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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曉玉  律師 主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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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信息
 
成功案例
中國首例最高檢抗訴成功的專利案判決書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決 書 
(2007)高行抗終字第135號 
  抗訴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 
  原審上訴人(一審原告)洪澤銀珠化工集團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蘇省洪澤縣人民北路20號。 
  法定代表人劉文信,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林建軍,北京金之橋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專利代理人。 
  原審被上訴人(一審被告)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區北四環西路9號銀谷大廈10-12層。 
  法定代表人廖濤,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張鵬,該委員會審查員。 
  委托代理人耿博,該委員會審查員。 
  原審第三人上海太平洋化工(集團)淮安元明粉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蘇省淮安市淮陰區趙集鎮。 
  法定代表人張光明,董事長。 
  原審第三人南風集團淮安元明粉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蘇省淮安市淮陰區趙集鎮。 
  法定代表人朱安樂,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張宏偉,北京市智匯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審第三人中國地質科學院勘探技術研究所,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金光道77號。 
  法定代表人甘行平,所長。 
  委托代理人吳小軍,北京市智匯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述三位原審第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趙軍,北京匯澤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專利代理人。 
  原審上訴人洪澤銀珠化工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洪澤銀珠公司)與原審被上訴人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以下簡稱專利復審委員會)、原審第三人上海太平洋化工(集團)淮安元明粉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太平洋化工淮安公司)、南風集團淮安元明粉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南風集團淮安公司)、中國地質科學院勘探技術研究所(以下簡稱地科院勘探所)發明專利權無效行政糾紛一案,本院于2005年4月22日作出(2004)高行終字第318號行政判決,該判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最高人民檢察院于2006年11月3日作出高檢行抗[2006]8號行政抗訴書,對本案提出抗訴。