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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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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工傷賠償案 一、案情簡介 王某某,男,1987年4月生,漢族,農民,籍貫貴州省某特區人。 2008年10月2日,王某某經人介紹來到華陰市某石碴場打工。沒有簽訂紙的勞動合同,只與該場的老板口頭協議了工資、工種、工作時間等問題。很快王某某就開始工作了。某日,王某某在現場工作時,被飛起的石頭擊傷左眼,被診斷為:1、左眼球破裂;2、左眼瞼撕裂。在住院醫治39天后被迫出院,后又回到原籍醫治,住院60天,才將傷情穩定,最終落下了左眼徹底失明。 2008年12月30日,王某某在協商無效的情況下,向渭南市勞動局申請工傷認定,于2009年2月28日被認定為王某某構成工傷。之后,被申請人又先后起動了行政復議;行政訴訟;上訴等程序,2010年11月20日,王某某向華陰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提起《工傷待遇仲裁申請》,歷時30個月之久,可以說該案的審理經歷了所有救濟程序,最終使王某某依法得到了賠償、維權。 二、審理。 華陰市勞動與社會保障局勞動仲裁委員會于2011年4月26日在本會開庭審理了該案。 為王某某工傷待遇、損害賠償的 代理詞 尊敬的首席仲裁員、仲裁員: 陜西泰普律師事務所受申請人王某某的委托指派我擔任其的申請代理人。接受委托后我們走訪了申請人,取得了相關證據,對本案有了比較詳細的了解。現就本案提出如下代理意見供委員會仲裁時參考。 (一)申請人王某某與被申請人華陰市某某石碴廠存在勞動關系,申請人在工作時受到傷害以被有關部門依法認定工傷。 申請人于2008年10月2日經中介人介紹,被被申請人聘請成為該場的工人。擔任被申請人的合同制“打眼工”,當時雖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主要是被申請人的原因),但申請人已與被申請人的相關人員在當天已就申請人所從事的工種、工資待遇、工作時間、享受福利等事項達成一致的口頭協議。并且,申請人從10月3日就到崗工作。 2008年10月18日下午4時左右,申請人受被申請人的現場工頭指派,申請人上卡車將石頭砸碎時,不幸被飛起的碎石擊傷左眼,被申請人將申請人送往華陰市人民醫院搶救治療,11月11日該院診斷為:1、左眼球破裂;2、左眼瞼撕裂傷。申請人在華陰市人民醫院住院治療至39天時,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被申請人為申請人辦理了出院手續,因申請人的經濟原因不得意被迫出院。耽擱了申請人保貴的治療時間。 2008年12月30日,申請人向渭南市勞動行政部門申請工傷認定,該局于2009年2月28日作出了《工認字(2009)第502號,工傷認定決定通知書》。該決定認定申請人為工傷,并向雙方送達。 2009年5月20日被申請人不服該《決定》,向渭南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渭南市人民政府于2009年8月5日作出了《渭政復決字(2009)第26號行政復議決定書》,決定維持了渭南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作出的《工認字(2009)第502號》工傷認定決定書。 2009年8月25日被申請人又向渭南市臨渭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該院經依法審理后,于2009年12月8日作出《(2009)臨行初字第021號行政判決書》駁回了被申請人的訴訟請求。 2009年12月20日,被申請人向渭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該院于2010年3月16日作出終審判決《(2010)渭中法行終字第19號行政判決書》依法駁回被申請人的上訴,維持原判。 以上事實充分證實了,申請人工傷的真實性,被申請人應當依法賠償,申請人的各項損失。 (二)被申請人應當依法賠償申請人的醫療費、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停工醫療留薪的工資、復印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咨詢費、郵資、住宿費、交通費等。 申請人受傷后,被被申請人送往華陰市人民醫院進行治療,在住院第39天后,申請人正在治療期間,被申請人瞞著申請人,偷偷的辦理了出院手續,并拿走了所有的住院病歷資料,耽擱了申請人保貴的治療時間。當時申請人身無分文,舉目無親。申請人還很年青身體對申請人還很保貴,在很無耐的情況下,迫使申請人只有選擇回老家貴州省某醫院繼續治療。來往都由家人陪護,為了爭取時間,也只能坐飛機往來。就這樣最后申請人的左眼還是徹底失明,影響了申請人的身體健康及一生生活。 1、依據工傷保險條例及渭南市實施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第39條的規定:“職工因工負傷、患職業病進行治療,享受工傷醫療待遇。”申請人在老家貴州省某醫院繼續治療,共損失醫療費10278.88元,被申請人應當支付。 2、《條例》第40條:“職工因工傷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用人單位不得與其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用人單位按月支付。”因此,被申請人應當從2008年10月4日申請人停工留薪到2010年3月16日渭南市中級人民法院行政判決書生效之日,按申請人的工資發放給申請人,共計17個月×2000元=34000元。 3、《條例》第46條第1款第1項:“由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其標準為:七級傷殘為12個月的本人工資,……。被申請人應當支付申請人12個月×2000元=24000元。該條第2項規定:“本人自愿解除勞動關系的,用人單位依據《勞動法》第25條規定解除勞動關系的,勞動合同期滿終止勞動關系的工傷職工,由用人單位向其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以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時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 “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的標準分別為:七級15個月,……。”渭南市2009年度職工平均工資24589元。被申請人應當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2049×15個月=30736.2元。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30736.2元。第39條第4款:“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由所在單位按照本單位因公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的70發給住院伙食補助費。