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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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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 2005年1月18日,原告張某騎車橫過馬路時,被被告朱某駕駛的摩托車撞傷,后經交警部門調查,出具了本事故中被告朱某負全責的事故認定書。經醫院診斷,原告張某面部多處挫裂傷,一側脛骨骨折。于2005年1月21日入院治療,同年2月1日病情穩定出院,休假三個月。 后原告于2006年7月4日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被告朱某及保險公司承擔其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及二次治療費等共計4萬余元。 二、審理 庭審中,保險公司的代理人提出,原告2005年1月遭受交通事故的傷害,并入院治療,至2006年7月向法院提起訴訟,已經超過人身損害一年的訴訟時效,且原告不能舉證證明其具有時效延長或中止、中斷的事由,因此,被告無需再承擔賠償責任。原告經過考慮,以需要繼續收集證據為由撤回起訴。 三、分析 本案事實清楚,主要涉及以下幾個問題: (一)人身損害賠償的時效問題: 關于民事訴訟中的時效,多數人認為是兩年,但是我國《民法通則》第136條規定,下列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一年:(1)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2)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3)延付或拒付租金的;(4)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者損毀的。上述四種情況的訴訟時效為一年,即從受害人知道或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時如一年之內未行使權利,則其權利不再受法律保護。本案很明顯屬于第一種情況。 原告在庭審中提出,因原告出院后繼續復查及還需要做二次手術,故時效應當在二次手術后起算。但是,原告需要做二次手術或者出院后的復查并不構成訴權行使的障礙。《民法通則》所規定的訴訟時效的中止或延長,要求原告在訴訟時效內具有特定的訴權行使障礙,而時效的中斷則要求權利人在時效期間內向侵權人主張過權利。原告提交的證據均不能證明其有符合法律規定訴權行使障礙或已經向侵權人主張過權利。 因此,原告的訴訟請求超過訴訟時效,不應當得到法院的支持。 (二)關于原告的二次手術費用 原告最終以需要繼續收集證據為由撤回了起訴,但是本案及類似案件中原告不得不面臨的一個問題是與其二次手術相關的費用,包括手術費、護理費、誤工費等,能否再主張以及如何主張。 筆者以為,雖然第一次手術住院期間的費用因超過訴訟時效,不再受到法律的保護,但是二次手術期間的費用仍然受到法律保護。受害人因侵權人的侵權需要二次手術,侵權的事實是存在的,但是在二次手術完成之前,受害人再次手術的損失費用無法確定,因此,受害人二次手術期間的費用的訴訟時效應當從二次手術完成時起算。 因此,本案當中原告訴請的損失費用已經超過訴訟時效,不會得到法律的保護,但是其二次手術期間的費用仍可以在發生以后要求被告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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