本院于2007年4月17日作出(2007)高行抗終字第135號行政裁定,決定對本案進行再審。本院依法另行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北京市人民檢察院依最高人民檢察院指令指派的助理檢察員李欣宇出席了法庭。原審上訴人洪澤銀珠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林建軍,原審被上訴人專利復審委員會的委托代理人張鵬、耿博,原審第三人太平洋化工淮安公司、南風集團淮安公司、地科院勘探所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趙軍,南風集團淮安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張宏偉,地科院勘探所的委托代理人吳小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第三人太平洋化工淮安公司、南風集團淮安公司、地科院勘探所向專利復審委員會就洪澤銀珠公司享有的專利號為99114212.8、名稱為“芒硝開采方法”的發明專利(以下簡稱本專利)提出無效宣告請求,專利復審委員會以本專利全部權利要求不具備創造性為由作出第5528號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書(以下簡稱第5528號決定)宣告本專利的權利要求全部無效。洪澤銀珠公司不服該決定,認為第5528號決定認定事實有誤,適用法律錯誤,訴至法院請求法院予以撤銷。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一審認為,洪澤銀珠公司的理由不能成立,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洪澤銀珠公司不服一審判決,向本院提出上訴。 
  本院二審認定,由于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根據對比文件2、3、4或結合該3份對比文件,不經過創造性勞動,不能得出本專利權利要求3記載的技術方案,故本專利獨立權利要求具備創造性;在一個范圍中選取一個段作為確定的權利要求是需要創造性勞動的,因此,在本專利獨立權利要求具備創造性的前提下,其從屬權利要求4也具備創造性;在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閱讀對比文件7中的示意圖可能產生其它理解時,專利復審委員會對該示意圖的解釋應認為是不準確的,故在本專利權利要求4具備創造性的前提下,引用該權利要求的權利要求5也具備創造性;本專利權利要求6記載的附加技術特征是該專利適用的芒硝礦層的走向形狀,在本專利權利要求5具備創造性的前提下,引用該權利要求的權利要求6也具備創造性。據此,判決撤銷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04)一中行初字第176號行政判決和專利復審委員會的第5528號無效宣告決定,維持了本專利在授權權利要求3的基礎上有效。 
  太平洋化工淮安公司、南風集團淮安公司、地科院勘探所再審期間稱:二審判決對本專利權利要求3做出具有創造性的判斷,是在沒有對本專利進行準確全面理解、對證據錯誤使用的前提下做出的,因此是錯誤的;二審判決對權利要求4的認定違背了對創造性的基本判斷;對權利要求5的認定事實不清且犯有邏輯錯誤;二審判決僅以權利要求5具備創造性為前提,做出權利要求6也具備創造性的認定是錯誤的。其同意第5528號決定和一審判決對本專利權利要求作出的不具有創造性的決定和判決,請求依法撤銷二審判決。 
  專利復審委員會再審期間稱:完全同意最高人民檢察院行政抗訴書的意見,堅持第5528號決定中關于本專利權利要求不具有創造性的意見。二審判決認定權利要求具有創造性的主要證據不足,請求維持第5528號決定和一審判決。 
