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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客出游 選擇旅行社很重要 劉鳳彬律師案例 2011年3月,河南鶴壁某旅游俱樂部組織了16名去海南旅游的游客,然后把這16名游客委托給鄭州某旅行社服務網點(門市部)的張某具體安排海南接待事宜,張某把游客委托給海南的甲旅行社接待,張某在雙方的接待確認件上加蓋的是私刻的另外一家旅行社的公章。海南的甲旅行社又把游客交給了海南的乙旅行社接待,乙旅行社的導游在導游服務過程中把路線景點全部改動,并且連續三個晚上十點鐘之前不讓游客睡覺,以此方式強迫購物消費。鶴壁某旅游俱樂部指派的導游勸阻無效。游客投訴,媒體曝光。 聚銘律師點評: 1、鶴壁某旅游俱樂部的行為: 本案中旅游俱樂部沒有獲得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不能從事旅游業務經營,該旅游俱樂部收取16名游客的旅游費用組團旅游,違反了《旅行社條例》的規定,依據《合同法》第51條的規定,違反了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收取游客旅游費用的行為是無效行為,游客有權要求退費。由于游客實際出游了,部分費用已經消費掉了,是退全部費用還是部分費用?由于是無效合同,自始無效,應當全部退費,至于損失是俱樂部自己造成的,責任自擔。而且按照《旅行社條例》第46條規定,旅游行政主管部門仍可以對其行政處罰。 2、張某身為旅行社的服務網點的負責人,服務網點只能從事招徠、咨詢的服務,不能從事旅游組織、接待、安排及收費的服務。張某雖然沒有以服務網點的名義對外開展業務,但是冒充另外一家旅行社對外開展業務,并用私刻的公章確認,屬于非法經營,造成的法律后果應有張某個人承擔。旅游主管部門可以對張某個人進行行政處罰。 3、海南甲旅行社又把游客委托給海南乙旅行社具體接待,沒有經游客同意,屬于私自轉團,其行為無效。 4、海南乙旅行社導游擅自改變旅游景點及旅游線路,采取不讓游客住宿休息的方式變相強迫游客購物,屬于旅游服務質量問題,旅游主管部門有權對導游和其旅行社進行行政處罰。 聚銘律師提示: 1、游客在出游時,一定要選擇有經營資質的合法的旅行社,不要認為和旅游相關的機構都可以收取費用組織旅游。 2、游客需要與旅行社簽訂旅游合同,在行程中如果遇到與合同中不相符合的事宜,及時與簽訂合同旅行社聯系,以免發生不必要的糾紛。 游客不滿地接社服務,可以拒付團款 劉鳳彬律師案例: 2011年1月份,河南某旅行社鄭州紫荊山營業部把一個旅游團隊交給某地接社接待,由于地接社旅游服務質量不好,導致團隊游客很不滿意,投訴到組團旅行社營業部要求退費。地接社來人索要團費,營業部以服務質量不好導致游客投訴為由拒絕支付,兩個旅行社的員工為此發生了毆打行為。并且報了警。 聚銘律師點評: 組團旅行社能否做到拒付團費? 依據《合同法》第67條規定的先予履行抗辯權。組團社與地接社可以提前就合作事項通過簽訂合同作出明確約定,如果地接社因服務質量不好發生游客投訴的情形,組團社有權拒付團費或者扣付部分團費。最終造成糾紛發生的原因,就是沒有提前簽訂合同作出約定,如果提前簽訂合同,依照合同約定解決,是完全可以避免糾紛的。 更多案例請登陸聚銘律師所網站://WWW.JUMINGLAWYER.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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