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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傳倉刑事案例集錦 1、某大型企業生產處長,公訴機關以受賄罪罪名起訴,涉案數額保密,律師介入后,法院改變罪名為企業人員受賄罪。判決結果: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兩年。 2、孫某涉嫌強奸案,律師接受委托后,成功為當事人辦理取保候審,后經公訴機關退偵,現已無罪。 3、某大型娛樂機構九個保安人員故意傷害案,一顧客被毆打致死,律師代理其中一被告趙某某,最后判決: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其他被告最高獲刑十四年有期徒刑。 4、周某某涉嫌故意傷害(致死)、搶劫、尋釁滋事一案,接受其家屬委托,律師在審查起訴階段介入后,檢察機關提起公訴時,沒有追究尋釁滋事一罪,以故意傷害、搶劫兩罪名起訴,最后法院判決: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五年。 5、某環衛局中層干部丁某某伙同他人貪污一案,律師接受委托后,詳細研讀卷宗,多次會見丁某某,最終決定采取爭取自首情節這一辯護思路,辯護意見最終獲得法庭采信。判決結果: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 6、孫某某涉嫌詐騙被立案偵查,偵查期間,孫某某咨詢律師,律師簡潔地普及相關法律知識,正確講解相關罪名的犯罪構成,最終銷案。 7、王某某(伙同他人)搶劫、盜竊案,一審數罪并罰執行六年。一審判決后經人介紹接受其委托作為其二審律師參與訴訟,上訴后,二審判決其有期徒刑四年。改判依據:量刑過重。主要辯護觀點:一是定性錯誤,盜竊應為職務侵占,二是量刑過重,二審法院采信辯護其中一觀點量刑過重。 劉傳倉律師刑事案例集錦(二) 1、 賈某某涉嫌職務侵占案 賈某某原系某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后因各種原因退出公司,作為退出 公司的條件,其他股東答應給予一定數額的補償,并且答應,公司對某 保險公司的一萬余元債權轉讓給賈,并約定賈能實現債權就歸賈,賈不 能實現債權公司也不另外給予補償。 后賈某某向保險公司要回了這一萬余元,公司當初以為是水中花鏡中 月,現在看到賈順利要回了一萬元,公司另一股東許某要求賈補償公司 一點,協商不成,向偵查部門報案說賈侵占公司財產。 在偵查部門第一次傳喚賈某某后,律師及時介入。律師提出兩點,第 一,賈向保險公司要回一萬元時已經退出公司,其身份不在是工作人 員,向保險公司索要欠款也不是受公司之托,其身份不符合職務侵占罪 的主體要件,其行為不構成職務侵占罪。第二,賈某某向保險公司索要 欠款,是其與原公司的債權轉移行為,若有糾紛,應通過民事途徑解 決。 結果:偵查部門不予立案;建議許某通過民事途徑解決。 2、 文某某涉嫌侵占案 文某某系某單位普通女職工,文某某之妹夫妻經商。某日家庭聚會,文 某某之妹對文某某說,“我經商多年,結怨甚多,現有八萬元錢,以你 的名字存入銀行,如果我有什么意外,你拿這些錢孝敬母親,千萬不能 叫母親晚年生活凄慘,如果我沒有什么意外,這些錢還事歸我所有,由 我處分。”此后不久,文某某意外身亡,文某某依照妹妹囑托,將存款 轉入母親名下,并告知其他家庭成員。文某某妹夫知道后要求文某某將 錢返還,遭到拒絕,遂向公安機關報案。公安機關以涉嫌侵占的罪名將 文某某傳喚。 律師介入后指出,文某某之妹將自己合法所有的錢暫存姐姐處,約定自 己有意外時由姐姐替自己盡孝的行為是一種附條件的民事行為,現在, 文某某之妹死亡,條件成就,文某某依照妹妹生前囑托,將錢轉入母親 名下,符合其妹的本意。文某某并沒有將代為保管的錢財侵占,其罪名 不能成立。 結果:偵查部門不予立案;建議文某某妹夫通過民事途徑解決。 劉傳倉經典民事案例精選之勞動爭議 某建材廠勞動爭議案 2003年10月某建材廠廠長找到本人,委托我代理一起勞動爭議仲裁糾紛。 案件起因是建材廠拖欠工人工資,工人要求支付工資24905.29元,要求支付賠償金6226.32元。 在決定是否代理這案子時,我內心充滿了矛盾,我了解自己的性格,憑我閱卷之后對案件的認識,我深知一旦自己接手這案子,以我的脾氣一定會讓那些工人輸得很慘。禁不住建材廠廠長許諾的6000元高額代理費(按收費標準是1800元)的誘惑,我答應代理這案子。 對方代理人的一個失誤,給了我莫大的幫助,使得我做起這案子來得心應手。對方在申訴書的申訴人一欄填寫著“付某、孫某某、王某某等12人”,但在最后申訴簽名時卻只有付某、王某某兩個人,因此,開庭時我沒有遵循俗套狡辯彼此之間沒有勞動關系,而是直接承認了雙方之間的勞動關系,對拖欠職工工資的事情也坦然承認,但同時指出,盡管對方的申訴書一開始寫著申訴人有“付某、孫某某、王某某等12人”,但最后簽名、捺印的只有付某、王某某兩個人,因此,實際行使申訴權的只有付某、王某某兩個人,其他10個人沒有行使申訴權。