  洪澤銀珠公司再審期間稱:二審判決認定事實準確,論理清楚,依法有據,客觀公正,請求再審予以維持。 
  本院再審查明,1999年5月15日,洪澤縣化工(集團)總公司(后該公司因企業改制,變更名稱為洪澤銀珠公司)就本專利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出申請。2001年8月15日,該申請被國家知識產權局公告授權,專利號是99114212.8。該專利授權公告的權利要求是: 
  1、一種芒硝開采方法,包括下列步驟: 
  1)鉆進一個目標井(1); 
  2)鉆進一個連通井(2),該連通井(2)的上段為直井,中段為造斜井段,下段為水平井段,所述的水平井段位于芒硝礦層內,并且所述的水平井段與所述的目標井(1)連通; 
  3)向連通井(2)內注射清水和油,所述的油用于保護所述的芒硝礦層的頂板,從而使得所述的清水向兩側進行溶蝕,以擴大清水的溶蝕范圍;以及 
  4)從目標井開采芒硝。 
  2、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 
  在所述的第L)步驟中還包括利用向目標井注入清水而在目標井的井底形成溶蝕腔的步驟。 
  3、根據權利要求2所述的方法,其中: 
  目標井(1)的最佳深度為礦層垂向中心,并根據其所形成的溶蝕腔中心確定斜井段終止點的深度與位置。 
  4、根據權利要求3所述的方法,其中: 
  斜井段起始點與斜井段終止點之間的水平距離為200米。 
  5、根據權利要求4所述的方法,其中: 
  連通井的固井套管直至斜井段終止點。 
  6、根據權利要求5所述的方法,其中: 
  所開采的芒硝礦為層狀走向礦體。 
  2001年8月17日,太平洋化工淮安公司、南風集團淮安公司以本專利申請人在申請階段對申請文件的修改不符合專利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該專利相對于公開的對比文件不具備創造性為由,向專利復審委員會提出宣告該專利權無效的請求。太平洋化工淮安公司、南風集團淮安公司先后向專利復審委員會提交了19份附件和9個附錄作為證據。其中: 
  附件1(簡稱對比文件1):中國輕工業出版社于1994年2月出版的《制鹽工業手冊》相關頁復印件,包括封面、封底及第824-828、840-844頁。對比文件1為所屬技術領域的工具書,其中第824頁第2-4行16記載了“油(氣)墊法是利用油(氣)不溶解鹽且比水輕的特性,在鉆井水溶開采的建槽或生產過程中,定期向井內注入油料(原油或柴油)或氣體,形成油(氣)墊層,以控制上溶,增加側溶,擴大溶腔直徑,掌握采礦高度,提高采鹵能力”。 
  附件2(簡稱對比文件2):刊登在《中國井礦鹽》1994年第1期(總第113期)上的《定向鉆井連通工藝的探討》一文復印件共4頁。該對比文件介紹了將定向鉆井技術和水溶采鹽工藝相結合的技術內容。根據該對比文件第15頁“3.1定向井一一對流井組合(如圖1所示)”的描述可知,其中的目標井為一直井,而定向井由上部的直井段、下部的造斜井段組成,造斜井段直接與目標井段連通。該對比文件還公開了下述內容“在目標井中,則應預先建造一個一定大小的溶腔。該溶腔垂直兩井連線方向的鉛直剖面即為甲井的靶區。考慮目前的定向井的水平及建槽速度,直徑10-15M溶腔作為靶區就不難命中,兩井銜接時間上也合適”。 
  附件3(簡稱對比文件3):刊登在《中國井礦鹽》1996年第1期(總第125期)上的《采鹵對接井鉆井技術及在井礦鹽開采中的應用》復印件共4頁,其中第17頁文字記載了下述內容:對接井的單井分為三個井段,即上部為垂直井段,中部為造斜井段,下部為水平井段。用鉆井技術使兩井在地下對接有兩種形式,其中第二種為打一口中半徑水平井與一口直井對接。該頁圖2給出了該對接形式的示意圖。此外,該對比文件還公開了下述技術內容:“即使是精度最高的儀器,測量誤差是不可避免的。因此新打的兩口井不可能在靶點處直接對接(但可直接打入老鹵井溶腔內),但誤差可在3M以內”;“為使兩井連通,在注水井中下入中心管,采用正循環注水建槽,數小時兩井就能連通”;“由試采期轉入采鹵期時間為3個月或更長時間,中心管可以拔出來”;“采鹵時,可以實行從兩口井分別輪流注水的方法,防止高濃度鹵水在管內再結晶”;“兩井水平距離:200-300M;適用井深:1500M;造斜井段直徑:78-120MM;水平井段長度50-80M;造斜井段曲率:中半徑。” 
