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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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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品然律師事務所,易律師、林律師咨詢,13510593059 原告蔡某英。 委托代理人易某、林某,廣東品然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石某生。 被告深圳市振X運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某梅。 被告中國太X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某。 原告蔡某英與被告石某生、深圳市振X運輸有限公司、中國太X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蔡某英的委托代理人王某華到庭參加訴訟,被告石某生,被告深圳市振X運輸有限公司,被告中國太X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缺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被告訴辯爭議 原告的訴訟請求:依法判令被告連帶賠償原告醫療費7,553.39元、交通費2,000元、住宿費1,000元、誤工費13,379元、護理費25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250元,合計24,432.39元。 被告石某生、被告深圳市振X運輸有限公司均未到庭參加訴訟,亦未提交書面答辯。 被告中國太X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書面辯稱,原告誤工費的計算方式無法律依據;關于醫療費,應提供有效發票原件;關于住宿費,交通費原告并未提供有效證據證明,請求法院依法判決。 本院查明的事實 一、事故發生概況:2011年11月15日21時,被告石某生駕駛粵BXXXXX號輕型廂式貨車倒車時撞倒原告蔡某英,造成原告蔡某英受傷的交通事故。 二、交警部門的責任認定結果:被告石某生負全部責任,被告蔡某英無責任。 三、受害人概況:原告蔡某英系農村戶口。 四、治療情況:原告在深圳市寶安區沙井人民醫院住院治療,共住院5天,出院證明記載陪人一人,全休兩個月。 五、醫療費:7,550.59元,有門診票據及病歷佐證。 六、誤工費:3,250元。 原告雖然提交了收入證明,但未提交相應勞動合同、社保記錄、工資發放記錄等證據予以佐證,故對于原告主張其收入為6,000元/月本院不予認可,原告的誤工費按照深圳市最低工資標準計算其誤工期間損失,為3,250元(1,500元/月÷30天×65天)。 七、交通費:酌定100元。 八、護理費:250元(50元/天×1人×5天)。 九、住院伙食補助費:250元(50元/天×1人×5天)。 十、關于住宿費,因原告無證據證明,本院不予支持。 十一、有關保險合同主體:被告中國太X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為粵BXXXXX號車輛交強險承保人。 十二、有關保險合同主要內容:交強險分項責任限額分別為死亡殘疾賠償金110,000元,醫療費10,000元,財產損失2,000元。本案交通事故發生在肇事車輛保險期限內。 十三、機動車使用人與其他賠償義務主體的關系:被告深圳市振X運輸有限公司系粵BXXXXX號車輛登記車主,本案事故發生時被告石某生系履行職務。 本院判決理由和結果 本院認為:被告深圳市振X運輸有限公司聘請的員工被告石某生駕駛機動車輛與原告發生的交通事故,經交警部門事故認定,被告石某生負事故全部責任,有事實及法律依據,本院予以確認。由于肇事車輛已在被告中國太X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處投保了交強險,在交強險限額內應由被告中國太X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承擔直接賠償責任。結合本案已查明的事實,原告損失共計11,400.59元,均在交強險限額內,由被告中國太X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直接承擔。對于原告訴訟請求超過本院認定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第一百一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太X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蔡某英11,400.59元; 二、駁回原告蔡某英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內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附本案相關法律條文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第一百零六條 公民、法人違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公民、法人由于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沒有過錯,但法律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第一百一十九條 侵害公民身體造成傷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殘廢者生活補助費等費用;造成死亡的,并應當支付喪葬費、死者生前扶養的人必要的生活費等費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條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ㄒ唬C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 。ǘC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 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七條 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后續治療費,賠償義務人也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應當根據搶救治療情況賠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相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 第十九條 醫療費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賠償義務人對治療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異議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 醫療費的賠償數額,按照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實際發生的數額確定。器官功能恢復訓練所必要的康復費、適當的整容費以及其他后續治療費,賠償權利人可以待實際發生后另行起訴。但根據醫療證明或者鑒定結論確定必然發生的費用,可以與已經發生的醫療費一并予以賠償。 第二十條 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 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第二十一條 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 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雇傭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護理人員原則上為一人,但醫療機構或者鑒定機構有明確意見的,可以參照確定護理人員人數。 護理期限應計算至受害人恢復生活自理能力時止。受害人因殘疾不能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據其年齡、健康狀況等因素確定合理的護理期限,但最長不超過二十年。 受害人定殘后的護理,應當根據其護理依賴程度并結合配制殘疾輔助器具的情況確定護理級別。 第二十二條 交通費根據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治療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交通費應當以正式票據為憑;有關憑據應當與就醫地點、時間、人數、次數相符合。 第二十三條 住院伙食補助費可以參照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予以確定。 受害人確有必要到外地治療,因客觀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護人員實際發生的住宿費和伙食費,其合理部分應予賠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四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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