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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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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租賃合同糾紛 承辦律師:李向國 案情簡介: 邯鄲市第一建筑安裝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邯鄲一建)在承建“天津海濱浴場”工程中,田愛樓以邯鄲一建名義于2002年10月26日與天津市寧河縣山成模板廠(以下簡稱山成模板廠)簽訂建筑器材租賃合同,山成模板廠作為出租方,田愛樓作為承租方,合同約定了租賃物的名稱、租金、押金及結算辦法、租賃物的損壞賠償等相關內容;合同簽訂后,山成模板廠自2002年10月26日始至2002年11月6日止向邯鄲一建承建的“天津海濱浴場”工地提供模板、鋼管、扣件、U型卡等建筑器材,田愛樓收到租賃物后向山成模板廠出具了收貨憑證,自2003年3月20日始至2003年12月22日止,邯鄲一建陸續退還山成模板廠部分租賃物,期間田愛樓通過其聘任人員王寶利在2002年底、2003年11月7日、2004年1月1日分三次向山成模板廠支付租金12000元。截止到2006年10月21日,邯鄲一建共欠山成模板廠租賃費222488.05元。未退還租賃物價值66637.78元,違約金109323元。經多次催要未果,故成訴。 爭議焦點: 1、山成模板廠與邯鄲一建是否存在租賃合同關系? 2、田愛樓的行為是個人行為還是職務行為? 3、租賃合同是否履行? 4、天津海濱浴場工程的具體承建單位? 5、是否超過訴訟時效? 代理工作簡介 本律師接受天津市寧河縣山成模板廠委托后,經過仔細核實,代理人發現,田愛樓在簽訂租賃合同時沒有加蓋邯鄲一建的公章,田愛樓的身份有問題,租賃合同的簽收人員是否是邯鄲一建人員,本案是否超過訴訟時效等問題。代理人通過了解當事人得知田愛樓在大港區的另一案件中(用于同一工程中),與案外人的租賃合同中加蓋了邯鄲一建的公章,于是代理人依法申請人民法院調取邯鄲一建與案外人何林娣在大港區人民法院的租賃合同一案的卷宗材料及該案上訴到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的卷宗材料,人民法院批準調取后,代理人仔細查閱卷宗材料,在該卷宗材料中又發現邯鄲一建在津南區人民法院對于同一工程中又有案件,于是代理人又再次向人民法院申請調取邯鄲一建與案外人天津市渤海輕型建材有限公司在津南區人民法院的卷宗材料,在該卷宗材料中發現:田愛樓在該案件中既作為被告又作為邯鄲一建的訴訟代理人參加訴訟且職務寫明系邯鄲一建的項目經理。并且邯鄲一建又提出關于在何林娣案件及天津市渤海輕型建材有限公司的案件中所出現的公章系邯鄲一建駐天津辦事處負責人所私刻,并且提供公安機關的立案通知及邯鄲市公安機關對該公章的鑒定報告,以此來推脫責任。代理人又找到當時田愛樓的雇用人員王寶利出庭作證,證實租賃的經過及催要租賃費的經過。通過上述證據及生效的法律文書證實:邯鄲一建在天津海濱浴場有工程,承建單位即為邯鄲一建;田愛樓系邯鄲一建的項目經理,田愛樓的行為系邯鄲一建的職務行為;通過在大港區人民法院的卷宗材料及津南區人民法院的卷宗材料證實本案租賃合同已經履行;證人王寶利證實租賃經過及催要過程證實沒有超過訴訟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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