  附件4(簡稱對比文件4):刊登在《中國井礦鹽》1997年第2期(總第132期)上的《對接井在江西巖鹽礦床的應用》一文復印件共4頁,其中第26頁介紹了“3.1長曲率定向井——直井”的對接方案設計,公開了如下內容:“A為垂直井,布于鹽層底部,B為定向井,布于鹽層頂部,其特點是施工兩井均可采用常規設備,只需利用偏心楔或連續造斜器即可完成B井定向造斜,無需改變現場設備,投資少,施工方便,同時可先施工A井,待A井單井對流形成較大的溶蝕腔時,再施工B井,因此對接風險小”。 
  附件7(簡稱對比文件7):化學工業出版社1996年6月出版的(美)DONALD E.GARRETT著,內蒙古伊克昭化工研究設計院組織翻譯的《天然堿資預•加工•應用》相關頁復印件,包括封面、封底及第272-288頁。該對比文件第281頁介紹了機械方法建造溶腔,其中公開了下述內容:“機械建造溶腔最簡單的方法是從地面垂直鉆孔,然后轉向水平鉆入所期望的礦層底部巖層。”該頁的圖8-42“用造斜器和可轉向電機進行水平鉆井能力對照”示意圖中有長徑、中徑、短徑三種不同造斜強度的井,從圖中可以看到長徑井由直井段、造斜井段及水平井段構成,且固井套管一直延伸至造斜井段的終止點。 
  附件14(簡稱對比文件14):1976年3月2日公告的US 3941422號美國專利說明書復印件及中文譯文。 
  專利復審委員會受理上述無效宣告請求后,洪澤銀珠公司于2001年9月30日向專利復審委員會提交了修改的權利要求: 
  “1、一種芒硝開采方法,包括下列步驟: 
  1)鉆進一個目標井(1),其深度達礦層垂向中心,向目標井注入清水,從而在目標井的井底形成溶蝕腔; 
  2)鉆進一個連通井(2),該連通井(2)的上段為直井,中段為造斜井段,下段為水平井段,其中斜井段終止點的深度與位置根據目標井的井底形成的溶蝕腔中心確定,水平井段位于芒硝礦層內,并且所述的水平井段與所述的目標井(1)連通;連通井的固井套管直至斜井段終止點; 
  3)向連通井(2)內注射清水和油,所述的油用于保護所述的芒硝礦層的頂板,從而使得所述的清水向兩側進行溶蝕,以擴大清水的溶蝕范圍;以及 
  4)從目標井開采芒硝。 
  2、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 
  斜井段起始點與斜井段終止點之間的水平距離為200米。 
  3、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 
  所開采的芒硝礦為層狀走向礦體。” 
  2001年12月14日,地科院勘探所向專利復審委員會提出無效宣告請求,其理由是:在本專利申請的審查過程中,申請人對申請文件的修改不符合專利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該專利相對于已有技術不具備創造性。地科院勘探所在無效程序中共提交了14份附件作為證據。 
  2002年1月31日,洪澤銀珠公司再次對權利要求書進行修改,修改后的文本內容與其于2001年9月30日修改的內容一致。 
  2002年6月24日,地科院勘探所提交意見陳述書,提出:洪澤銀珠公司于2002年1月31日修改的權利要求1是原權利要求1、2、3、5合并而成,原權利要求5是對原權利要求4的進一步限定,新的獨立權利要求忽略了權利要求4的特征,擴大了保護范圍,不符合專利法第三十三條及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六十八條的規定。同時,地科院勘探所還提出了本專利不符合專利法第二十六條第三款、第四款規定的無效理由。 
