偵查階段提前介入給犯罪嫌疑人以法律幫助,避免了一起冤錯案件的形成,收到了較好的效果。以下是韋正夫律師給安徽省公安廳的情況反映律師函。 關于丹陽市某包裝裝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XX不構成合同詐騙罪以及安徽霍山縣公安局涉嫌非法插手經濟糾紛的 情況反映(函) 安徽省公安廳: 江蘇鎮江維爾達律師事務接受何XX的委托,指派我擔任何XX涉嫌合同詐騙一案的律師,為其依法提供法律幫助。本律師接受指派和委托后,認真研究了本案案情及相關法律,從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出發,本律師認為,丹陽市某包裝裝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XX的行為不構成合同詐騙犯罪,相反,安徽省霍山縣公安局的行為已違反了公安部公通字(1992)50號令,涉嫌非法插手經濟糾紛。為避免冤假錯案的形成,同時便于貴廳監督下級公安機關依法辦案,現緊急致函并陳情于貴廳: 一、本案基本案情 從2004年10月起,安徽省霍山縣東風紙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東風公司”)通過其聘用的業務員王某(江蘇鎮江地區銷售總代表),多次向江蘇省丹陽市某包裝裝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H公司”)銷售箱板紙154.658噸(其中含霍山縣晨風紙業有限公司的31.442噸),退貨8.313噸,實際銷售146.345噸,其中C級150克箱板紙4.842噸,單價2600元/噸,C級250克箱板紙110.165噸,單價2400元/噸,C級280克箱板紙31.338噸,單價2400元/噸,總貨款為352196.4元。H公司已向東風公司付款327699元(其中東風公司業務員王某經手99272.2元,朱敦喜經手153000元,胡太和經手10000元,直接電匯65426.8元)。由于東風公司所供箱板紙紙質強度不合格,導致H公司所生產的紙箱被客戶投訴、退貨、索賠、撤單,H公司的整條紙箱生產線被迫停產,公司蒙受巨大經濟損失。為此,雙方為索要余款和質量索賠產生糾紛,雖經協商,但未能達成一致意見。 2006年4月15日,東風公司向霍山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H公司支付貨款128936.70元(在庭審中又變更為180484.05元),并對H公司14萬元的財產申請了訴訟保全。為此,H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何XX找到了東風公司的鎮江地區銷售總代表王某理論,并告知H公司已經因東風公司供貨質量問題蒙受了巨大的經濟損失,現在,不但沒有得到任何補償,反而被東風公司告上了法庭,且被查封了銀行帳號。王某得知東風公司在沒有與自己對賬、結賬的前提下,即撇開自己,起訴自己的客戶單位后,一氣之下,憤然在自己所記的H公司的明細賬中,將尚欠款62665.2元記為已付款,在下注明了“以上所欠貨款本人已收”并出具了一張收62665.2元貨款的收條和說明給何XX,以供H公司應付訴訟之用。但H公司認為自己實際上并不欠這么多款,也沒付過此款。為對雙方負責,何XX出具了一份書面說明給王某,并特別注明H公司并未付過此款。在2006年5月19日的庭審中,H公司既沒有向法庭陳述自己付過此65665.2元的貨款,也沒有在自己交給法庭的已付款項清單的證據目錄中列舉和證明自己付過此款。后由于東風公司向法庭竭力否認王某的業務員身份以及自己已將包括H公司在內的全部債權轉讓于第三人,自己已喪失了作為原告的主體資格,面臨著法院裁定駁回起訴等情況,被迫向法院提出撤訴申請。 2006年6月29日,安徽省霍山縣公安局以H公司法定代表人何XX涉嫌合同詐騙犯罪,對何XX實施抓捕后采取了刑事拘留措施。后因何XX系癌癥患者術后,平時需長期服藥,身體狀況差,并預繳了涉案款項6萬元,保證金1萬元,于2006年6月30日將刑事強制措施改為取保候審。現何XX被取保候審在家。 二、 本案系經濟糾紛而非合同詐騙 本案爭議的焦點是,何XX在應訴、取證過程中接受東風公司業務員王某提供的明細賬和假收條的行為是否構成合同詐騙。所謂合同詐騙,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合同的簽訂、履行過程中以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的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刑法第224條列舉了合同詐騙的五種客觀表現:(一)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二)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三)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四)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后逃匿的;(五)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這五種客觀表現的最基本共性是,詐騙方實施欺騙手段在前,受害人轉移財產控制權在后。這是合同詐騙罪的特殊因果關系的本質表現,即:欺騙手段——錯誤認識——財物控制轉移。