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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債”須合法, 過度維權應賠償 隨著當今社會人們經濟交往的日益密切,各種社會矛盾也隨之浮現并呈井噴式爆發。社會個體在維護自身權益的同時,也要注意方式手段的合理合法性,以免引起不必要的紛爭。本律師借剖析一起近期代理的因民間借貸糾紛引起的侵權損害賠償損失糾紛一案,提示各位:“要債”須合法,過度維權應賠償。 事實經過:李某與高某原是夫妻關系,2006年5月12日登記離婚后又于2009年5月31日登記結婚,2011年4月8日再次登記離婚。協議離婚時雙方并未對繡花廠內11臺電腦刺繡機的歸屬進行明確,2011年9月23日李某起訴離婚后財產糾紛訴訟,經法院調解于2011年10月21日達成調解協議明確該11臺電腦刺繡機歸李某所有。另外,高某從2007年起向某部隊租賃虞山南路38村房屋用于開辦繡花廠,2011年5月9日高某向工商部門申領個體營業執照時,申請經營范圍為電腦繡花服務,經營面積538平方米,從業人員為6人。2011年2月至3月期間,經人介紹高某認識了從事民間放貸生意的陳某(陳某與邱某原系夫妻關系,于2004年5月24日離婚。)向其借款,并陸續向陳某出具總金額為人民幣50萬元的借條三份。后陳某多次催要無果的情況下,在2011年4月初,邱某于4月中旬前往電腦繡花廠,將生產車間的大門鎖住,上述11臺電腦刺繡機均在車間內,并將辦公室防盜門鎖孔注入膠水,致使電腦繡花廠生產經營被迫停止。同年9月4日、5日,邱某、李某又因高某借款問題,先后兩次在電腦繡花廠發生糾紛,曾分別向公安機關報警,但均被告知債務問題應當由法院處理。李某、高某多次試圖自行前往打開車間大門恢復生產,但均被對方無理阻擾一直未能實現。 李某與高某前來事務所找到本律師,希望能接受委托向人民法院提起侵權訴訟,排除妨礙并賠償停產停業損失。律師在了解基本案情后,感到案件很是棘手,難點如下:1、本案能否舉證充分確認對方將經營中的繡花廠車間大門鎖住,直接導致停產停業。2、如果能夠舉證要求對方予以賠償損失,相關損失如何確定。考慮到本案代理原告顯而易見的舉證難度,經過幾番周折后最終接受了本案原告的委托,代理李某、高某向人民法院起訴陳某、邱某要求停止侵權,排除妨礙,賠償停產停業損失60萬元。 庭審經過:陳某、邱某在法庭上辯稱:李某、高某所稱的11臺繡花機已經折價抵償給其所有了,被告去換鎖原告也是知曉的,因此認為不存在侵權問題,要求法院駁回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庭審中,陳某、邱某為支持自己的主張舉證了兩張關鍵的書證證據。1、載明日期為2011年4月16日的承諾書,現有高某欠陳某50萬元,本人承諾4個月還清,現有租賃房屋內的11臺繡花機,4個月內所有權屬于陳某所有,還清以后所有權屬于高某,以上11臺繡花機不包括50萬元以內,屬違約金處理,承諾人高某。2、載明日期為2011年10月16日的轉讓協議,現有高某將租賃房屋內11臺繡花機包括所有物件轉讓給邱某,轉讓價13.9萬元,以后所有權歸邱某所有與高某無關,轉讓人高某。被告通過舉證兩份書證認為該11臺繡花機財產已歸被告所有,故被告的行為不屬于侵權行為。 針對上述被告舉證的書證證據,本律師提出的下列質證意見:第一份書證,首先該承諾書被告舉證的只是復印件,且無其他證據佐證,不具有證據形式效力。其次即使存在,從文義反映來看雙方的約定也屬于流質條款而不具法律效力,最后,高某在出具書面承諾當時該11臺繡花機的財產所有權已屬于李某,高某的行為亦屬于無權處分且未得到李某的追認而無效。第二份書證,首先出具該轉讓協議是在10月21、22日期間,是邱某伙同陳某挾持高某后威逼高某出具,期間高某報警并在公安部門有傷情記錄和報案筆錄,書面記載日期為10月16日與真實日期不一致,該書證因形成違法已被公安部門調查原件沒收。