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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電“造價師”省事容易省心難? 揚州晚報 2005-09-20 日前,揚州市家電業首批家電“造價師”上崗儀式在匯銀家電時代連鎖店舉行,由匯銀家電評選出的15位“造價師”即日正式上崗。 視 點 “造價師”導購的確幫大忙 在“匯銀家電”工作了兩年的周先生這次有幸成為15位家電“造價師”中的一位,他告訴記者,所謂的“造價”,其實就是依據顧客準備一次性購買家電產品的消費金額,為其推薦合適的性價比較高的產品。 匯銀家電營銷策劃中心副總監郭廣忠告訴記者,這15位“造價師”是目前匯銀家電銷售人員中最優秀的代表,并接受了市廣陵區物價局有關規范物價管理的專業培訓。 疑 點 “造價師”怎會監督“東家” 打著“造價師”的招牌來提升銷售能力和服務水準,我市一些專家對“匯銀”此次大膽嘗試“造價師”的初衷表示了肯定。 省家電管理辦公室常務理事朱康權教授表示,“造價師”的出現是揚州家電業價格管理走向規范化、人性化的標志,他為消費者提供了科學的價格管理依據,倡導理性消費,使得消費者的權益得到最大化的保證。 然而,商家自己評出“造價師”也引起了市場異議。 揚州大學經濟學院副教授黃杰認為,這很難讓消費者感覺到客觀公正。“造價師”的職責是規范市場價格信息、向消費者傳遞權威咨詢、提供權威的購買方案等,因而這應該是獨立于企業之外的一個職業,不應該隸屬于企業。 揚州市盛祥律師事務所周曉明律師認為,家電“造價師”作為一個新興職業,應該得到肯定,但應該由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物價局等部門聯合制定出“造價師”的評定標準以及工作職責,然后再由他們按照評定標準評出“造價師”,并頒發相關資格證書。 記者 王羽 我市向沿街“違章”招貼開刀 揚州晚報 2005-08-24 昨天上午,記者在淮海路北段看到,不少沿街店鋪的員工們正忙著清除店鋪玻璃櫥窗上的招貼。 據了解,為迎接省城鄉建設統籌會議在揚召開和國慶中秋佳節的到來,市文明辦、市城管局于本月10日通過媒體向整治路段沿街的單位、商場(店)發出公開信,要求清除櫥窗前立柱上或玻璃窗上的招貼,但未得到沿街商家的很好響應,為此,市城管部加大了執法檢查力度。 廣陵區城管局一大隊一位周隊長告訴記者,根據2003年12月19日通過的《江蘇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有關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樹木、地面、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上刻畫、涂寫、張貼。 目前,我市一些沿街店鋪存在著在店鋪外特別是在櫥窗上亂貼招貼的情況,這些招貼大小、字跡、、顏色各異,有的飯店還把價目表直接貼在店外的墻上,嚴重影響了市容。周隊長表示,下一步他們將加大檢查力度。 揚州盛祥律師事務所周曉明律師認為,《江蘇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在全省范圍內適用,我市商家應該遵守該條例。商家在設置戶外招牌、招貼時,應首先考慮到是否會影響到市容,要主動服從城市的整體規劃。 實習生 李響 左玲 記者 王羽
香辣蟹欲鉗住“皮五辣子” 揚州晚報 2005-09-09 本報訊(記者 王羽)“皮五辣子”有望躋身商標行列!記者昨了解到,市區一火鍋店負責人以個人名義申請注冊了“皮五辣子”香辣蟹餐飲業服務性商標。目前,國家商標局已受理了這一申請。 據商標申請者、蓉城老媽火鍋揚州店總經理柏建利介紹,他看中“皮五辣子”香辣蟹商標,首先是因為“皮五辣子”這一揚州評話中的人物在揚州家喻戶曉;其次,“皮五辣子”中有個“辣”子,能表現出香辣蟹火鍋特別的辣味。如果該商標成功注冊,今后他可用此招牌發展火鍋加盟店。 揚州盛祥律師事務所律師周曉明告訴記者,根據我國《商標法》有關規定,“皮五辣子”商標可申請注冊,但成功與否還要看國家商標局的最終結果。 在揚州發展前景廣闊 揚大旅游烹飪學院烹飪專業副教授陳忠明:在揚州傳統評話《清風閘》中,皮五辣子是個社會底層人物,其種種個性是揚州大眾文化、通俗文化、市井文化的體現。火鍋是種大眾餐飲,如用“皮五辣子”作為火鍋店招牌,形成獨特的“皮五辣子”企業文化,在揚州發展前景廣闊。 不利于對外連鎖擴張 揚大經濟學院副教授黃潔:走開發淮揚火鍋和開發餐飲品牌相結合的思路值得贊賞,但“皮五辣子”有很強的地域性,如用“皮五辣子”作為店名,不利于企業的對外連鎖擴張。 要考慮顧客審美情趣 揚州文化研究所所長韋明鏵:給茶館起“阿慶嫂”的名字顧客都會接受,但如起個“胡司令”恐怕沒幾人愿去喝茶。在一般人心目中,“皮五辣子”是個充滿了市儈氣息的“灰色人物”,火鍋店老板在標新立異的同時,更應考慮顧客的審美情趣。 “手佳”之爭為創業者補課 今日揚州(2005-07-17 11:10:55) 稿件來源:揚州晚報 今日揚州網消息: 揚州手佳盲人推拿中心是我市較有影響的盲人推拿機構,該公司成立4年來,以專業的推拿技術贏得較好口碑。然而,近日,市區維揚路上又出現一家來自南京的“手佳盲人推拿按摩保健中心”。兩個“手佳”之爭,折射的是名稱權和商標權的不同內涵。 兩個“手佳”非一家 在維揚路的“手佳中心”,記者了解到,南京“手佳”創建于2000年7月,目前已注冊過商標,這家揚州分店將于7月下旬開業。 揚州“手佳”為盲人大學生黃健于2001年11月在市區富達路開辦的,在積累一定資金后,去年10月搬至寶帶商業街。他說,當時起名“手佳”,是因為這是揚州同規模中的“首家”,同時也表明自己手藝好。 