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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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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業績: ■為廣東某市投資有限公司與中國水產廣州某工程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代理訴訟(標的約700萬元),獲判免除該公司三股東之連帶清償責任; ■為廣東某市制藥股份有限公司與香港某藥業有限公司國有股權轉讓合同糾紛一案代理訴訟(標的約1000萬元),減少損失近1000萬元; ■為中國工商銀行某市分行與中國人保信托投資公司借款擔保合同糾紛一案代理訴訟(標的約3000萬元),獲判免除擔保責任; ■為廣東某市第六建筑工程公司與廣西某市人民政府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代理訴訟(標的約1000萬元),挽回損失近700多萬元; ■為廣東某市化肥化工實業有限公司與廣東某市仙境茶葉有限公司產品質量損害賠償糾紛一案代理訴訟(標的約100萬元),獲判無責任; ■為廣東某市電視臺與郭某某等46人廣告損害賠償糾紛一案代理訴訟,獲判無責任; ■為歐某某與某市供電局觸電損害賠償糾紛一案代理訴訟,成功索賠相應損失; ■為某鎮人民政府與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糾紛一案代理訴訟(標的約40萬元),減少損失近30萬元; ■為黃某某故意傷害致人死亡一案辯護,法院采納辯護人提出的意見,被告依法獲輕判有期徒刑八年; ■為岑某某故意殺人致人死亡一案辯護,法院采納辯護人提出的意見,被告依法獲輕判有期徒刑五年; ■為彭某某故意傷害致人死亡一案(該案影響較大,省、市報刊曾作大篇幅報道)辯護,法院采納辯護人提出的意見,被告依法獲輕判無期徒刑; ■為鐘某某貪污一案辯護,法院采納辯護人提出的意見,被告依法獲輕判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 ■為劉某某受賄一案辯護,法院采納辯護人提出的意見,被告依法獲輕判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 ■參與全球產銷最大的納米碳酸鈣企業廣東嘉維化工(羅定)生產基地項目的合同談判和合同起草,涉及總投資2.9億元人民幣; ■參與廣東某市鐵路總公司企業重組項目的合同談判和合同起草等法律服務,涉及金額10多億人民幣; ■為全球500強企業之一的美國艾默生電器股份公司的全資子公司雅達電子(羅定)有限公司提供相關法律服務; ■為羅定市某香料廠特大爆炸火災案的數名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 <<案 例>> 不當得利欲占己有,對簿公堂被判返還! 日前,筆者代理的原告廣東發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羅定支行訴被告何某、王某不當得利糾紛一案,經羅定法院依法作出判決,判令兩被告何某、王某將在銀行取款過程中的不當得利6000元返還給原告廣東發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羅定支行,并承擔案件受理費250元。 2004年3月某天中午12時許,何某持其妻子王某的活期儲蓄存折(余額13025.94元)到廣發行羅定支行儲蓄所取款3000元,業務員在支取何某3000元后,卻在打印“儲蓄取款憑條”時誤寫為“存款3000元”,在交還何某的存折上也打印為“存人3000元”。事隔50分鐘,何某又在該支行的另一儲蓄所取款16500,其存折余額為25.94元,當日下午該支行業務員結數時發現數目不對,便觀看監控錄像,發現誤將何某的取款錄人為存款。其后,該支行要求何某更正存折并返還不當得利,何認為此事與自己無關,并拒絕返還。該支行追償無果,遂將何、王兩人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令兩被告返還不當得利6000元并承擔本案訴訟費。 羅定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被告在沒有合法根據的情況下,取得不當利益,造成原告損失,構成不當得利,依據相關法律規定,應當將取得的6000元不當得利返還原告。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判決作出后,兩被告在上訴期限內沒有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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