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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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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8月,奧地利A公司向香港B公司購買10000只兩輪鋁滑板,單價$20.20元/套( FOB上海),而香港B公司以$7.50元/套(FOB上海)向寧波C貿易公司購買,結算方式為信用證。寧波C公司以單價RMB140元/套向工廠收購后,委托奧地利D貨運公司將10000只兩輪鋁滑板空運,收貨人為奧地利E銀行,通知人為奧地利A公司。由于奧地利D貨運公司直接將貨支付給了奧地利A公司,因此,奧地利E銀行拒付信用證。本律師接受寧波C公司委托后,選擇了最簡單可行的法律關系以航空貨物運輸合同糾紛為由,對奧地利D貨運公司提起訴訟,并提出根據國際航空運輸《海牙議定書》規定,要求奧地利D貨運公司賠償該批貨物在目的地(奧地利)交付時的實際利益,即202.000美元,而非賣給香港B公司的175,000美元。奧地利D貨運公司辯稱其不存在違約行為,如果要賠償只能賠償寧波C公司貨物收購款RMB140萬元.經過本律師的調查取證,并翻譯信用證等有關材料,通過多次開庭質證、辯論,歷時近1年,上海第二級中級人民法院最終支持了本律師的觀點,判決奧地利貨運公司賠償寧波公司經濟損失美元20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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