其中,錯誤認識處于雙重的因果關系中,既是一種結果事實,又是一種原因事實,成為一個因果關系的中介。一般而言,合同詐騙罪表現為因欺騙手段導致錯誤認識,因錯誤認識導致財產的“自愿”交付。綜觀本案,H公司法定代表人何XX在與東風公司的箱板紙買賣合同中的簽訂和履行過程中,沒有實施任何“欺騙手段”,東風公司也不是在產生“錯誤認識”的前提下轉移財產控制權的,H公司接受貨物后也支付了絕大部分貨款。雙方只是為已付款總數及產品質量索賠等問題協商未果才走上法庭的。霍山縣公安局認定的何XX的所謂“詐騙”行為發生的時點是在雙方的民事訴訟程序中的取證過程中。充其量,何XX的行為也只是有向民事法庭作虛假陳述或提供虛假證據的企圖和可能,但事實上,何XX在民事訴訟中并未向法庭提供王某寫的假收條,也未作已付62665.2元貨款的虛假陳述和抗辯。東風公司從來沒有見到過王某出具的假收條,也沒有聽到何XX說過H公司付過此62665.2元的貨款,又何來產生“錯誤認識”?何來進而發生“財物控制轉移”而被騙了財產呢?霍山縣公安局以“財產控制轉移”在前,“欺騙手段”在后的這種違背邏輯的倒因果關系,認定何XX的行為涉嫌合同詐騙犯罪,實在值得商榷! 首先,何XX主觀上沒有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目的。東風公司與H公司僅有的一份書面合同,合同標的僅為78000元,H公司早就將該貨款付清,此后,雙方僅是憑口頭合同做買賣,H公司已及時支付了絕大部分貨款,只是發現后來的貨物存在嚴重的質量問題后,才適當扣下部分貨款,并要求將倉庫中尚未使用的箱板紙退還給東風公司,以求質量賠償和余款結算問題的協商解決。此外,在東風公司訴至法院后,H公司在應訴中既沒有向法庭提供王某寫的假收條,也沒有陳述自己向東風公司的業務員王某支付過該所謂的62665.2元貨款。足可見何XX主觀上沒有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目的。 其次,何XX客觀上沒有實施騙取對方當事人的財物的行為。何XX在合同的簽訂、履行過程中沒有實施刑法第224條列舉的任何一種詐騙行為,其后來因貨物質量索賠問題扣下部分貨款而產生的爭議,也屬于普通的合同糾紛,H公司目的只是為了減少自己的損失。因為東風公司理應為自己提供質量不合格產品所產生的損失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在民事訴訟程序中的取證過程中,何XX接受王某提供的假收條后向王某出具如實說明的行為,與合同詐騙是有本質區別的,他們沒有騙取對方當事人任何財物。東風公司在庭審中隱瞞真相,堅決否認王某是其公司的業務員(后來在向公安機關的報案中又承認王某是其公司的業務員,是其公司在鎮江地區的銷售總代表),不承認王某從H公司收取的貨款為已付貨款,向法庭提起高額訴訟,企圖要H公司重復支付貨款。該隱瞞真相企圖詐取H公司重復付款的行為也發生在訴訟過程中,而且標的有十余萬元,如果按霍山縣公安局的邏輯,是否也構成合同詐騙罪呢? 綜上所述,何XX在簽訂、履行過程中主觀上沒有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目的,客觀上沒有實施騙取對方當事人的財物的行為,其行為不構成合同詐騙罪。本案是一起普通的合同糾紛,霍山縣公安局將其定為合同詐騙,系定性錯誤,應依法糾正。 三、 霍山縣公安局涉嫌非法插手經濟糾紛 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不得非法越權干預經濟糾紛案件處理的通知》[(89)公(治)字30號]及《關于嚴禁公安機關插手經濟糾紛違法抓人的通知》[公通字(1992)50號],明令公安機關不得超越權限,插手合同、債務等經濟糾紛案件,亂用收審手段拘禁企業法人代表和有關經辦人作“人質”,強行索還款物。要求各地公安機關承辦經濟犯罪案件時,必須嚴格執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案件管轄的規定。要正確區分詐騙、走私等經濟犯罪與經濟合同糾紛的界限,準確定性。凡屬債務、合同等經濟糾紛,公安機關絕對不得介入,堅決杜絕強行抓捕收審經濟糾紛當事人作“人質”逼債索要款物等違法行為。 本案是一起普通的債務糾紛案件,東風公司在起訴到霍山縣人民法院后,見勝訴無望,便轉而請求霍山縣公安局越權插手該債務糾紛,利用拘禁H公司法定代表人為手段,強行索要債務 。霍山縣公安局在既沒有接到霍山縣人民法院的移交公函,又沒有充分證據的前提下,即對H公司法定代表人何XX以涉嫌合同詐騙犯罪為由,采取了刑事拘留的強制措施,后因何XX系癌癥患者術后,身體狀況差,在繳了6萬元涉案款及1萬元的保證金后,被取保候審。霍山縣公安局的上述行為,違背了公安部頒發的“嚴禁公安機關插手經濟糾紛違法抓人”的禁令,涉嫌非法插手經濟糾紛。 鑒于上述情況,為切實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避免對你省公安機關形象造成進一步的不良影響,本律師要求貴廳在百忙之中過問此事,督促霍山縣公安局立即停止非法插手經濟糾紛的行為,立即解除對H公司法定代表人何XX采取的強制措施,并發還全部所扣款項。 本律師希望能得到貴廳過問、查處此事的情況通報或函復。 江蘇鎮江維爾達律師事務所 韋正夫律師 2006年7月11日 附:韋正夫律師聯系電話 0511-82299315;(0)139529100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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