  2002年8月15日,專利復審委員會以洪澤銀珠公司2001年9月30日和2002年1月31日提交的本專利權利要求書的修改文本為基礎,就太平洋化工淮安公司、南風集團淮安公司、地科院勘探所針對本專利提出的無效宣告請求進行口頭審理。在口頭審理開始前,洪澤銀珠公司提交了意見陳述書,其中包含有如下內容:根據本專利的方法,在溶蝕腔中心B點確定后,本領域的技術人員根據探明的芒硝礦層的地質情況,選擇適當的靶點位置和水平井的走向,推算出連通井造斜終止點A的深度和位置,選擇適當的造斜率,推算出造斜井起始點C的位置,從而最后確定出垂直井的井深和井口的坐標。太平洋化工淮安公司和南風集團淮安公司向專利復審委員會提交的意見陳述書記載了以下內容:洪澤銀珠公司對本專利權利要求的修改不符合《審查指南》的規定,不能被準許。 
  2003年1月6日,專利復審委員會向洪澤銀珠公司發出《無效宣告請求審查通知書》,其中載明:洪澤銀珠公司于2001年9月30日及2002年1月31日提交的權利要求書的修改文本不符合修改后的《審查指南》的規定,不能被接受。2003年2月17日和3月4日,洪澤銀珠公司分別提交了兩個權利要求書的修改文本。 
  2003年7月19日,專利復審委員會再次對太平洋化工淮安公司、南風集團淮安公司、地科院勘探所針對本專利提出的無效宣告請求進行口頭審理。洪澤銀珠公司聲明以授權公告的權利要求書中的權利要求3作為新的獨立權利要求,放棄授權公告的權利要求L、2。太平洋化工淮安公司、南風集團淮安公司、地科院勘探所主張以附件1-4、7、14作為評價該專利創造性的對比文件,其余證據僅供參考,并提出附件3為本專利最接近的現有技術。 
  專利復審委員會確認原授權公告的本專利權利要求3為新的獨立權利要求,其內容是: 
  “一種芒硝開采方法,包括下列步驟: 
  L)鉆進一個目標井(1); 
  2)鉆進一個連通井(2),該連通井(2)的上段為直井,中段為造斜井段,下段為水平井段,所述的水平井段位于芒硝礦層內,并且所述的水平井段與所述的目標井(L)連通; 
  3)向連通井(2)內注射清水和油,所述的油用于保護所述的芒硝礦層的頂板,從而使得所述的清水向兩側進行溶蝕,以擴大清水的溶蝕范圍;以及 
  4)從目標井開采芒硝。 
  在所述的第1)步驟中還包括利用向目標井注入清水而在目標井的井底形成溶蝕腔的步驟。 
  目標井(1)的最佳深度為礦層垂向中心,并根據其所形成的溶蝕腔中心確定斜井段終止點的深度與位置。” 
  專利復審委員會經審查認為,太平洋化工淮安公司、南風集團淮安公司、地科院勘探所認為本專利權利要求的修改超出原始公開的范圍所提出的8個主要理由均不能成立,洪澤銀珠公司對本專利權利要求的修改沒有違反專利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太平洋化工淮安公司、南風集團淮安公司、地科院勘探所認為本專利說明書公開不充分的2個理由以及說明書不支持權利要求的2個理由均不成立,本專利符合專利法第二十六條第三款和第四款的規定。 
  而關于創造性問題,專利復審委員會認為:1、由于洪澤銀珠公司在第二次口頭審理時聲明以授權公告的本專利權利要求3作為新的獨立權利要求,放棄授權公告的權利要求1、2,其上述修改符合相關規定,故對本專利權利要求1、2不再進行評述,直接宣告其無效,僅對本專利權利要求3-6的創造性進行評述。2、對比文件1-4、7及14均為公開出版物,且公開日均早于本專利申請日,構成了本專利的已有技術,可以用于評價本專利的創造性。3、對比文件3與本專利權利要求3的區別主要在于:(1)本專利對接兩口井的工序步驟是:首先鉆進一個目標井,向目標井注入清水而在目標井的井底形成溶蝕腔,即先形成目標井下的溶蝕腔后,再根據所形成的溶蝕腔中心確定連通井的斜井段終止點的深度與位置,再施工鉆進連通井。而對比文件3則是在確定了對接井、直井兩口井的打井靶點并進行打井后,為使兩井連通,在注水井下入中心管,采用正循環注水建槽,隨著建槽的逐漸擴大而使兩井連通,即先施工連通井,后建槽。(2)本專利給出了目標井的最佳深度為礦層垂向中心;而對比文件3中沒有具體限定目標井的深度。(3)對比文件3中沒有明確公開本專利的步驟2)中所述的“向連通井內注射清水和油,所述的油用于保護所述的芒硝礦層的頂板,從而使得所述的清水向兩側進行溶蝕,以擴大清水的溶蝕范圍”。(4)對比文件3中沒有明確公開所述水平井段位于芒硝礦層內,從目標井開采芒硝。根據對比文件1公開的內容可知,“向連通井(2)內注射清水和油,所述的油用于保護所述的芒硝礦層的頂板,從而使得所述的清水向兩側進行溶蝕,以擴大清水的溶蝕范圍”,即上述的區別技術特征(3)對于所屬技術領域的普通技術人員來說屬于慣用技術手段。