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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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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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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統河律師提請槐蔭區人民法院對一起貸款合同糾紛案再審開庭 1997年,齊某某以其所承包的集體企業福利包裝廠的名義向銀行申請一筆貸款,并由槐蔭區任家莊村委會提供擔保。后因貸款逾期未還,2000年銀行起訴擔保單位某村委會,法院審理后認為借款合同有效,擔保合同有效,判決某村委會承擔還款責任。2005年該村聘請楊統河律師擔任法律顧問,楊律師在代表該村起訴齊某某要求追償過程中,經對齊某某所承包的福利包裝廠調查發現,該福利包裝廠在1997年從銀行貸款前就已經注銷了,只是由于某種原因,公章仍然在齊某某手中。根據《合同法》第九條、第五十二條,1997年并不存在的“福利包裝廠”與銀行簽訂的借款合同是無效的。《擔保法》第五條規定:擔保合同是主合同的從合同,主合同無效,擔保合同無效。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后,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顯然,原判決是錯誤的。槐蔭區人民法院接受申訴后,經院長提交審判委員會研究,作出對該案進行再審的裁定,現該案已經進入再審程序。由于銀行方面在簽訂借款合同時沒有審查“福利包裝廠”的營業執照,導致借款合同和擔保合同無效,其責任不可推卸。而齊某某又沒有償還能力,最終銀行將為沒有認真審查借款合同主體的過錯付出沉重的代價。通過本案我們應當引以為戒的是:提供了擔保并不能保證避免損失,如果不認真審查主合同的效力,導致擔保合同無效,損失仍不可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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