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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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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事辯護類 1、1998年,原電白縣小良鎮王村港管區王*九涉嫌在小良水保站招待所強奸三陪女,被縣檢察院提起公訴。本人受托擔任其辯護人,提出指控證據不足的無罪辯護。法庭采納辯護意見,建議檢察院撤回起訴。最后,檢察院撤訴,并對王*九作出不予起訴決定。 2、1999年,原電白縣南海鎮勤海管區楊*被控綁架罪。本人受其家屬之托,擔任楊*辯護人,據實提出無罪辯護意見。庭后,縣檢察院以指控證據不足為由撤回起訴,將該案退回公安局補充偵查。最后,公安局無法補足定罪證據,遂對楊*作出不予起訴決定。 3、2000年,電白縣樹仔鎮海豐管區劉*全因票據詐騙315萬元,被重慶市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由于被騙單位是重慶市農墾系統屬下的一間企業,受騙后造成職工工資、福利無法落實,企業瀕臨倒閉,危害后果極其嚴重。當時,其家屬生怕劉*全被判死刑執行,委托本人擔任劉*全的辯護人。接案后,認真查閱了案卷,會見了被告人,在充分了解事實的基礎上,發現該案存在影響量刑的重要事實不清,無法確定劉*全是案中主犯,故提出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獲法庭采納。最終,劉*全被判無期徒刑。家屬和被告人都非常滿意。 4、2003年,茂港區沙院鎮瓊凡村委會楊*桂被控搶劫罪。本人受托擔任其辯護人,發現該案沒有足夠證據證實楊*桂作案,且楊*桂一直喊冤,不承認自己實施搶劫,遂依法提出無罪辯護意見。庭后,檢察院撤回起訴,對楊*桂作出不予起訴的決定。 5、2004年,茂港區坡心鎮潘**涉嫌參與販賣毒品700多克,被茂名市人民檢察院起訴到茂名市中級人民法院。該案涉案被告有5人,毒品數量又大,家屬不知案件內情,非常擔心。本人接受其委托之后,通過查閱案卷和會見被告人了解案情,認為該案定罪事實不清,無法充分證實潘**參與販毒作案,遂提出指控證據不足的辯護意見。庭后,檢察院撤回該案起訴,將潘**從該案中分離出來,單獨作出不予起訴決定,對其余被告繼續以販毒罪起訴,F該案已審結,其他案犯也被課以刑罰。 6、2005年,原籍電白縣那霍鎮人溫**涉嫌虛開增值稅發票罪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其家屬委托本人提前介入,為溫**提供法律幫助。受托后,積極與公安機關聯系,申請安排會見了溫**,為其解答清楚有關罪名的定罪條件等法律常識,并主動向公安機關申請取保候審。幾經努力,最終公安機關對溫**準予取保候審。至今,該案因證據不足而不再追訴溫**。 二、土地權屬糾紛類 1、2001年,茂港區下里居委會膠地屋村與電白縣南海供銷社因歷史遺留問題引起土地權屬糾紛。膠地屋村先提起民事侵權之訴,狀告供銷社侵占土地。因供銷社于1989年私自出手續領取了該爭議地的土地使用權證,以致法院兩審判決膠地屋村敗訴。該村多次到省高院上訪申訴均無結果。在這種情況下,膠地屋村找到本人,請求維護其集體權益。本人查閱了村民代表提供的材料之后,認為原來的起訴方向不對,遂決定重新以政府國土資源局為被告,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供銷社非法領取的土地使用權證。法院受理此案,但一審判村集體敗訴,該村繼續委托本人代理上訴。經據理力爭,二審判決支持膠地屋村的請求,撤銷了供銷社持有的土地使用權證。該塊土地權屬重新回到政府進行確權,本人繼續深入調查了有關歷史見證人,收集各方面證據,最終政府尊重歷史事實。將爭議地確定為膠地屋村集體所有。供銷社不服,提起行政復議和訴訟,均被駁回。 2、2003年。電白縣馬踏鎮馬踏村委會紅衛、自力等7條自然村與馬踏工商所發生土地權屬糾紛。本人受7條村的委托,依法提起行政訴訟,先請求法院撤銷工商所非法領取的土地使用權證。法院判決生效后,繼續代村民請求政府重新確權。最后,電白縣人民政府據實將爭議地確定為馬踏村民委員會紅衛、自力等7條村集體共有,F該塊土地已由村民集體共同用于開發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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