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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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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介: 甲公司承接了某服裝公司的內、外墻裝飾工程。同日,即將該工程轉包給無施工資質的張某。甲公司分別與服裝公司及張某簽訂了施工承包協議。其中,與服裝公司所簽訂合同未標明施工范圍,但實際上服裝公司的所有建筑均由甲公司承包。服裝公司的建筑有:1、舊廠房;2、新建辦公樓(兩者聯為一體);3、新建廠房;4、新建宿舍樓(兩者聯為一體)。其與張某簽訂的承包范圍為:“舊廠房及新擴建部分”。 一日,在“新建宿舍樓”外墻施工的工人董某不慎從四樓跌落。由張某向甲公司借款支付了部分醫療費,董某亦向甲公司借款若干。董某治療期間,張某所承包的工程完工,甲公司向張某支付了全部工程款,未扣除其所借的醫療費。董某治療終結后,向甲公司索賠,遭拒絕。董某即向有關部門申請工傷,并提出勞動仲裁。在仲裁過程中,甲公司申請追加張某為被申請人,并表示愿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承擔董某的損失。甲公司的申請未被采納,董某亦未請求追加張某。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乃確定董某系在甲公司工作期間造成工傷,并裁決甲公司對董某的工傷承擔賠償責任,根據有關工傷的賠償條款,確定了賠償數額及雙方終止勞動關系及工傷關系。 甲公司不服該裁決,依法提起訴訟。將張某、董某列為共同被告。其訴訟請求為:1、由張某承擔董某因工傷所受損失的賠償責任;2、甲公司享有向張某追償其已向董某支付的費用的權利。 本律師接受張某的委托參加了訴訟。 在一審中,本律師以“合同變更”為基點進行了抗辯。其思路為:董某發生工傷的“新建宿舍樓”并非系張某所承包,因此,可知董某不是張某所雇傭的人員,故張某不必對董某的工傷承擔任何責任。 一審法院基本采納了本律師的意見,判決駁回甲公司的訴訟請求。 甲公司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此間,甲公司提交了其與服裝公司的結算清單,試圖證明服裝公司的所有建筑均由張某承包。二審法院采信了該證據。 本律師在二審中,以“工傷”與“雇傭”的不同為基點進行了抗辯。其思路為:1、甲公司從未對董某的工傷提出質疑,而如果董某系張某所雇傭,則董某不應認定為“工傷”;2、因董某如確實不是工傷,則勞動仲裁委員會對該糾紛不具有管轄權,其所作出的裁決不能成為法院審理本案的依據,其中尤其是關于賠償數額的部分。因此,法院不能判決由張某在此種情況下對董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二審法院在認定董某系張某的雇工的基礎上,判決駁回甲公司的上訴請求,維持原判。 本案,本律師獲完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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