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成功案例 |
|
張大眼綁架案始未 案情:張大眼伙同其兄弟共三人,合謀綁架某市富翁的兒子李明明。某日在光明小學門口,開一輛黑色的出租車,綁架成功。張大眼等人,從李明明口中獲知聯系富翁的電話,索要1千萬人民幣。因索要不成功,將人質李明明殺死。后公安機關偵破此案,將張大眼兄弟三人逮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39條規定,“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綁架他人的,或者綁架他人作為人質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致使被綁架人死亡或者殺害被綁架人的,處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殺害被綁架人的,處死刑。只要殺害人質,沒有任何的余地處死刑。 某中級法院以綁架罪判處張大眼死刑立即執行,其他被告人被判處無其徒刑。 我們辯護的重點意見: 1、如何理解處死刑的概念。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48條規定,“死刑只適用于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對于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的同時宣告緩期二年執行。” 刑法第239條中的“處死刑”和第48條“應當判處死刑”含義相同。因此,處死刑有立即執行和緩期二年執行兩種情況。 2、被告張大眼犯有死罪,是否一定要執行死刑呢? (1)張大眼的犯罪動機。張大眼年過40歲,沒有老婆和孩子,家中有一老母常年有病,后老母患有嚴重疾病,張大眼四處借錢,由于家情貧困,沒人愿意錯錢給他,很少能籌到錢,眼看老母生命垂危,張大眼便和兄弟兩人協商了本案綁架案的發生。從上述可知,張大眼的犯罪動機不是十分惡劣的,相反的,是為母治病而犯法,是一個孝子,動機是從善的,在從善的過程中,走偏了路,為母走上了不歸之路。 (2)張大眼的一慣表現。張大眼接受教育不多,在四同鄰居中很少和人發生沖突,和鄰里和氣相處,性格內向。鄰里有什么事,只要找到他,都能幫忙,經常幫助人。在他的40年生活中沒有過犯罪記錄和受過治安處罰。 (3)張大眼的悔罪態度。張大眼犯罪后,十分痛苦,他自己都不清楚自己糊里湖涂的做了些什么,現在他明白了,犯了死罪,他愿意接受國家法律的制裁。 (4)張大眼有坦白的情節,在公安機關逮捕后主動交待了自已的全部罪行。 (5)張在眼仍有挽救的可能。張大眼有望通過勞動教育改造,不再危害社會。 3、綜合以上意見,張大眼雖犯有死罪,但存在有讓人可惜,同情成分。雖然動機、一慣表現、悔罪態度、坦白、仍有挽救的可能,不是法定從輕情節,但人民法院仍應考慮上述情節,酌情從輕。在判處死刑同時,考慮緩期二執行,即在保留死刑執行的可能下,考察張大眼是否有再犯的可能。 最后,本案上訴到高級人民法院,改判張大眼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張大眼,聽到判決結果后,感動政府對他的寬大處理,激動的大哭,表示以后決不再犯法,一定在獄中好好伏法,從重做人。 (注:文中使用了化名)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