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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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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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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公司車輛保險保單特別約定中免陪條款無效我代理車輛所有人與某保險公司訴訟案 一運煤大貨車在某電廠廠區內卸載時與上方高壓輸氣管道相撞,造成管道嚴重損壞、墜落,墜落的管道將車輛駕駛室砸壞,該事故未經交警處理,經雙方協商,車輛所有人修復電廠的管道和己方車輛。其后,投保人與保險公司協商理賠事宜,保險公司認為車輛保單的特別約定中已明確自卸車在車輛舉升期間發生事故或造成第三方損失的保險公司不予賠償,該公司保險代理人及理賠客戶經理建議投保人起訴解決。 投保人找到我所,委托我代理該保險案件,經查該案因損失額度近18萬,市級支公司已無權處理,由省分公司負責,市公司職員建議投保人訴訟純粹是為了防止投保人糾纏而推卸。 我代投保人擬好訴狀起訴后,經法院法官多次調解保險公司認可了部分車輛及第三方損失,并同意賠償7萬余元,該數額大大少于投保人實際損失,投保人未予同意。 案件如期開庭審理,我代理投保人出庭,保險公司省分公司委托市支公司客戶理賠經理出庭支持訴訟。 法庭調查: 投保人出示了保單,第三人對事故情況的證明,車輛及第三方損壞的修復清單、費用票據等證據;保險公司出示了保單、投保詳情表、保險詳細事項告知書、保監局的投保告知書,事故現場照片等證據。 庭審中投保人認為車輛所發生的事故系保險事故,保險公司應承擔全部賠償責任。保險人辯稱保單已特別約定保險車輛在舉升期間發生的事故保險公司不予賠償,投保人損失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 法庭辯論: 投保人認為,1、涉案事故系保險事故;2、保單特別約定是對保險格式條款的修改,違背了《保險法》和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財產保險公司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管理辦法》的規定,實際上被保險人作為通用免責條款使用;2、保險人在投保人投保時未能盡到詳細說明義務,免責條款對投保人無效。 保險人認為,涉案事故時被保險車輛在舉升期間發生的,并非保險事故,保單特別約定符合《保險法》和保監會相關規定,同時該條款是經雙方協商同意的,同時保險人已向投保人做出了詳細說明,保險人不應該賠償投保人各項損失。 經該案件合議庭合議,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認定該事故系保險事故,判決保險公司在判決生效后的5日內賠償投保人全部損失,并承擔全部訴訟費用,至此投保人在一審取得勝訴。 判決書送達后,保險公司在判決生效前再次聯系辦案法官請求法官調解,否則堅決上訴,但保險公司并未提高調解賠償數額,只是就該案事實和判決適用法律提出質疑,最終雙方未能達成一致。 至上訴期限屆滿,保險公司未提起上訴,在履行期限屆滿前,保險公司自動履行了賠償責任,該案終結。(附該案代理詞) 衡水某公司訴某保險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保險糾紛案一審代理詞 尊敬審判員: 河北人民長城律師事務所接受本案原告衡水某公司(以下簡稱某公司)的委托指派王冠亮律師擔任其代理人,依法參加本案訴訟。代理人在全面了解案情、查看各方證據的基礎上,參加了法庭調查審理,代理人認為:涉案事故系保險事故,被告某保險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某保險)應承擔保險責任。代理人謹發表如下代理意見: 一、案件事實 2010年7月16日,原告為新購置的號牌冀T3XXXX豪濼貨車,向被告投設機動車商業保險,包括車輛損失險、第三者責任險及附加不計免賠等,保險期限至2011年7月16日24:00止。2011年1月25日,涉案貨車在內蒙某熱電公司運煤時車體與熱電公司的高壓輸氣管道支架相撞,造成管道墜落,支架損壞,墜落的管道將車輛砸損。事故發生后原告及時將保險事故情況通知被告。為避免損失繼續擴大,盡快恢復生產,原告自行修復了車輛和熱點公司損壞設施,其中保險車輛的施救費、修復費用70829.50元,東勝熱電公司受損設施的修復費用87102.95元。 代理人認為事故的發生是原告車輛運送煤炭時,與第三人設施相撞,造成第三人損害,事故發生時管道墜落將原告車輛駕駛室及車斗砸損,并非車輛在裝卸過程中或車廂舉升狀態下,造成的事故。 二、該事故系保險事故 即使如被告所述“原告車輛明顯是車輛舉升期間發生的事故”,根據法律、法規和行業規章的規定,保單特別約定第4條也不產生法律效力,被告應承擔保險責任。 