另外,雖然對比文件3中沒有明確公開所述水平井段位于芒硝礦層內、從目標井開采芒硝。但是由于打對接井的目的是與目標井連通,對井下的礦層進行開采,所以對接井的水平井段應位于芒硝礦層內,從目標井開采芒硝,是不言而喻的。關于上述區別特征(L),對比文件2、3、4均給出了下述技術教導:預先在目標井下形成溶蝕腔可以降低連通井的對接風險。雖然從對比文件2、4公開的技術內容中不能得出目標井下的溶蝕腔是在連通井的軌跡設計之前就已形成,并“根據目標井的井底形成的實際溶蝕腔中心,確定斜井段終止點的深度與位置”。但是對比文件3中所介紹的老井改造方案,其中的老井(目標井)下的溶腔顯然是在連通井(對接井)開始設計、施工之前已經形成。雖然對比文件3中沒有進一步說明連通井(對接井)的斜井段終止點的設計是根據老井下的溶蝕腔中心確定的,但是設計、施工連通井(對接井)的目的是要與目標井(老井)連通,為了降低連通風險,所屬領域技術人員很容易想到根據已形成的溶蝕腔中心確定連通井的水平井段走向,以及造斜井段的終止點的深度與位置。所以本專利權利要求3與對比文件3中所述的新打兩口井的技術方案相比的區別技術特征(1),完全可以根據對比文件3所公開的另一方案即老井改造方案與對比文件4(或對比文件2)公開的內容相結合而獲得啟示。關于上述區別技術特征(2),首先,溶蝕腔形成在所開采礦層的底部最有利于礦層的充分開采,這是本領域的公知常識。其次,本專利所要求保護的技術方案中并沒有限定所適用的礦層的厚度,而不同礦層的厚度是不同的,對于厚度達幾十米的厚礦層來說,限定目標井鉆進深度為礦層垂向中心,并不能保證在礦體底部形成溶蝕腔,從而會出現丟礦,不利于提高開采效率。另外,對于礦層厚度在8米左右的礦床來說,將目標井深度設計在礦層垂向中心最有利于在礦層底部形成溶蝕腔,這對于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來說是顯而易見的。綜上所述,所屬領域技術人員根據對比文件3公開的技術方案結合對比文件4(或對比文件2)及公知常識即可獲得本專利權利要求3所限定的技術方案,且該方案并未帶來意想不到的技術效果,故該專利權利要求3不具備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進步,不具有創造性。4、本專利權利要求4是對權利要求3的進一步限定,其附加技術特征為“斜井段起始點與斜井段終止點之間的水平距離為200米”。對比文件3公開的斜井段起點與終止點之間的水平距離150-220米。本專利權利要求4中所選擇的200米相對于已有技術的150-220米并沒有取得意料不到的效果,故在其所引用的權利要求3不具備創造性的情況下,該專利權利要求4也不具備創造性。5、本專利權利要求5是對權利要求4的進一步限定,其附加技術特征為“連通井的固井套管直至斜井段終止點。”對比文件7第281頁介紹了機械方法建造溶腔,從該頁的圖8-42中可以看到長徑井由直井段、造斜井段及水平井段構成,且固井套管一直延伸至造斜井段的終止點。即本專利權利要求5的附加技術特征已被對比文件7公開,且這一特征與所引用的該專利權利要求4的技術方案相結合也沒有帶來意想不到的技術效果,在其所引用的該專利權利要求4不具備創造性的情況下,該權利要求5也不具備創造性。6、本專利權利要求6是對權利要求5的進一步限定,其附加技術特征為“所開采的芒硝礦為層狀走向礦體”。對比文件3描述了用鉆井方法使兩井連通采鹵的優點,該方法與壓裂法等連通采鹵比較,具有如下優點:“兩井水平距大,可達300M,控礦范圍大大增加,可采礦石量大,兩井使用壽命長”;“不論何種構造的鹽礦,不論鹽礦品位高低,這種方法均可應用”。另外,第841頁介紹“大面積連通水溶法”部分公開了下述內容“主要是利用巖鹽礦埋藏的自然條件或人工通道,使之相互連通。人工通道包括在巖層中鉆成的水平井、定向斜井(圖3-3-33)以及單井或井組油墊法建槽(或單井對流生產等方式)形成的與其他井連通的溶腔”。從圖3-3-33所示“利用水平井連通鹵井溶腔進行大面積生產剖面示意圖”。根據上述內容可知,當連通井通過水平井段與目標井下的溶蝕腔連通時,對于水平層狀走向礦體來說可獲得較長的水溶通道,有利于礦體的充分開采,這是顯而易見的。即本專利權利要求6的附加技術特征對于所屬技術領域技術人員來說是顯而易見的,在其所引用的該專利權利要求5不具備創造性的情況下,該專利權利要求6也不具備創造性。 
