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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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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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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運用自由心證,推翻對方證據獲勝 案情簡介:段某某自2004年起受韓某雇傭為司機,為其駕駛貨車從事貨物運輸。2006年11月26日,段某某駕駛重型掛車去新疆送貨返回時,在甘肅省武威市古浪縣境內發生交通事故,導致段某某當場死亡。 段某某死亡后,其父段某及車主韓某赴甘處理事故,段某因處理兒子后事提前返回濟南,委托韓某代為處理事故并代領賠償款。后在交警部門主持下,雙方達成了調解協議,確認段某某應得賠償款185663.25元,其中車主韓某承擔107303.90元,對方承擔78359.40元。后韓某代領了對方賠償款65500元,并向交警部門出具了收條,日期為2007年3月14日。韓某返濟后對段某稱對方只給付了55000元。之后,段某從韓某處分兩次總計拿到105000元現金,第一次支付金額為55000元,由段某出具收條,日期為2007年3月20日;第二次支付金額為50000元,由段某某之弟段明某出具收條,日期為2007年5月20日。但收條上未寫大寫金額,只寫了小寫金額,且留有較大空隙。6月9日段某再次找韓某索要剩余賠償款及兒子的工資款4800元,韓某僅就工資事宜給段某出具了欠條,但未支付賠償款。 在協商解決無效的情況下,段某某的父親段某、母親代某、妻子李某及兒子段小某作為共同原告委托本所張緒才律師向濟南市天橋區人民法院起訴,要求韓某履行調解協議,支付剩余賠償款7萬余元。但被告韓某竟然在第二份收條中的“50000”前面加寫了“1”,將收條數額篡改成了150000元,并以此作為證據向法院提交,主張其已超額支付賠償款,不應再承擔賠償責任,法院應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原告申請法院委托鑒定機構對該收條進行司法鑒定,但鑒定機構最終出具了無法鑒定的結論意見,至此案件陷入僵局,從舉證責任的分配上來講明顯對原告不利。張緒才律師歷盡周折向甘肅省武威市古浪縣交警大隊取證,取得了韓某代領賠償款的收條證據,并根據前后各項證據的內在邏輯聯系提出了代理意見,最終被法院采納。法官運用“自由心證”方法對證據進行了審核認定,合議庭評議后又經法院審判委員會研究審查,最終對被告的證據及答辯意見未予采信,支持了原告的訴訟請求,判令韓某支付剩余賠償款。 后被告韓某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經開庭審理,最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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