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成功案例 |
|
廣州市律師安生和摘 房子賣出5年反悔 法院認定暫無房產合同仍有效 近日,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審結原告趙先生訴被告婁女士、婁先生(婁女士之父)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法院以暫無房產證不影響房屋買賣合同的效力為由,依法判決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 1996年11月5日,趙先生與北京市城建建材集團建材城東區共建辦公室簽訂康居住宅買賣契約,購買城建共建辦位于海淀區西三旗建材城小區8號樓9單元某三室一廳房屋一套,價款158976元,雙方約定交付房屋后另行約定時間辦理房屋買賣立契過戶手續、申領房屋所有權證。2002年5月11日,趙先生與婁女士、婁先生簽訂購房協議書,將上述房屋以220000元的價格出售給婁女士和婁先生。由于此房產屬康居住房,暫無房產證,故由婁女士和婁先生先付210000元,余款10000元由趙先生協助其辦理房產證后再付清。婁女士、婁先生支付了購房款210000元后便搬入該房居住。后趙先生以因客觀原因至今未取得房屋產權證為由,起訴要求確認其與婁女士、婁先生簽訂的購房協議書無效。 法院經審理認為,趙先生與城建共建辦簽訂康居住宅買賣契約、交付房款并實際占有房屋后,對房屋即有了事實上的處分權。此后趙先生與婁先生、婁女士簽訂房屋買賣協議。該協議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的結果,尊重社會公德,未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未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故合法有效。而根據趙先生與城建共建辦簽訂的康居住宅買賣契約的約定,趙先生應到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房屋買賣立契過戶手續,并按有關規定申領房屋所有權證。現趙先生未履行此義務,也無證據證明未取得房產證系客觀原因所致。因此其與婁女士、婁先生之間的合同標的不屬客觀不能,合同效力不因暫無房屋產權證而受影響。且趙先生以暫無房屋產權證為由主張購房協議無效也有悖公平原則。綜上,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一審宣判后,原被告雙方均未上訴。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