原告投保了基本險部分的商業第三者責任險和車輛損失險,經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審批的機動車輛保險條款基本險部分的商業第三者責任險和車輛損失險,責任免除的意外事故或情形,并沒有被保險車輛因車廂舉升造成車廂與外界物體碰撞造成的保險車輛損失及第三者損失的,保險人不負責賠償責任的規定。本案被保險車輛與第三認的管道及基礎設施碰撞,造成第三人損害和己方車輛損壞,被保險車輛對事故應負全部責任,沒有證據證明駕駛員故意導致事故發生,該事故系意外事故,屬于基本險部分的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和車輛損失賠償責任范圍。 1、根據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機動車輛保險條款》的性質等有關問題的批復(保監辦復[2003]92號)第一條規定,保單中的特別約定條款是保險合同當事人在不違背機動車輛保險條款和機動車輛保險費率的前提下,就某些事項作出的個別約定。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審批被告的機動車輛保險條款并不涵蓋該類條款,該特別約定的內容也超出了保險法規定投保人和保險人在保險責任和責任免除外,可以就與保險有關的其他事項作出約定。 根據《保險法》第136條、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財產保險公司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管理辦法》第5條、第7條規定,機動車輛保險條款應當經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審批。從某保險機動車輛保險條款看,被告經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審批的機動車輛保險條款基本險部分并沒有該特別約定的內容,該特別約定內容是被告在為原告出具機動車輛保險單(正本)時,在機動車輛保險單(正本)空格內單方打印的。該內容,尤其是第四條實質是被告作為通用免責條款,作為基本條款使用。被告并沒有提供證據證明該特別約定內容經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審批準許,也沒有提供該特別約定重新申報經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審批準許的相關證據。 2、特別約定內容其實質是在法定條款之外,以其自己擬定的格式合同形式,設定一定的條件,約定免除自己賠償責任,限制原告請求理賠的權利,其實質是免責條款,按照《保險法》第17條規定:“保險合同中規定有關于保險人責任免除條款的,保險人在訂立保險合同時應當向投保人明確說明,未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 2000年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法研[2000]5號的批復對此做出了明確規定:“這里所規定的“明確說明”是指保險人在與投保人簽訂保險合同之前或者簽訂保險合同之時,對于保險合同中所約定的免責條款,除了在保險單上提示投保人注意外,還應當對有關免責條款的概念、內容及其法律后果等,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或其代理人做出解釋,以使投保人明了該條款的真實含義和法律后果。”被告沒有證據證明已履行向投保人明確說明的義務,僅憑特別約定內容打印在保單上,將機動車輛保險條款和保險單(正本)送交投保人的方式,而推定已向投保人明確說明,不足以證明其已盡到了對明確說明義務的履行。2003年12月8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保險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征求意見稿)》第11條明確規定:“保險人對是否履行了明確說明義務承擔舉證責任。保險合同中的免責條款本身,不能證明保險人履行了說明義務。” 3、即使特別約定的第四條也未規定第三者損失被告不承擔保險責任。 4、被告證據一并非詳細事項告知書,而是列明保險區間、保費、保額等事項的,保險人持有保單第二頁,原告確認部分的內容也系被告自行打印,且不包含特別約定部分被告已經做出明確說明的表示,不能說明被告已經履行了“詳細說明”義務。 證據二,保監局的告知書也未提及需要投保人特別注意保單特別約定事項的內容。 三、第三者修復費并非原告自己提供的預算單,而是第三方哈爾濱某輸煤設備有限公司提供和組織維修的,該修復及制作預算單項目及價格明確、內容清晰明了,并有該公司的印章確認,并提供了正規修復費用發票,能夠并足以證明第三方的實際修復費用。 原告車輛因事故損壞嚴重,不能自行行使,需施救,車輛損壞施救屬汽貿公司正常服務,經營范圍之內,不存在被告所屬超范圍經營問題,且費用合理,票據合法,應予支持。 綜上所述,本案屬于保險事故,被告應承擔保險責任,應賠償原告全部損失。 河北人民長城律師事務所 律師 王冠亮 二O一一年九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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