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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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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介: 黃某、福某夫婦駕駛三輪農用運輸車行駛過程中與天津市某有限公司司機南某駕駛的重型貨車相撞,造成黃某五、八、十級傷殘。經河北省任丘市交警大隊出具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認定,南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福某和黃某無責任。本案經公安局交警支隊經調解,雙方未能達成協議。后起訴于天津市塘沽區人民法院,經律師努力最終法院判決被告賠償黃某住院誤工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住院護理費、殘疾賠償金、被撫養人生活費、殘疾輔助器具費等,共計390000元賠償,維護了黃某的合法權益。 相關法律文書: 民事起訴書 原告:黃某,女,1967年8月2日生人,漢族,住XXXX。 被告:天津市某有限公司。地址:XXXX。法定代表人: 。職務: 。 訴訟請求: 1、判決被告賠償原告住院誤工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住院護理費和殘疾護理費、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等,共計615649元。 2、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事實與理由:2007年5月13日06時20分,由被告的司機南某駕駛的被告所有的津F-77767解放重型貨車沿津保路由東向西行駛至任丘市菜村路118公里+600米處時,與福某駕駛的河北F-U6938時風三輪農用運輸車由東向西行駛發生相撞,致車輛損壞。福某受傷,乘員原告黃某受傷。 河北省任丘市交警大隊出具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認定,南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福某和黃某無責任。 原告于2007年5月13日住院至2007年8月29日出院,住院109天。原告黃某右大腿截肢。2007年8月29日黃某的傷情經道路交通事故傷殘評定為五、八、十等傷殘。被告應賠償原告住院誤工費5368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635元,營養費1635元,住院護理費和殘疾護理費104494元,殘疾賠償金 111188元 ,后續治療費 15000 元,被撫養人生活費27759元,殘疾輔助器具費295200元,交通費337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0元,共計615649 元。 事故發生后,經公安局交警支隊經調解,雙方未能達成協議。 綜合上述,原告認為原告的身體健康權受我國《民法通則》的保護。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的規定,被告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為此,原告起訴于人民法院。望人民法院依法裁判,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 此致 天津市塘沽區人民法院 起訴人:黃某 2008年3月17日 原告黃某提供證據目錄 一、河北省任丘市交警大隊出具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證明津F-77767解放重型貨車司機南某 負事故的全部責任 ,福某和黃某無責任 。 二、原告黃某和兒子福小某的戶口簿的復印件,證明原告的身份和子女的撫養年限。 三、被告津F-77767解放重型貨車的行駛證和司機南某的駕駛證復印件,證明被告是津F-77767解放重型貨車的所有人。 四、 黃某的診斷證明書、出院證,證明黃某的受傷病情和住院時間、后期治療費用。 五、道路交通事故傷殘評定書。證明黃某的殘評定為五、八、十等傷殘。黃某應得到殘疾賠償金。 六、天津市德林公司假肢安裝鑒定書、輪椅發票,證明黃某殘疾輔助器具費、輪椅、假肢配件維護費、假肢訓練生活費。 七、滿城縣南韓村鎮東堤北村委會、滿城縣南韓村鎮人民政府、滿城縣南韓村派出所證明、黃某某身份證復印件,證明黃某的父親黃某某是被撫養人,應有被撫養人生活費。 八、PDAA200612022102005859和23000006703510600305保單傳真件。證明被告保險公司應當承擔保險賠償責任。 九、交通費票據102張。證明原告的交通費。 證據提供人:黃某 原告黃某損失計算明細 原告于2007年5月13日住院至2007年8月29日出院,住院109天。 一、被告應賠償原告住院誤工費:109天×17975元/365=5368元,(受訴法院農林牧副漁行業收入) 二、住院伙食補助費:15元×109天=1635元, 三、營養費1635元(同于住院伙食補助費), 四、住院護理費16590元/365×109天=4954元。黃某殘疾護理費16590元×20年×30=99540元,共計104494元,(河北省職工平均收入計算) 五、黃某殘疾賠償金(60+10)×20年×7942元= 111188元 (受訴法院農民人均收入),黃某的殘評定為五、八、十等傷殘。 六、黃某后續治療費 15000 元。(診斷證明書) 七、被撫養人生活費。父親:3829元/年×11年÷2=21059元。兒子:3829元/年×3.5年÷2=6700元,共計27759元。 八、殘疾輔助器具費:假肢費38400元×6次=230400元。輪椅900元(票)。假肢配件維護費38400元×5×30年=57600元。假肢訓練生活費35元×30天×6次=6300元,共計295200元。 九、交通費3370元(102張票)。 十、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0元。 