兩家都稱身份合法 對于南京“手佳”進入揚州,黃健表示,自己的店名是經工商部門核準注冊的,當時不知南京有“手佳”,而且自己僅局限于揚州發展,與對方沒有沖突;對方在揚開店應注明南京“手佳”,以示區別。 而南京“手佳”發展部的金先生態度也很明確:南京“手佳”商標注冊在前,揚州開店在后,兩家屬于同一行業,揚州“手佳”有點侵權,最好能將店名改掉。但他同時表示,殘疾人創業不容易,他們不會一來就與對方論是非,也會在店名加上“揚州分店”字樣。實習生 冷靜 記者 明珠 冬蘭 【律師說法】 系名稱權與商標權之爭 揚州盛祥律師事務所周曉明律師認為,揚州“手佳”屬于店名,店名有地域性,在揚州地域范圍內使用應該沒問題;揚州工商局注冊處王副處長表示,南京手佳在揚設的是分支機構,且未用“揚州手佳”,那么其登記注冊要求可以核準。 揚州工商局商廣處的姚處長認為,雙方之間存在的關系適用于名稱權和商標權,目前還不存在侵權問題,因為“揚州手佳”在揚登記在先,雖說南京“手佳”商標注冊在先,但“揚州手佳”并不知情,且“手佳”也非馳名商標,并不侵犯對方的商標權。目前,雙方可通過協商解決矛盾。 借款糾紛案 作者: 江蘇揚州盛祥律師事務所 周曉明律師 發布時間:2005-9-3 15:00 案由:借款糾紛案 原告:馬庭峻 被告:馬庭峰 一審案號:(2004)揚邗民一初字第281號 一、基本案情 原告與被告是兄弟關系,1989年5月被告在翻建房屋時,分三次向原告借款人民幣9000元,被告出于兄弟感情將錢借給他。被告在翻建房屋后,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欠款,而且被告完全有償還能力,卻無故拖延歸還,直到2003年3月1日被告才向原告償還了1000元,其余8000直到現在仍未歸還。 二、原、被告意見 原告認為:原、被告簽定的借據合法有效,被告應承擔還款責任以及欠款的利息。 被告認為:被告并不是不還錢,只是雙方在日常家庭生活中存在著一些矛盾。 三、裁判 本案經揚州市邗江區人民法院調解,被告將欠款歸還給原告,原告向法院提起了撤訴申請,法院認為原告的撤訴申請符合有關法律的規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裁定如下:準許原告撤回起訴。 四、裁判要旨 本案中的原、被告當事人為兄弟關系,由于存在一些矛盾,使雙方很難相處,經過揚州市邗江區人民法院調解,以及本代理人耐心的做工作,雙方終于達成和解協議,重歸于好。 拖欠貨款糾紛案 作者: 江蘇揚州盛祥律師事務所 周曉明律師 發布時間:2005-9-3 11:00 案由:拖欠貨款糾紛案 原告:南京英展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揚州貝斯得網絡科技發展有限公司 一審案號:(2005)揚廣民二初字第1號 一、基本案情 2004年5月3日原告與被告的總經理韓某(公司股東之一)簽訂了一份產品購銷合同,合同約定:“由原告供給被告EMC777NS(銀/藍)顯示器95臺,單價810元/臺,總金額為76950元。當日付清預付貨款40000元,余款定于5月10日付清。”當天原告就按合同將95臺顯示器交付給被告。事后被告分幾次歸還了原告的部分貨款,后來被告又于2004年9月25日寫了一張欠條,承諾余款EMC彩顯于2004年10月30日付清。可直到今天被告仍欠原告貨款9100元。 二、原、被告意見 原告稱:2004年5月3日,被告向我公司購買電腦顯示器95臺,計款76950元,被告至今尚欠9100元未付,故起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貨款9100元。 被告辯稱:欠款是事實,但原告至今未將修理的一臺顯示器返還給我公司,且未開具增值稅發票。 三、裁判 揚州市廣陵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原、被告簽訂的買賣合同未違反法律、法規禁止性規定,應確認為合法有效。在原告供貨后,被告及時支付貨款。原告作為供貨方也應及時開具相應發票并交付給被告。對維修的顯示器,如原告未及時返還,被告可另行主張。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三十六條、第一百五十九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向原告支付貨款9100元。原告開具金額為76950元的增值稅發票在被告付款同時交付給被告。 四、裁判要旨 被告向原告提出購買顯示器,原告立即將顯示器交付給了被告,被告分幾次歸還了原告的部分貨款,后來在原告的一再追討之下,后來被告又于2004年9月25日寫了一張欠條,承諾余款EMC彩顯于2004年10月30日付清。可直到今天被告仍欠原告貨款9100元。其行為已經構成了違約,根據《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 “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之規定,本代理人認為被告應該立即歸還原告所欠貨款,以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 本案中,人民法院依法認定,原、被告之間簽訂的買賣合同未違反法律、法規禁止性規定,應確認為合法有效。一審法院在正確認定本案事實的基礎上,要求被告及時返還貨款的判決是適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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