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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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賠償十萬,只因送達程序不合法 案情簡介: 蘭州市城關區的劉先生于1988年參加工作,成為某國有電器廠的一名普通職工。1994年,在國企改革的浪潮中,電器廠為減輕企業負擔對職工下崗分流,和劉先生簽訂了為期三年的停薪留職合同。此后劉先生雖保留著國有企業職工的身份,但開始了自謀職業的生涯。三年后,停薪留職合同期滿,劉先生欲回廠里工作,因經營不景氣,企業未能給其安排工作,讓其繼續待崗。這一待崗,讓劉先生整整待了十年。期間,劉先生也多次找企業領導要求為其安排工作,但每次的回答是暫時沒有崗位。如此一晃到了2007年,因劉先生聽說電器廠進行改制,對解除勞動關系的職工給予經濟補償,于是他也想找工廠處理此事,但發生的事讓劉先生感到非常奇怪和不解:他去工廠時,發現工廠場地不屬于原來的電器廠,電器廠卻不知去向,也找不到該廠的領導和職工。后經頗費周折,從某檔案資料中查到該企業負責人的聯系電話,經詢問后,該負責人回答,劉先生早已被企業做出除名處理了,這使他不僅吃驚更是憤怒,他怎么也想不通,自己為什么會不明不白地被除名,他決心通過法律途徑討個說法,于是一場職工狀告企業的勞動爭議案拉開了序幕。 法庭內外 劉先生作為原告提出了要求確認與被告之間存在勞動合同關系、被告為其繳納三金(工傷保險金、醫療保險金、養老保險金)的訴訟請求,同時要求,如被告因改制欲和原告解除勞動合同關系,應向原告支付一次性經濟補償金。被告答辯稱,被告曾于1997年就發出公告,要求待崗的職工來廠登記,工廠將安排工作及落實各項待遇,未登記或不來廠上班的按自動離職處理。因劉先生未來廠登記,視同放棄自己的權利,企業依《職工獎懲條例》的規定,做出對其除名的處理決定,廠里給其送達了除名通知書,因工廠送達人員找原告送達時,經查找無此人,便通過報紙向其公告送達了處理通知書,因此,雙方之間的合同關系經合法途徑已經解除,被告對原告不承擔任何義務。同時被告向法庭提交了要求職工來廠登記的公告文書、登報公告送達的報紙等證據。庭審中,被告是否合法送達了除名通知書,成了本案爭論的焦點。原告的代理律師提出,雖然被告稱其派人直接送達過,經查找無此人,但其主張沒有相應的證據支持,不能認定其確曾派人送達過,而原告提供了當地公安機關的戶籍證明和居委會的證明,證實原告的住所一直未變,因此可以認定,被告曾直接送達過不符合事實。在能直接送達或郵寄送達的情況下,被告未采用直接送達或郵寄送達,而是僅采用公告方式送達,程序不合法,屬送達無效。因此,被告對原告做出的除名通知書不具有解除勞動關系的法律效力,原被告之間的勞動關系依然存在。法庭經審理后,采納了原告代理律師的觀點,判決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最終判令被告向原告賠償各種費用十余萬元。 律師點評; 原告代理人、甘肅勇盛律師事務所宋永強律師對本案做出了這樣的分析:當初,被告公告要求職工來廠登記,原告未去登記,雖原告稱其曾多次找過廠領導要求安排工作,但無相應的證據支持,而原告長期未上班是不爭的事實,因此原告的情形已符合《企業職工獎懲條例》規定的企業對職工除名的條件,被告對原告做出除名決定符合法律規定,即在實體上合法。但根據《勞動部辦公廳關于通過新聞媒介通知職工回單位并對逾期不歸者按自動離職或曠工處理問題的復函》規定,企業對有曠工行為的職工做除名處理,必須符合規定的條件并履行相應的程序。因此,企業通知請假、放長假、長期病休職工在規定時間內回單位報到或辦理有關手續,應遵循對職工負責的原則,以書面形式直接送達職工本人;本人不在的,交其同住成年親屬簽收。直接送達有困難的可以郵寄送達,以掛號查詢回執上注明的收件日期為送達日期。只有在受送達職工下落不明,或者用上述送達方式無法送達的情況下,方可公告送達,能用直接送達或郵寄送達而未用,直接采用公告方式送達,視為無效。因此,本案中,被告無足夠證據證明原告下落不明,或采用直接送達、郵寄送達方式均無法送達,其采用公告送達方式無效,不具有解除勞動關系的法律效力,雙方之間的勞動關系繼續存在,原告的主張合法,最終得到了法律的支持。被告賠償十萬余無,只因送達程序不合法。此案提醒用人單位,在給職工做出各種處理決定時,不但實質內容要合乎法律規定,處理程序合法同樣十分重要。 撰稿人:甘肅勇盛律師事務所 梁建平律師:13893330205 宋永強律師:139190315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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