工傷職工需要到外地治療的,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服經辦機構審批,辦理轉診手續。所需交通、住宿費用由所在單位按照本單位職工因公出差標準報銷。”因此,被申請人應當支付申請人伙食補助860元、住宿費4138元、復印費90元、咨詢費20元、郵資5元、交通費6271.5元。 (三)被申請人應當向申請人支付雙倍的勞動報酬。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10條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第82條規定: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申請人于2008年10月2日與被申請人達成了口頭勞動合同,直到10月18下午4時左右出現工傷,及之后一年多的醫療過程中,被申請人始終沒有與申請人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因此,被申請人應當支付申請人一年的、約定的、雙倍的勞動報酬即勞動工資2000元×12個月×2=48000元。 (四)根據申請人的身體狀況已無法在被申請人處繼續工作,被申請人應當與申請人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并同時對申請人依法給予經濟補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38條第1款第(二)項規定:“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第(三)項規定:”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及第36條的規定,在申請人與被申請人解除勞動合同時,被申請人應當給予申請人經濟補償,因此,被申請人應當支付一個半月的本人工資的經濟補償3000元。 (五)被申請人應當依法為申請人繳納各種社會保險。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72條的規定:“社會保險基金按照保險類型確定資金來源,逐步實行社會統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因此,被申請人應當依法為申請人購買社會保險。 綜上所述,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的勞動關系明確,工傷的認定程序合法,證據確鑿。無論被申請人是否已為申請人繳納、參加了各種保險,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被申請人都應當依法為申請人支付各項費用,以維護法律的尊嚴,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以上代理供委員會在合議時參考,謝謝! 代理人: 陜西泰普律師事務所 王華興律師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五日 裁決書(簡段) 本會認為:申訴人王某某所愛傷害,被渭南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認定為工傷,渭南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為勞動功能障礙等級柒級,被訴人應按工傷保險法律法規對申訴人予以承擔工傷醫療待遇和傷殘待遇。申訴人王某某在華陰市人民醫院治療后,在貴州省繼續治療,醫療費10278.88元,屬醫療待遇支出,被訴人應予承擔。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按照傷殘柒級,被訴人亦應予以承擔,即12×1102﹦13224元。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和一次性醫療補助金,因申訴人提出解除與被訴人勞動關系,故被訴人也應當予以承擔,即:2049×(15+15)﹦61470。申訴人要求支付17個月停工留薪期工資,因停工留薪期的延長期限由勞動鑒定委員會鑒定結論確認,申訴人未能提供證據,故對申訴人要求停工留薪期17個月工資的請求不予支持。但申訴人兩次住院共65天,應視為合理的停工留薪期限,被訴人應支付申訴人工資2387.5元。申訴人請求因未簽訂勞動合同應予以支付雙倍工資,因申訴人從2008年10月2日務工始至10月18日受傷,未滿一個月,未簽訂勞動合同不違反勞動合同法律法規的規定,故對未簽訂勞動合同、支付雙倍工資的請求不予支持。申訴人3000元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的請求,因申訴人的請求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和一次性醫療補助金,須有申訴人提出解除勞動關系,根據勞動合同法律法規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關系,用人單位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故對3000元經濟補償金的請求不予支持。申訴人提出的復印費、伙食費、咨詢費、郵資、住宿費、交通費的請求,系申訴人及其親屬申訴認定工傷事宜應對復議和訴訟而支付的費用,不在工傷保險法律、法規規定的賠償范圍內。本案經調解無效,現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款,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五十二條,第六十條,《陜西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第二十四條之規定,裁決如下: 1、解除申訴人和被申訴人之間的勞動關系。 2、被申訴人支付申訴人醫療費10278.88元。停工留薪期工資2387.5元,一次性傷殘補助金13224元,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和一次性醫療補助金61470元,以上合計87360.38元。裁決書生效之日起三十內,被訴人向申訴人付清。 三、簡評。 自此本案終于塵埃落定了!不還沒有最終蓋棺定論,因為,還有一個重要的程序,就是執行程序,申請人能否得到賠償就在于此。 看到農民工如此艱難的維權路,我有一種說不出的感覺,王某某從受傷到請求賠償經歷了三十多個月,花費了那么多的精力,有精神的和財產的損害。先不說申請人的申請請求沒有完全得到支持,是否合理。就說現今法律設計的救濟程序如此慢長是否合理。記得有位英國的名人說過“遲到的正義,不是正義”。一個遠在他鄉的農民工,在工作中受到傷害,依法應當享受法律規定的工傷待遇,而要實現這個法律賦予的待遇,需要輸出代價也太大了。在這三十多個月的時間里,農民工除了要忍受傷痛帶來的折磨,還要以極大的精力給自己維權。近三年的時間,對于每個人很重要的,如果我們的法律制定的更合情合理,是每個需要幫助的人,都能夠及時受到法律的保護,盡早的結束痛苦的回億,那就更加人性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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