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汝民初字第1380號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2015-9-14)
(2015)汝民初字第1380號
原告宋甲,女,1984年5月9日生,漢族,住汝州市。
委托代理人劉其法,河南謝景紅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何瑩瑩,河南謝景紅律師事務(wù)所實(shí)習(xí)律師。
被告楊甲,男,1980年2月18日生,漢族,住汝州市。
本院在審理原告宋甲與被告楊甲離婚糾紛一案中,原告宋甲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請,申請撤回對被告楊甲的起訴。
本院認(rèn)為,原告的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zhǔn)許原告宋甲撤回對被告楊甲的起訴。
案件受理費(fèi)300元,減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負(fù)擔(dān)。
審判員 周國強(qiáng)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書記員 孫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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