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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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靳玉保故意傷害一案的 辯 護 詞 審判長、審判員: 山西雷風律師事務所王建平律師擔任貴院審理的田雄等九人故意傷害一案中被告人靳玉保的辯護人,參與本案審理。 本案公訴人指控的基本事實如下: 2005年4月5日21時許,被害人李紅與同鄉郭寶忠、閆曉剛、王紅劍在長治市寶樂歌城紙月亮廳唱歌時,由于損壞話筒與歌廳人員就賠付金額發生爭執。歌城經營另一歌廳的被告人原云崗幫腔索賠未果,遂打電話通知被告人張寧、原艷軍到歌城,張寧給原艷軍打電話讓其接上自己同往,原遂與一同用餐的被告人田雄、姜小龍、崔建國、悅三乘米小虎所駕出租車,找到張寧,一同來到歌城。原艷軍、張寧率先進入紙月亮廳伙同原云崗毆打郭寶忠,閆曉剛見狀賠付了200元。李紅在該廳門口與被告人姜小龍發生爭執,被告人田雄、原艷軍、姜小龍、崔建國、悅三、米小虎圍住李紅拳打腳踢,將李拖打至歌城大門附近,同在歌城經營歌廳的被告人靳玉保、常云聞訊趕來持木棍參與毆打,李紅被打倒,田雄接過靳玉保手中的木棍,打李數棍致木棍斷成兩截,常云、原艷 軍將李拖出歌城拋于路邊。李紅被同鄉送往醫院救治,次日凌晨5時搶救無效死亡,經長治市公安局城區分局法醫鑒定:李紅系鈍性暴力作用于頭部閉合性顱腦損傷死亡。4月6日原云崗被城區分局民警抓獲;4月7日張寧、原艷軍、田雄、姜小龍、崔建國、悅三、米小虎、靳玉保先后到城區分局投案;8日常云投案。 辯護人通過查閱案卷,會見被告人,并進行相關調查走訪,根據今天庭審查明的事實,結合相關法律規定,特提如下辯護意見:公訴機關指控靳玉保犯故意傷害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指控罪名依法不能成立,理由如下: 1、在檢察機關提供的指控靳玉保構成傷害罪的證據中,有五個證據證明其沒有實施傷害受害人的行為。這五個人分別是: (1)、證人晏春芳的證言:靳玉保剛跑到打架的一群人外手中的棍子就被一個人搶走了,搶靳玉保棍子的人其不認識; (2)、證人郭瑛的證言:看見靳玉保拿一根木棍慢慢朝打架的人群走過去,還沒靠近人群,一個年輕人從他手中拿走了棍子; (3)、證人劉燕的證言:當他(靳玉保)跑到被打的那個人跟前舉起棍子準備打時,其看見有一個人就搶過靳玉保的木棍。靳玉保在打架的人群外站了一會就回廳里。看不清搶靳玉保那個人什么特征; (4)、證人李書慶的證言:這時靳玉保背后藏著一根棍子從其身后路過。靳玉保剛站到人群邊,就有一個年輕人搶了他拿的木棍不知去哪里了。不應對李紅的死亡承擔責任; (5)靳玉保本人的供述:其便舉起木棍打向那個不認識的人,但沒有打住,這時北石槽的一個年輕人搶過其的木棍向那個人的頭部、腰部、屁股、腿部打了幾棍。最后一棍子時木棍不知怎么就被打斷了,那個人躺在地上不能動了,旁邊的人說“裝死,繼續打”。常云也拿著木棍,還有一個開出租車的北石槽的瘦高個子的小孩也拿著一根木棍。 上述五份證言相互之間吻合,可以相互印證。特別是證人李書慶,與被告人靳玉保根本不相識,其證言可靠。 2、辯護人也注意到,國家公訴人在提供靳玉保沒有實施犯罪行為的五份證據的同時,還提供了五份其認為可以證明靳玉保侵害了受害人李紅的證明材料,分別是: (1)、被告人田雄的供述:被告人靳玉保和常云兩個人拿著棍子跑過來,靳玉保一棍子把他打倒在地,打到那個人什么地方沒注意。靳玉保打完人后把棍子給了他。 (2)、被告人張寧的供述:靳玉保用木棍在剛進歌城大門里頭的地方打一個客人的腰部、屁股上亂打,當時那個客人還站著,就見他一個人在打。 (3)、被告人姜小龍的供述:這人一邊挨打,一般彎著腰捂著頭退到大門口,這時看見靳玉保拿木棍打了這個人一下,這個人就躺下了。靳玉保打的是腿部,還看見田雄用木棍打死者。 (4)、被告人崔建國的供述:這時其突然見靳玉保拿著木棍朝客人沖過來,朝客人腿上打了一棍子,這個客人被打倒,其他人還在繼續打。過了一會兒,其看見常云和原艷軍把被打倒的客人拖到了歌城外大路邊。其本人與田雄、宋敏杰、米小虎、悅三逃到了沁源;后來都商量過事躲不過,回來自首吧。 (5)、被告人米小虎的供述:靳玉保用木棍打死者的腿部,死者當時還站著,田雄接過靳玉保棍子打時,死者不知怎么倒下了。 此外,國家公訴人在提供五份證據的同時,還提供了兩份其認為可以證明靳玉保侵害了受害人李紅的證明材料,分別是: (1)、證人劉艷先的證言:因其站得比較遠,個子比較低,所以看不清靳玉保打的是誰,靳玉保打了幾下被一個人搶走了棍子。其看不清靳玉保朝那個人身人什么部位打的,不認識搶靳玉保棍子的人。 (2)、證人宋敏杰的證言:原艷軍、常云拖著這個人就出了大門,其看見靳玉保拿著棍子跟著被拖著的那個人出了大門,打了被拖 那個人屁股一下,靳玉保準備打那個人的頭,但是木棍沒有打在客人頭上,而是落下來打在客人屁股上。 在上述七個國家公訴人認為可以證明靳玉保故意傷害他人的證據中,每一件都存在讓人質疑的地方。 (1)、被告人田雄的證言,其雖然證明靳玉保對受害人實施了加害行為,但由于其在看守所內先后兩次寫出串供紙條指使被告人常云、米小虎改變證言,要求其指證靳玉保加害受害人的和行為來看,田雄之證詞純屬尋找替罪羊的行為。其串供本身就是說明,如果李紅就是靳玉保的加害行為致死的,何需田雄再多此一舉呢?而且不論是在庭審中還是在此前的公安檢察階段的訊問中,其都沒有承認曾經與他人有過串供的行為。 (2)、被告人張寧的證言:“就看見一個人在打”僅此就足以證明其證言是不可靠的。因為除此之外數十份證人證言均說明當時是“人多天黑”,其又在二十米以外怎么可能只看見的靳玉保一人實施毆打行為?顯然是謊言。 (3)、證人姜小龍、崔建國、米小虎的證言:三人均證明靳玉保曾經向受害人李紅的腿部打了一棍子,似乎是相互吻合,但三人也談到其曾經與田雄在沁縣(沁源)停留了數十個小時,在商量如何投案的事宜。但辯護人認為,如果其僅僅是商量投案自首而沒有進行串供的話,根本沒有立足之地。 (4)、在劉艷先的證言中,其說明了他沒有看清靳玉保打的是誰,原因是站的比較遠,個子比較低。同時還有另外的原因,就是天黑人多。既然劉艷先沒有看清靳玉保打的是誰,其證言不能證明靳玉保對受害人李紅實施了加害行為。 (5)、在宋敏杰的證言中,其證明是受害人李紅在被拖出大門以后被靳玉保打了受害人的“屁股”一下。而根據本案被告人常云、原艷軍在法庭上的供述以及證人王紅劍、曹亮的證言,其四人均證明在受害人李紅在被拖出大門以后沒有再遭受到其他傷害。由此可以證明,宋敏杰的證言是沒有事實依據的。 辯護人在此特別要提醒的是,除了被告人靳玉保以外,其余九個被告人都是長治市城區北石槽村人。他們自幼一起長大,串供的幾率大于普通案件。 綜上所述,在公訴人提供的證明被告人靳玉保沒有傷害他人的證據材料相互之間互相得到印證;而在公訴人提供傷害他人的證據材料中存在大量的讓人質疑的成份。所以辯護人認為,在本案中證明靳玉保傷害他人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辯護人:山西雷風律師事務所 律 師 王 建 平 二00七年三月二十七日 呈:山西省長治市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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