其次,高某出具此協議時該11臺繡花機器已屬于李某所有(2011年10月21日法院調解書已明確歸屬),高某無權處分。最后,邱某也未根據協議記載支付13.9萬元轉讓款,協議未能根本履行。綜上,上述兩份書證不能作為被告封廠合法占有機器的憑證。 我方為證明被告封廠致停產侵權事實向法庭舉證了大量證據:1、事發現場拍攝的照片,2、邱某與李某、高某的短信書面記錄,3、錄音書面記錄,4、事發地工人書面證言,5、接處警記錄3份。上述證據綜合形成證據鏈證明兩被告未經原告許可的情況下,擅自將生產車間大門鎖掉致使其無法正常經營,已經對原告構成侵權。 另外,本律師認為兩被告侵權行為致使原告無法用自己的財產從事生產經營,造成了重大經濟損失經折算至今損失為60萬元。為此,我方向法庭舉證了2010年度繡花經營情況明細(自行整理)、水電費收條、工資發放明細、客戶明細及租房合同繳費明細等證據。兩被告對上述證據均以不是原件、自行整理不具有客觀性、原告提供的證據無法證明存在損失及損失金額等意見予以否認。我方當初也擔心對方不予承認損失方面的證據,但是鑒于本身是個體工商戶,相關營業資料保存不是很完善規范。無奈,明知上述缺陷只得根據法庭要求提出申請對封廠以來的經營損失進行司法鑒定。但由于未能在規定期間向鑒定機構提供加工合同、固定資產清單、停工前三年會計報表、賬簿、記賬憑證、收發貨原始單據等資料而不予鑒定作退回處理。知悉上述情況,律師向法庭一再陳述原告屬于私人小廠,相關制度不是很規范,但是由于對方的鎖廠行為造成停產損失是客觀存在的。承辦法官為判決此案,花費了大量的時間精力前往事發地周邊的規模相當的企業進行實地調查,取得了大量書面證據材料以此來印證原告繡花廠的停產損失。 此案經過五次庭審審理最終作出了一審判決,常熟市人民法院認定:邱某將原告生產車間大門鎖掉,致使原告無法用自己的財產進行收益,由此造成原告的損失應承擔賠償責任。因現有證據不能證明陳某共同實施了侵害行為,對原告要求其承擔賠償責任不予支持。對原告要求排除妨礙的要求,因庭審期間原告已將機器搬離故不再對該項訴請予以明確。對原告主張的停產損失,應為原告生產經營的利潤損失,雖鑒定部門因原告提供的資料無法科學、合理的測算數據,但原告的損失是客觀存在的。從本院對原告從事的行業形勢調查材料分析,結合原材料價格、水電費用、房租金、工人工資、機器設備維修、保養、折舊等因素,并參考同行業收入(利潤)情況,判決被告邱某賠償原告損失為人民幣20萬元。一審宣判后,原告以本案應判決被告邱某、陳某共同承擔侵權責任,一審認定損失金額偏低等理由向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該案近期經蘇州中院開庭審理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案啟示:1、此案的現實意義在于警示現今社會上一些職業放貸者,從事民間借貸必須合法規范,要債方式手段必須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進行。即使手握借條的債權憑證催要債務也必須合理合法,或通過訴訟等正當途徑維權。本案中邱某、陳某擅自封廠阻礙他人生產造成經營損失的已經構成侵權,依法應當予以賠償。如查實在催要過程中威脅、毆打他人的還可能涉及刑事責任。2、資金周轉借款應通過正當融資途徑,審慎向社會職業放貸者借款。在個人自力救濟無效的情況下要及時報警,或像本案李某、高某一樣及時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身權益。 江蘇少平律師事務 王宇紅 律師 聯系電話:13812838932 2013年9月1日 注:本文為王宇紅律師工作室 (網址WWW.WANGYUHONG.NET)原創首發。 如轉載時請注明出處,在刊登時告知本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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