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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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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合同糾紛成功代理 廣東兆鵬律師事務所 王世銀律師 原告:王某 被告:GPS公司 原告訴稱:其豐田牌皇冠小汽車的所有權人是原告。2 0 0 7年某月某日,原告與被告簽訂《GPS車輛衛星定位監控中心用戶服務協議》。協議約定,原告的上述小汽車在被告處裝備遠程GPS車輛衛星定位監控裝置。至2009年某月某日止,原告仍按約定使用被告提供的GPS衛星監控服務。2 0 09年某月某日某時許,原告的上述小汽車停放在某市某酒家停車場被盜,原告立即向當地公安機關報警,同時致電被告,告知原告上述小汽車被盜的事實,請求被告查詢(測定)原告上述小汽車的現狀及定位上述小汽車的位置。但被告對原告上述小汽車被盜競毫不知情,對原告上述小汽車所處的位置定位根本無法提供任何信息,亦未進行過任何的自動報警,致使原告上述小汽車被盜無法追回,給原告造成重大的經濟損失。原告認為,被告未能按GPS車輛衛星定位監控的最基本要求履行服務協議約定的義務,在汽車遭到非法入侵時根本未有提供報警服務,當原告發現小汽車被盜要求被告協助公安機關提供小汽車定位位置服務時,被告置之不顧。因GPS監控系統的防劫控制(斷油斷電)功能均沒有實施服務,被告未進行服務的行為造成原告的經濟損失,故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經與被告協商賠償未果,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賠償財產損失人民幣4 0萬元,并判令被告負擔本案昀訴訟費用。 被告辯稱:原告的小汽車被盜是犯罪分子所為,原告已向公安機關報案處理,公安機關已立案偵查,原告應當向犯罪分子追償經濟損失。原告的小汽車被盜,與被告的行為沒有因果關系,是犯罪分子的盜竊行為造成的,被告不應承擔民事責任。根據雙方簽訂的協議約定,被告無須承擔民事責任。原告的經濟損失是沒有購買保險而造成的,安裝GPS是不能代替購買保險,被告收取的是服務費,不是保險費。原告有過錯,被告無過錯。 法院查明:經審理查明,被告是經合法登記成立,具備企業法人資格。原告的車輛購買價款為人民幣4 0萬元。 2 0 0 7年某月某曰,原告填寫一份《GPS車輛衛星定位監 控中心入網登記表》,將該表遞交給被告,要求被告提供汽車衛星 定位系統的相關服務。原告選擇的是豪華型服務項目,每月應向被 告支付服務費人民幣100元。同日,原告與被告簽訂一份《GPS 車輛衛星定位監控中心用戶服務協議》。協議約定,本協議是基于已安裝和使用被告GPS汽車衛星定位系列產品的基礎上,由被告的監控中心與原告協商達成的服務協議,為了保障原告的合法權利,維護被告的合法經營權,基于原告在入網登記表中確認的服務項目,監控中心將向原告提供汽車衛星定位系統的相關服務,雙方本著自愿、平等的原則,經過協商達成協議(內容略)。 在協議簽訂后,被告在原告的轎車上安裝了GPS車載終端。2 0 0 9年某月某日,原告向被告支付服務費人民幣1200元,由被告立下一份《收款收據》交原告收執,該《收款收據》蓋有被告的企業法人印章,案發當日,原告駕駛小轎車到某市某酒家找朋友,將該小轎車停放在該酒家的停車場。當日約2 2時9分,原告到停車場取車,發現該小轎車被盜,于是撥打被告的客服電話,要求被告對該小轎車所處位置進行定位。被告的工作人員答復原告,可以協助原告對被盜小轎車所處位置進行定位。被告的工作人員經追蹤定位,發現原告的GPS車載終端的電話處于關機狀態,于是告知原告向公安機關報警處理。稍后,原告撥打1 1 0向公安機關報警,后到某市公安局某派出所報案處理,某市公安局已立案受理原告的報案,現該案仍未偵破。之后,原告經向被告索賠未果,向本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本院依法判準其訴訟請求。 在審理中,被告出示一份其監控中心電腦下載的原告的小轎的定位電子地圖,顯示原告被盜的小轎車在案發前,監控中心運作是正常的,可以對原告被盜的小轎車進行定位。 法院認為:原告與被告簽訂的《GPS車輛衛星定位監控中心用戶服務協議》,是合同雙方當事人的共同真實意思表示,合同的內容符合國家有關政策、法律的規定,應認定該合同成立生效。 原告與被告簽訂的上述協議約定,被告向原告提供小轎車的定位查詢服務、自動報警服務、主動報警服務、車載電話通話服務、防劫控制服務、車輛行駛記錄匯總查詢服務、網上查詢服務等,雙方對上述服務的內容沒有爭議,應予認定。 據被告陳述,被告的監控中心不能接收小轎車被盜的報警信息主要是由于如下原因造成:1、GPS車載終端損壞或者遭人為破壞;2、GPS車載終端接收信號受到干擾;3、GPS車載終端的SIM卡接收不到衛星傳送的信號;4、GPS車載終端的電源沒有開通;5、原告未交納通訊費用造成停機接收不到衛星傳送的信號。在審理中,原告對被告陳述的上述事實不持異議,本院予以認定。原告的小轎車被盜后,在案發當日,原告多次致電被告的工作人員,要求對該小轎車所處位置進行定位,被告的工作人員經追蹤定位,發現原告的GPS車載終端的電話處于關機狀態,有被告出示的錄音光碟、錄音書面整理記錄六頁為證,且原告對上述證據的真實性沒有爭議,應予以認定。根據上述錄音對話的內容顯示,在原告要求被告提供服務時,原告的GPS車載終端的電話處于關機狀態,不能對該小轎車所處位置進行定位。在案發前,被告的監控中心仍然可以對該小轎車所處位置進行定位,排除原告未交納通訊費用造成停機接受不到衛星傳送的信號的可能性。以上事實證明,被告未能對該小轎車所處位置進行定位,是上述前四種原因造成的。原告與被告約定GPS車載終端信號受阻的,被告對此造成的損失不承擔任何責任,故原告要求被告賠償,不符合合同約定,亦沒有法律依據,其訴求不予支持。原告的小汽車被盜是犯罪分子實施的犯罪行為造成的,被告沒有過錯,原告的損失與犯罪分子實施的犯罪行為有直接的因果關系,與被告沒有因果關系,故被告不應承擔民事責任。為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五十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本案受理費,由原告負擔。 律師提醒:廣大的車主雖然您的車輛有防盜系統,為了避免損失,車輛應盡量停放在有人看管的地方,車輛裝有防盜系統僅是提高不被盜的風險系數,但被盜的風險仍然存在,為了減少損失,可購買汽車盜搶險。 廣東兆鵬律師事務所 王世銀律師 電話:137109685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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