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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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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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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蘇省灌云縣商業綜合公司訴灌云縣華建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糾紛上訴案 江蘇省灌云縣商業綜合公司與灌云縣華建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因建筑工程合同糾紛一案,商業綜合公司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委托本人擔任其二審代理人。本代理人提出原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不當,判決顯失公平的代理意見,二審法院全部予以采信,撤銷原判,改判華建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對商業綜合樓進行加固,并賠償商業綜合公司損失49萬元。 2、中國水利水電第十四工程局訴昆明柴石灘水庫工程建設管理局借款糾紛案 2004年8月5日,被告昆明柴石灘水庫工程建設管理局向原告下屬曲靖分局拆借人民幣500萬元,用于償還被告向中國建設銀行總行的貸款。后雙方因建筑承包合同糾紛,被告拒絕償還該筆借款而引發訴訟。2005年6月,本人作為原告代理人出庭訴訟,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判令被告依法返還。 3、昆明柴石灘水庫工程建設管理局訴中國水利水電第十四工程局建筑承包合同糾紛案 1996年10月7日昆明柴石灘水庫工程建設管理局通過招投標程序與水利十四局簽訂《昆明柴石灘樞紐土建工程及金屬結構安裝工程施工合同書》,合同金額為1.73億,后因地質原因增加工程量,于2003年10月通過竣工驗收,竣工結算金額為3.43億元。柴石灘管理局于2003年12月委托云南云達會計師事務所、云達工程造價咨詢造價有限責任公司進行竣工審計,審計造價為2.87億元,已付工程款為3.27億元。為此,柴石灘管理局提起訴訟,要求十四局返還多付工程款4000萬元,十四局提起反訴,要求柴石灘管理局繼續支付工程款1600萬元。本人作為十四局的代理人出庭,代理意見基本被合議庭所采納,現已進入調解階段。 [先后擔任法律顧問的單位] 中國包裝進出口有限責任公司、中國長城進出口有限責任公司、中國水利水電第十四工程局、內蒙古自治區呼和浩特市溫商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北京富億通進出口有限公司、北京凌富達廚具制造有限公司、北京鑫升利華食品有限公司、北京鄭氏昌盛家具制造有限公司、北京康斯泰克咨詢有限公司等20余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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