  基于以上理由,專利復審委員會于2003年10月15日作出第5528號決定,宣告本專利權無效。 
  本院認為,本案再審期間的爭議焦點在于本專利權利要求創造性的認定。就此,分述如下: 
  一、關于權利要求3的創造性 
  專利復審委員會在第5528號決定中認定,本專利權利要求3與對比文件3存有四個主要區別特征,對此,其他各方均無異議。 
  1、關于區別特征(L) 
  區別特征(1)是兩口井的對接工序步驟不同。本專利對接兩口井的工序步驟是:首先鉆進一個目標井,向目標井注入清水而在目標井的井底形成溶蝕腔,再根據所形成的溶蝕腔中心確定連通井的斜井段終止點的深度與位置,再施工鉆進連通井。對比文件3則是在確定了對接井、直井兩口井的打井靶點并進行打井后,為使兩井連通,在注水井下入中心管,采用正循環注水建槽,隨著建槽的逐漸擴大而使兩井連通,即先施工連通井,后建槽。 
  對兩口井的對接工序問題,對比文件2公開了下述內容“在目標井中,則應預先建造一個一定大小的溶腔。該溶腔垂直兩井連線方向的鉛直剖面即為甲井的靶區。考慮目前的定向井的水干及建槽速度,直徑10-15M溶腔作為靶區就不難命中,兩井銜接時間上也合適”。對比文件4則公開了如下內容:“可先施工A井(即本專利的目標井),待A井單井對流形成較大的溶蝕腔時,再施工B井(即本專利的連通井),因此對接風險小”。本院認為,對兩口井的對接工序而言,上述兩篇對比文件均給出了預先在目標井下形成溶蝕腔可以降低連通井的對接風險的技術教導。而對于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而言,設計、施工連通井的目的是與目標井連通,為了降低連通風險,根據溶蝕腔的中心確定水平井段的走向以及造斜井段的終止點的深度和位置是容易想到的。 
  2、關于區別特征(2) 
  區別特征(2)在于目標井的深度,本專利給出了目標井的最佳深度為礦層垂向中心;而對比文件3中沒有具體限定目標井的深度。 
  對此,本院認為,芒硝只能側溶、上溶而不易下溶,因此在所開采礦層的底部形成溶蝕腔最有利于礦層的充分開采,這是本領域的公知常識。本專利所要求保護的技術方案中并沒有限定所適用礦層的厚度,對于厚度達幾十米的厚礦層來說,將目標井鉆進深度限定為礦層垂向中心,會因芒硝不易下溶而無法保證在礦體底部形成溶蝕腔,從而出現丟礦,不利于提高開采效率,另外,對于礦層厚度在8米左右的礦床來說,將目標井深度設計在礦層垂向中心最有利于在礦層底部形成溶蝕腔,這對于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來說是顯而易見的。 
  3、關于區別技術特征(3) 
  區別特征(3)在于對比文件3中沒有明確公開本專利所述的向連通井內注射清水和油,以擴大清水的溶蝕范圍。但對比文件1作為所屬領域的工具書,明確給出了“所述的油用于保護所述的芒硝礦層的頂板,從而使得所述的清水向兩側進行溶蝕,以擴大清水的溶蝕范圍”的技術指導。 
  雖然上述對比文件1公開的內容并沒有明確在“雙井”狀態下應確定“向連通井(2)”內注射清水和油,但是對于對比文件3所述的對接井(即雙井)開采法來說,為了擴大直井(相當于本專利中的目標井)底部的溶腔直徑,“控制上溶,增加側溶”,以便“掌握采礦高度,提高采鹵能力”,需向溶腔內注射油,這是從對比文件1中可以直接得出的。至于注入油的位置,對于對比文件3所述的對接井開采方法來說,無非是對接井(即本專利的連通井)或直井(即本專利的目標井)。無論是從對接井還是從直井向下注射油,這對于在溶腔頂部形成油墊層,保護礦層頂板來說是相同的。而且根據對比文件3第18頁記載,“采鹵時,可以實行從兩井分別輪流注水的方法,防止高濃度鹵水在管內再結晶。”可見,采鹵開始后,兩井并無區別。 
  至于定期注射的問題,本專利權利要求1并沒有限定“油”是“定期”注射,還是“不定期”注射,或連續注射。所屬技術領域技術人員通過閱讀本專利說明書可知,其保護礦層頂板的目的是控制采礦高度,提高采鹵能力,故油的注射應根據溶腔范圍的擴大情況以及礦層的開采情況而適時補充注射。就這一點來說本專利與對比文件1中所述的技術方案實質相同。 
