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成功案例 |
|
辯 護 詞 尊敬的審判長、審判員: 我受深圳市法律援助處的指派,擔任本案被告人的辯護人。開庭前,我審閱了公訴人提交的全部案卷,對所有證據材料進行了仔細審核,并會見了被告人。現根據事實與法律,結合今天的庭審活動,提出以下辯護意見: 一、起訴書中認為應當以販賣毒品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根據我國《刑法》規定,犯罪構成由犯罪主體、犯罪主觀方面、犯罪客體、犯罪客觀方面構成,本案涉嫌罪名定為“販賣毒品罪”缺乏犯罪主觀方面和客觀方面的構成要件。 販賣毒品罪的主觀要件表現為直接故意,即明知是毒品而販賣。客觀要件表現為有償轉讓毒品,即行為人將毒品交付給對方,并從對方獲取物質利益,或者以販賣為目的而非法收購毒品。而在本案中,被告人雖然明知”和交給他壓片的是麻古,但只是按照約定以每片1元和1.5元的價格分別給“”和將已經配制好的麻古粉在沒有改變毒品本身的性質,沒有產生新毒品的前提下壓制成片,以獲取加工費。主觀上并不存在販賣麻古的直接故意,客觀上也并沒有實施有償轉讓麻古的行為。 由此可見,起訴書中認定被告人涉嫌販賣毒品罪缺乏重要的犯罪構成要件,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不能成立。 二、起訴書中指控被告人販賣毒品的性質、數量不清。 《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關于審理若干新型毒品案件定罪量刑的指導意見〉》第二條規定:“對新型毒品要做含量鑒定,確定單一型毒品還是混合型毒品;如果是混合型毒品,要鑒定主要毒品成份及比例。對不符合要求的鑒定結論,應作重新鑒定或補充鑒定,否則不能作為定罪量刑的證據使用。因某種原因不能作出重新鑒定或補充鑒定的,應按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則進行處理,判處重刑及死刑的應特別慎重。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新型毒品犯罪案件定罪量刑問題的指導意見》第五條規定:“對于含甲基苯丙胺等多種毒品成分的粒狀(丸狀)或者粉末狀毒品,應當做含量鑒定。甲基苯丙胺的含量在25%以上的,可視為刑法中規定的甲基苯丙胺,按照甲基苯丙胺的數量量刑標準進行定罪處罰。甲基苯丙胺的含量在25%以下的,參照我院粵高法[2003]133號《關于毒品犯罪案件有關數量量刑標準的參考意見》第三、第四點的規定處理。但適用死刑時,應當慎重掌握。”本案中,就含量而言,案卷中的深圳市公安局《檢驗報告》只是籠統的說繳獲的紅色顆粒(2209.16克)、紅色粉末(2352克)和粉色粉末(98克)中含有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成份,但并沒有對此做出具體含量的鑒定結論,與前述指導意見應當做含量鑒定的規定不符。因此,依據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含量不清的麻古認定被告人涉嫌販毒顯然屬事實不清。 再次,目前我國刑法雖然對多種新型毒品的處罰作出了明確規定,但還沒有關于針對麻古的具體規定。那么根據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的原則,如果不把麻古中的毒品成份和含量確定,僅以涉嫌販賣麻古為由對被告人定罪量刑是沒有法律依據的。 三、被告人有自首情節 被告人被公案機關采取強制措施后,能夠如實供述公安機關尚未掌握的其以每片一元的價格將“”提供的麻古粉壓制成片,并找“”幫忙的犯罪經過,顯然屬自首情節。因此,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規定可以從輕或應當從輕處罰。 四、被告人到案后認罪態度較好 被告人被公案機關采取強制措施后,能夠如實供述其為他人將麻古壓制成片賺取加工費的犯罪事實,對于查明案情起了重要作用。辯護人在會見夏起時,其也表示:“雖然給別人壓制麻古是為了賺點錢以支付自己患病后昂貴的透析費用,但這種行為畢竟觸犯了法律。因此,愿意接受法律對他的任何懲罰,以后一定會遵紀守法、痛改前非、重新做人。”這充分說明其認罪態度較好,悔罪之心真誠。 綜上所述,本案中起訴書所認定被告人涉嫌販賣毒品罪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缺乏法律依據。因此,懇請法庭對被告人的犯罪行為依法定罪,并充分考慮其具有可以從輕或應當從輕處罰的情節,對被告人做出從輕處罰。以上辯護意見,請法庭在合議時予以充分考慮。 此至 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 辯護人:廣東衛權律師事務所 律 師:周鋒 二〇〇八年八月二十五日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