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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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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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賀榮斌,證券律師,男,漢族,1969年8月出生。1993年畢業于湖南師范大學中文系,獲文學學士學位,并于同年通過律師資格考試。1998年畢業于中國政法大學,獲法學碩士學位(研究方向合同法),1999年獲證券律師資格。賀律師具有豐富的法律實踐經驗和扎實的法律理論功底。 [實踐經驗] 1、公司改制領域:曾擔任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發行的法律顧問和上市公司哈爾濱歲寶熱電股份有限公司常年法律顧問,辦理了復雜的河南信陽華夏電子儀器廠的政策性改組、破產案。 2、民事賠償方面:在內蒙古2004年度十大案件之一喬改蓮、張雄訴廣東凱歌電器廠、趙建軍、李永亮缺陷產品損害賠償一案中,擔任原告的代理律師,極大的維護了當事人的合法利益。 3、刑事辯護方面:在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蘇亮故意殺人死刑一案中,擔任被告人蘇亮的辯護人,提出了獨到的見解,以至法院更能準確定罪量刑。 4、行政訴訟方面:在蘇州影響較大黃隸鎮衛星醫院訴吳仲區藥品監督管理局違法收款行政訴訟一案中,得到了政府很好的評價。 賀榮斌律師自從事律師職業以來,無論在訴訟還是非訴訟領域,都取得了一定成就,代理各類刑事、民事、經濟案件逾百件。賀榮斌律師辦案嚴謹、扎實、一絲不茍,深受當事人贊揚和信賴。 胡長華律師,男,漢族,1977年12月出生。2000年畢業于中國政法大學,獲法學碩士學位。2000年至2006年曾任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刑事法律援助部主任助理,具有豐富的法律實踐經驗和扎實的法律理論功底。 [成功案例] (一)刑事辯護 1、四川省巴中市何珍瑞故意殺人案 被告何珍瑞于2000年4月12日因涉嫌投毒殺害兩名未成年人被四川省巴中市南江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6日被逮捕,巴中市中級人民法院分別于2000年11月7日、2001年11月6日兩次判處其死刑緩期兩年執行,被告均以“我沒殺人”為由上訴,其家屬于2002年7月委托本人擔任其再次二審辯護人,經多方努力,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03年9月26日作出【(2002)川刑終字第121號】《刑事裁定書》:撤銷原判,發回重審。巴中市中級人民法院最終采納本辯護人提出的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殺人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辯護意見,于2003年10月29日第三次就本案作出判決【(2003)巴市刑一初字第10號】: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殺人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被告人何珍瑞無罪(當庭釋放)。 2、江蘇省連云港市吳玉軍強奸、殺人案 本案被告吳玉軍經連云港市中級人民法院兩次審判,均判處死刑(立即執行),2002年10月,被告之妻來京尋求法律幫助,本人為其提供法律援助,擔任其再審辯護律師,經多方努力,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最終改判吳玉軍死刑,緩期兩年執行。 3、河北省邯鄲市楊魏盜掘古墓案 本案被告楊魏伙同王春保、孫金龍等人盜竊邯鄲趙王陵六號墓地,被邯鄲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立即執行),2003年1月,我受其家屬委托擔任其二審辯護人,經多方努力,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采納我的辯護意見,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發回重審。本人繼續擔任其再審辯護人,最終邯鄲市中級人民法院采納了本人提出的被告人楊魏在案件中系起次要作用的從犯;并且有重大立功表現的辯護意見,判處被告死刑緩期兩年執行。被告現已被減刑為無期徒刑。 4、河北省唐山市馮志明故意殺人案 被告馮志明于2000年6月因與被害人發生口角,在唐山市路南區13路公交汽車站當街殺死一人,兩人砍成重傷,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連續四次判處被告馮志明死刑(立即執行)。2004年2月本人接受其家屬委托擔任其第四次二審辯護人,經多方努力,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采納本人提出的被害人在本案中有嚴重過錯;并且被告有自首情節的辯護意見,作出撤銷一審判決,改判被告死刑緩期兩年執行。 (二)民事代理 1、江蘇省灌云縣商業綜合公司訴灌云縣華建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糾紛上訴案 江蘇省灌云縣商業綜合公司與灌云縣華建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因建筑工程合同糾紛一案,商業綜合公司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委托本人擔任其二審代理人。本代理人提出原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不當,判決顯失公平的代理意見,二審法院全部予以采信,撤銷原判,改判華建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對商業綜合樓進行加固,并賠償商業綜合公司損失49萬元。 2、中國水利水電第十四工程局訴昆明柴石灘水庫工程建設管理局借款糾紛案 2004年8月5日,被告昆明柴石灘水庫工程建設管理局向原告下屬曲靖分局拆借人民幣500萬元,用于償還被告向中國建設銀行總行的貸款。后雙方因建筑承包合同糾紛,被告拒絕償還該筆借款而引發訴訟。2005年6月,本人作為原告代理人出庭訴訟,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判令被告依法返還。 3、昆明柴石灘水庫工程建設管理局訴中國水利水電第十四工程局建筑承包合同糾紛案 1996年10月7日昆明柴石灘水庫工程建設管理局通過招投標程序與水利十四局簽訂《昆明柴石灘樞紐土建工程及金屬結構安裝工程施工合同書》,合同金額為1.73億,后因地質原因增加工程量,于2003年10月通過竣工驗收,竣工結算金額為3.43億元。柴石灘管理局于2003年12月委托云南云達會計師事務所、云達工程造價咨詢造價有限責任公司進行竣工審計,審計造價為2.87億元,已付工程款為3.27億元。為此,柴石灘管理局提起訴訟,要求十四局返還多付工程款4000萬元,十四局提起反訴,要求柴石灘管理局繼續支付工程款1600萬元。本人作為十四局的代理人出庭,代理意見基本被合議庭所采納,現已進入調解階段。 [先后擔任法律顧問的單位] 中國包裝進出口有限責任公司、中國長城進出口有限責任公司、中國水利水電第十四工程局、內蒙古自治區呼和浩特市溫商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北京富億通進出口有限公司、北京凌富達廚具制造有限公司、北京鑫升利華食品有限公司、北京鄭氏昌盛家具制造有限公司、北京康斯泰克咨詢有限公司等20余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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