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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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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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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學發明專利糾紛案 案情摘要: 2004年11月,張某以上海R公司侵犯其“熔融法無水氯化亞銅的生產工藝及裝置”發明專利為由,將該公司告到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要求R公司停止生產銷售,賠償經濟損失30萬元,支付專利授權日前的使用費人民幣31萬元,并提供了專利文件、產品檢測報告、公證購買產品證據等。 法院受理后,原告張某又申請法院對被告R公司的生產工藝資料及銷售資料進行證據保全。R公司經多方征詢接觸,最終決定委托本所律師作為其代理人參加訴訟。 代理要旨: 接受當事人委托后,本所吳平律師、顧惠民律師立即開展工作。首先與當事人溝通,聽取了其生產無水氯化亞銅的情況及該產品的歷史、領域等情況,仔細審查了原告的訴狀及證據材料,與當事人一起查閱、分析了大量的化工領域公開文獻。針對原告的指控,我們依據有關專利法規,從涉案專利產品是否為專利法意義上的新產品、原告對被告生產方法及裝置的舉證責任、雙方技術來源及不同處、原告索賠是否具有依據進行了抗辯。 辦案結果: 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于2004年12月21日開庭審理,在聽取了雙方的陳述和證據后,法院認為,從原告現有證據看,無法得出其專利所涉及的產品構成新產品,因此對于被告所用工藝和裝置是否與專利相同,應由原告承擔舉證責任。原告遂要求對此案技術問題進行鑒定,法院遂委托鑒定機構對被告生產工藝及裝置是否落入原告保護范圍進行鑒定。 專家經過分析資料、現場勘察、討論分析后作出鑒定結論:干法生產氯化亞銅已有悠久的歷史,國內外都有公開的文獻資料記載;被告的生產方法不同于原告專利方法,而被告所用裝置及裝置的連接特征,也與原告專利不符合。因此,被告的生產沒有實施原告專利的全部必要技術特征。 面對事實,原告向法院遞交了撤訴申請,法院裁定準予。被告獲得勝訴。 律師思考: 發明專利的授權經過實質審查,因此如無充分有力的證據,很難對其專利的效力進行抗辯。故被告方通常采用自己的技術與專利不同,或者技術來源于現有技術等角度進行抗辯。 需要注意的是,方法發明專利案件中其舉證責任的分配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如果原告專利所涉及產品為新產品(注:專利法意義上的新產品是“專利申請日之前未曾在國內市場上出現的產品,并且該產品與專利申請日之前的產品相比,在產品的組分、結構或質量、性能、功能等方面具有明顯的區別”),則原告只需要證明被告產品與專利產品相同即可,被告對自己的生產方法承擔舉證責任。而本案原告專利所涉產品為化工領域已有產品,且原告也未證明其專利產品與已有產品相比有何不同,因此本案被告所用生產方法和裝置需由原告承擔舉證責任。法院最終也采納了我們的意見。 其次,判定專利案件的技術異同,不能進行產品間比對。本案原告雖然將雙方產品進行分析,試圖以此證明被告所用方法只能與專利相同才能生產出與原告一樣的產品;但事實上專利侵權的判定只能將被告方法或裝置與原告專利權利要求書的記載內容進行分析比對,況且原告也無法證明世上僅有其一種方法能生產無水氯化亞銅,因此,法院最終也沒有理會雙方產品是否相同,而是 第三,對于涉及已有領域內的技術或產品的專利,被告方應特別注意對現有技術的查詢、檢索,無論被告所用技術是否與原告專利一致,只要存在現有技術,被告的回旋抗辯余地就較靈活,尤其是在被告技術與專利可能相同或等同的情況下,現有技術的作用更為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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