在仲裁員詢問是否接受調解時,我擺出非常高的姿態表示愿意盡力配合仲裁員工作,盡量做委托人的思想工作,同時也希望對方能適當讓步。 幾次調解不成,已經到了2003年年底,這時,我非常失落地告訴仲裁員,建材廠廠長翻悔了,不同意調解了,請求仲裁庭以仲裁形式結案。 對方見調解不成,就于2004年1月2日又向仲裁委員會提了一個仲裁申請,這次,對方在申訴書的申訴人一欄填寫著“胡某某、徐某某等十人”,最后,由胡某某、徐某某兩人在申訴書上簽名捺印,其他人的簽名捺印名單附后。 梅開二度我已沒有了第一次的耐心,這一次我們的答辯理由非常簡單,只有一點,就是對方已經超過了“六十日”的申訴期間,簡單論證了這“六十日”是除斥期間不中斷不延長的法理,并建議將兩個仲裁申請合并調解。 最后結果,在“胡某某、徐某某等十人”撤回仲裁申請的前提下,建材廠與“付某、王某某”達成協議,建材廠分三次支付給“付某、王某某”8000元,付某、王某某兩人與胡某某、徐某某等十人達成協議,共同分享這8000元。 聯通某分公司訴田某某歸還借款案 田某某原系聯通某分公司某下屬營業部經理,曾因工作需要從單位臨時借款,離開單位后,單位將起訴至法院,要求其歸還借款75695元,接起訴狀以后,田某某委托本人代理其參加訴訟。 經過詳細交談,仔細研究證據材料,本人發現這個案子不能就事論事,只就這75695元做文章。必須將其與單位的所以經濟來往弄個水落石出,以徹底解決后患。 開庭時,本人指出,田某某任職期間向單位的暫借款不只75695元這一筆,還曾借過一筆,數額是136907元,兩筆共計212602元。但這些款項田某某均用于公務支出,現在,田某某不但不欠單位任何款項,相反,因為公務需要,田某某還為單位墊支了4078.83元,并當庭提供相應證據予以證明。 最后,聯通某分公司以帳目不清為由提出撤訴。 田某某曾問我辦案思路,我告訴他,如果不提136907元那一筆,那么,他也難以證實其支出的款項就是75695元這一筆,倒不如將所有借款累計,將其因公對外支出的款項也累計,兩者相減,就知道是否還欠單位錢了。而且這樣可以避免日后再起訴136907元那一筆,可以一勞永逸。 張女士人身損害賠償案 2006年初,本人接受Z某(被告)委托,擔任其被訴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一案的代理人。 案情大致如下,Z某因瑣事與T某發生爭執,派出所出警后,T某做傷情鑒定,構成輕傷,傷殘程度夠成十級,但檢察機關沒有公訴,T某也沒有提起刑事自訴。 接受委托后,本人詳細詢問了案情,仔細閱讀了卷宗材料,多年的代理經驗告訴我,不能就事論事,簡單地在賠償項目和賠償計算依據上做文章,必須另辟溪徑。 T某在就診時主訴“(在此)一周之前(還)曾經被他人打傷”,這樣,據其自己描述,與其發生打斗的就不只我的委托人一人,多年代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的經驗告訴我,這樣的情況,如果想證明到底是哪一次導致傷殘非常不易,而證據規則將舉證責任分配給了原告,經過慎重考慮,我果斷地決定將爭議焦點引向舉證責任上。對方主張,Z某與一周之前與其發生沖突的那人是姐妹關系,“因而應該承擔連帶責任”,我指出,盡管倆人是姐妹關系,但從法律上講,兩人均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是能夠也應該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個體,不能因為系姐妹關系就囫圇吞棗地要求其承擔連帶責任。在合同領域,連帶責任可以基于約定而產生,也可以因為法律規定而產生,而在侵權領域,只能基于法律規定而產生。而本案案由為人身損害賠償訴訟,屬于侵權之訴,法律及相關司法解釋規定的承擔連帶責任的情況有三種,即,共同侵權、共同危險、及損害后果的直接結合。兩個人分別于不同的時間、基于不同的原因、獨立自主地與其發生爭執,彼此之間沒有意思聯絡,要認定其共同侵權,缺乏共同的意思聯絡這一要件。發生沖突的時間相隔一周,要認定其屬于共同危險行為,缺乏時空上的同一性這一要件,因而也不構成共同危險行為。此外,盡管T某描述Z氏姐妹擊打的是同一部位,但因為這期間相差一周,也不符合司法解釋規定“直接結合”的立法原意。在排除了共同侵權、共同危險、及損害后果的直接結合這三種情況后,原告要求我的委托人Z某及其妹共同承擔責任的主張失去了法律依據,唯一的辦法就是證明到底是那一次(天)致傷。但已經事過境遷,T某已經不太容易證明。我們堅持,嚴格按照證據規則對舉證責任的分配原則,要求其完成其舉證責任。 無奈,T某在訴訟請求為25994元的情況下,同意以5000元達成調解協議,了結此案。對于這一結果,委托人十分滿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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