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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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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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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加強捐贈救災藥品和醫療器械監管工作的通知 國食藥監電[2008]2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監督管理局): 為切實做好救災期間藥品、醫療器械監管工作,保證捐贈藥品、醫療器械質量安全,現就加強捐贈救災藥品和醫療器械監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鼓勵和支持藥品、醫療器械生產、經營企業捐贈救災藥品、醫療器械;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要加強協調,積極做好監管工作。 二、捐贈的藥品、醫療器械應為救災所需相關產品,具體品種應符合災區提供的需求目錄。 三、捐贈境內生產的藥品,必須是經國家局批準生產、獲得批準文號且符合質量標準的品種,有效期限距失效日期必須在6個月以上。捐贈境內生產的醫療器械應是經藥品監管部門批準生產,獲得《醫療器械產品注冊證》且符合質量標準的產品,其中,一次性使用無菌醫療器械有效期限距失效日期必須在6個月以上。 捐贈境外生產的藥品,應為我國藥品標準收載或我國已批準注冊的品種,以及國際上通用藥典收載、在注冊國合法生產并上市且符合質量標準的品種(未經我國批準注冊的生物制品除外)。捐贈境外生產的醫療器械應為已獲得《進口醫療器械產品注冊證》或已經外國政府部門批準上市且質量合格的產品。 四、捐贈人對捐贈的藥品、醫療器械的質量安全負責,捐贈時須向受贈人提供產品清單和檢驗報告。 五、接受藥品、醫療器械的受贈人應為災區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受贈機構或省級以上民政部門、衛生行政管理部門、中國紅十字總會、中華慈善總會及其各省級以上分支機構。 受贈人應向所在地省級藥品監管部門提交受贈產品清單(包括:名稱、劑型、規格、數量、生產批號、有效期、生產單位、進口口岸等);應對受贈藥品、醫療器械建立質量驗收制度,由所在地省級藥品監管部門組織對受贈藥品、醫療器械進行質量驗收,必要時進行檢驗,合格后方可分發。 受贈人應當制定分發、使用計劃,建立分發記錄,并指導、監督使用單位使用,以保證捐贈藥品、醫療器械臨床使用的安全性、有效性和可追溯性。對沒有中文標識的產品,受贈人在分發時應附中文說明書。捐贈的藥品、醫療器械不得銷售。 六、各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要切實加強救災期間的藥品安全監管工作,進一步加大對救災和捐贈藥品、醫療器械的監管力度。災區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要全面開展藥品、醫療器械生產、流通、使用監管工作,嚴厲打擊制售假劣藥品、醫療器械等違法行為,對捐贈藥品、醫療器械存在假冒偽劣、過期失效及其他違反《藥品管理法》和《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規定情形的,要依法嚴懲。非災區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要密切關注轄區內救災所需藥品、醫療器械的生產、流通等情況,積極做好相關工作。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二○○八年五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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