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成功案例 |
|
一、香港某有限公司與香港某某有限公司、武漢進口設備糾紛案 香港某有限公司與香港某某有限公司、武漢進口設備糾紛案。 武漢廠通過香港公司進口美國蒸餾水生產線,香港公司又通過另一公司在美國進口該設備。設備進武漢后,安裝完前期工作,武漢廠家以設備有質量問題,出水不合格,主機噪音大等理由起訴到武漢市中級法院要求退貨并賠償損失,香港科技公司通過關系找到我。經查,該生產線設備沒有完全安裝調試完畢,而湖北省進出口商品檢驗局,武漢市環保局分別做出兩份檢驗報告,說該設備有質量問題,噪音超國家標準,并責令該廠不準投產。看來官司不好打,但設備沒有安裝完,沒有調試正常,沒有交付使用,就做各種檢測,不是違背常規嗎?我認定這是本案的突破口,經與武漢法院交換意見,決定調解先讓繼續安裝,武漢當地一些有權官員也作干預,使調解陷入僵局。但依現在檢測結論定案顯然港方定輸無疑,對港方也是不公平的,我向法院表明態度,只要不讓安裝調試完,所做的任何結論我們都不會承認,一定向高院上訴,向最高院申訴。最后在法院多方做工作后,同意港方自費安裝調試(原定安裝調試費用對方全包),合格后由對方報銷,不合格則退貨,結果安裝調試后,一切正常,終于打贏了這場官司。 二、山東邊貿公司與長白山礦泉水廠購銷礦泉水糾紛案 貨到山東已是八月底,我問檢驗過質量沒有,經理說沒有,有合格證,礦泉水有什么質量問題。我說你把礦泉水所有指標檢測一遍,經質檢所檢測,結果礦泉水符合國家標準GBB5-87,但瓶裝標簽上標明的微量元素含量表有一項砷元素,標注含量比實際檢測含量高近100倍,砷是人體必需的,而在一般食物中又含量很少的微量元素,是衡量礦泉水質量的九個重要指標之一,高標注就是夸大產品質量,欺騙消費者,違反國家《產品質量法》、《食品饈標準》、《消費者權益保障法》、《反不正當競爭法》。按規定此種包裝的產品禁止銷售。經理有了主意,起訴法院退貨。對方不同意該檢測結果,并說該標注含量值是國家礦產部去檢測,我問當地質檢部門所檢數據有無水份,答是絕對沒有。就由法院取樣在當地進行了檢驗,對省級結果未在提出去礦產部。因地下水微量元素的含量是不穩定的,原檢測含量是對的,只是現在含量下降了。有的質檢員就說,砷的含量及對人體的作用一般人是不知道的,礦泉水是合格的,喝了對人體無害,一般人買了喝完,把瓶一扔,誰知道。賣是沒問題。我說那是違法的,就象沒喝過茅臺的人,買了假茅臺,喝完了不知是假,不能說可以賣給沒喝過茅臺的人假茅臺。對方說換了標簽就行了。不錯,該批貨把標注含量改過來,就沒有任何問題了。但這是你們自己的事,當時法院都必須有阻力,認為檢驗合格為何不能銷售,我拿出國家《食品標簽,包裝標準》(含飲料)、《產品質量法》、《消費者權益保障法》等有關法律規定,親自跟院長談了一次,才把處理意見定下來,結果對方很不情愿的把貨全部發回,并賠償購方全部損失。最后我告訴對方廠長,你們標簽上標注不科學,微量元素含量應標一個范圍,不應標一個準確數據,因地下水各元素含量本身不穩定,用小于等于或大于等于號,印出的標簽可長期使用。檢測也有誤差,不會如此精確。對方廠長最后反而感謝我,現在的標簽已接受了我的建議。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