共計615649元。 天津市塘沽區人民法院 民事調解書 (2008)塘民初字第XX號 原告:黃某女,1966年8H2日出生,漢族,無職業,住XXXX。 委托代理人:要鴻志,河北樹仁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天津市某有限公司,住所地XXXX。 法定代表人: ,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 ,男,天津市某有限公司職員。 委托代理人: ,某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趙某,男,1975年12月12日出生,無職業,住XXXX。 委托代理人: ,某律師事務所律師。 本院于2008年3月21日受理了原告黃某與被告天津市某有限公司、趙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一案,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進行了審理。2007年5月13日6時20 分,被告趙某雇傭的司機南某駕駛解放重型貨車(津A77767)沿津保路由東向西行駛至任丘市菜村路118公里+600 米處時,與原告黃某乘坐由福某駕駛的三輪農用運輸車(河北F-U6938) 發生碰撞,造成原告受傷。該事故經交通管理部門認定南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黃某無責任。津A77767號解放重型貨車掛靠于天津市某有限公司。事發生后,原告被送往任丘市法醫醫院就診,住院109天,期間一人護理。2007年8月29日,河北省滄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隊道路交道事故傷殘評定委員會出具傷殘評定書,原告傷殘為五、八、十級傷殘。現原告要求被告賠償誤工費5368元、醫院伙食補助費1635元。營養費1635元、護理費4953元、今后護理費99540元、傷殘賠償金門111188元、后續治療費用15000元、被扶養人生活費27759元、殘疾輔助器具費295200元、交通費337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0元,共計615649元;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庭審中雙方當事人同意在法庭主持下自愿進行調解。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第十四條的規定,本案經本院主持調解,雙方當事人自愿達成如下協議: 一、除被告趙某已支付的醫療費65468.60元外,再于2008午4月30日前一次性賠償原告黃某誤工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護理費、后期治療費、傷殘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殘疾輔助器具費、交通費等,共計390000元; 二、原告放棄其他訴訟請求; 三、案件受理費5070元,由原告黃某負擔(已交納); 四、雙方當事人一致同意本調解協議自調解協議上簽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協議,不違反法律規定,本院予以確認。 代理審判員: 二00八年四月三日 強 制 執 行 申 請 書 申請人:黃某女,1966年8月2日生人,漢族,住XXXX。 被申請人:趙某,男,1975年12月12日生人,無業,住址XXXX。 申請事項:依法強制執行天津市塘沽區人民法院(2008)塘民初字第1524號民事調解書。被申請人賠償申請人住院誤工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住院護理費、殘疾賠償金、被撫養人生活費、殘疾輔助器具費等,共計390000元。 事實及理由:申請人訴被申請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一案,天津市塘沽區人民法院已經依法審理完畢,作出(2008)塘民初字第1524號民事調解書。在2008年4月30 日前,被申請人賠償申請人住院誤工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住院護理費、殘疾賠償金、被撫養人生活費、殘疾輔助器具費等,共計390000元。 現該給付期限已經超過,但是被申請人拒不履行生效的法院調解書。為此,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申請人特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天津市塘沽區人民法院(2008)塘民初字第1524號民事調解書。 此致 天津市塘沽區人民法院 申請人: 黃某 2008年5月7日 律師解析: 對于交通事故不管是其處理程序還是賠償依據,法律、法規都有明確的規定,所以在發生交通事故以后當事人不必慌亂。如果事故輕微、事實清楚、當事人沒有異議,其雙方可以自行達成賠償協議,為避免將來再次為事故出現糾紛,在該種情況下最好是報交警確定雙方的責任。如果出現類似本案情況,首要條件就是要報警,交警勘察現場后做出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是以后賠償的重要依據。并且如本案法律文書所述,交通事故發生后當事人造成人身損害而產生的誤工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住院護理費、殘疾賠償金 、被撫養人生活費、殘疾輔助器具費及造成死亡后產生的死亡賠償金的相關賠償數額計算法律都有嚴格的要求。所以不論是肇事方(向保險公司等第三人要求賠償)還是受害方為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獲得相應的賠償,最重要的是及時、全面的收集法律需要的相關賠償依據(證據),以免錯過時機、遺漏賠償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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