  4、關于區別技術特征(4) 
  區別特征(4)在于,對比文件3中沒有明確公開所述水平井段位于芒硝礦層內,從目標井開采芒硝。 
  對此,本院認為,雖然對比文件3中沒有明確公開這一特征,但是打對接井的目的就是與目標井連通,對井下的礦層進行開采;而水平井段位于芒硝礦層內更有利于提高開采率。因此,該區別技術特征對于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而言是容易想到的,并未使本專利權利要求3的技術方案與現有技術產生實質性區別,也未帶來意想不到的技術效果。 
  綜上,所屬領域的技術人員根據對比文件3公開的技術方案結合對比文件2或者對比文件4及公知常識即可獲得本專利權利要求3所限定的技術方案,且該方案并未帶來意想不到的技術效果,因此權利要求3不具備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進步,不具有創造性。 
  二、關于權利要求4的創造性 
  權利要求4是對權利要求3的進一步限定,其附加技術特征為“斜井段起始點與斜井段終止點之間的水平距離為200米”。對比文件3公開的斜井段起點與終止點之間的水平距離150-220米。權利要求4中所選擇的2的米相對于已有技術的150-220米并沒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意料不到的效果。因而,權利要求4也不具有創造性。 
  三、關于權利要求5的創造性 
  權利要求5是對權利要求4的進一步限定,其附加技術特征為“連通井的固井套管直至斜井段終止點。”對比文件7第281頁的圖8-42“用造斜器和可轉向電機進行水平鉆井能力對照”,示意圖中有長徑、中徑、短徑三種不同造斜強度的井,從圖中可以看到長徑井由直井段、造斜井段及水平井段構成,且固井套管一直延伸至造斜井段的終止點。即權利要求5的附加技術特征已被對比文件7公開,且這一特征與所引用的權利要求4的技術方案相結合也沒有帶來意想不到的技術效果,在其所引用的權利要求4不具備創造性的情況下,權利要求5也不具備創造性。 
  四、關于權利要求6的創造性 
  專利權人在起訴狀中并沒有就專利復審委員會對權利要求6的創造性的評價提出異議。在一審庭審過程中,其主張在權利要求3、4、5具備創造性的情況下,權利要求6也具備創造性。由于權利要求3、4、5均不具備創造性,而專利權人亦沒有在本案中明確權利要求6具備創造性的其他理由,因此,專利權人主張權利要求6具備創造性的主張不能成立。 
  綜上,專利復審委員會對本專利權利要求不具有創造性的認定正確,原審第三人在再審中的請求應予支持。二審判決對本專利創造性的認定有誤,應予糾正。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一條第(三)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十六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撤銷本院(2004)高行終字第318號行政判決書; 
  二、維持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04)一中行初字第176號行政判決書,即駁回洪澤銀珠化工集團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 
  一審案件受理費一千元,由洪澤銀珠化工集團有限公司負擔(已交納);二審案件受理費一千元,由洪澤銀珠化工集團有限公司負擔(已交納)。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馬成波 
代理審判員  張學梅 
代理審判員  趙英波 
二〇〇八年八月五日 
書記員  程愛俊 
書記員  任征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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