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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 政 部 文 件 財庫【2010】10號 財政部投訴處理決定書 投訴人名稱:河北萬里舞臺幕布有限公司 地址:河北省肅寧縣萬里鎮 委托代理人:周慶國,北京市安諾律師事務所律師,電話:13501296286 被投訴人名稱:北京興電國際工程管理公司 地址:北京市海淀區首體南路9號中國電工大廈717 河北萬里舞臺幕布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投訴人)因被投訴人北京興電國際工程管理公司(以下簡稱代理機構)沒有在法定答復期內就“中國國家話劇院劇場及辦公樓項目幕布采購項目”(項目編號:ZB2009-003-1)的質疑進行答復,于2009年11月向本機關提起投訴,經審查,本機關予以正式受理。本機關依法向代理機構送達了《提出答復通知書》,并作出暫停本項目采購活動的決定。本機關依法對投訴事項進行了調查取證,征求了相關當事人的意見,并召開了政府采購專家審查委員會會議。現本案已審查終結。 投訴人訴稱:(一)北京京華冠舞臺幕布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京華冠公司)、江蘇美藝舞臺設備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美藝公司)、泰州市光耀機械電器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光耀公司)的幕布產品部具備國家強制性標準GB20286-2006要求的阻燃標識,檢驗報告不符合招標文件要求;(二)京華冠公司、美藝公司和光耀公司未能提供經中國紡織科學研究所測試中心檢測的天鵝絨的材質報告;(三)京華冠公司、美藝公司和光耀公司均不是招標文件要求的“生產制造廠商”;(四)投訴人和光耀公司因活頁裝訂應被拒絕,該項目實際合格的投標人不足3家,應按廢標處理;(五)投訴人資質最優、報價最低,卻沒有成為中標人,此次投標應屬無效投標。 代理機構在法定期限內向本機關提出了書面說明材料和證明材料。 代理機構辯稱:(一)京華冠公司及美藝公司均提供了相應的檢驗報告,符合織物類國家阻燃標準要求;(二)京華冠公司及美藝公司天鵝絨幕布樣品符合材質要求;(三)京華冠公司及美藝公司均具有生產制造能力;(四)雖活頁裝訂兩家單位的投標文件已經被評標文員會評作廢標,該項目按照京發改2006[1217]號文件當有效投標不足三個時,可以繼續進行評標;(五)該項目是采用“綜合評分法”,不是“最低價中標法”。 2009年12月3日,根據《政府采購供應商投訴處理辦法》(財政部令第20號,一下簡稱20號令)第25條的規定,我們組織了投訴人和被投訴人參加的質證會,對雙方提交的證據材料和法律依據進行質證。 經審查,本機關認為: (一) 關于“京華冠公司、美藝公司和光耀公司的幕布產品不具備國家強制性標準GB20286-2006要求的阻燃標識,檢驗報告不符合要求”問題。 在該案中涉及阻燃性能方面的標準主要有兩個,意思《公共場所阻燃制品及組件燃燒性能要求和標識》(以下簡稱GB20286-2006);二是《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燒性能分級》。GB20286-2006是國家強制性標準,應當列為實質性條款,而采購人和采購代理機構未能將此標準列入招標文件。招標文件同時引用了《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燒性能分級》GB8624-2006和GB8624-1997,而GB8624-2006已于2006年代替了GB8624-1997。招標文件的上述問題致使各投標人提供了依據不同標準的檢測報告,根據投標文件無法判斷各投標人是否符合GB20286-2006。 (二) 關于“京華冠公司、美藝公司和光耀公司未能提供經中國紡織科學研究所測試中心檢測的天鵝絨的材質報告”的問題。 1.京華冠公司提供的是煙臺市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所測的喬其立絨的檢驗報告,光耀公司提供的是江蘇省泰州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所測得絲絨幕布的檢驗報告,均不符合招標文件第23頁“三、規范和標準及其他要求1、規范和標準2)中要求天鵝絨經中國紡織科學研究院測試中心檢測的要求”;美藝公司提供的是中國紡織科學研究院測試中心檢測的天鵝絨檢驗報告。2、該條款不是實質性條款,投標人如不能滿足上述條款要求,不能直接導致投標被拒絕。 (三) 京華冠公司、美藝公司和光耀公司均不是招標文件要求的“生產制造廠商”的問題。 1.京華冠公司、美藝公司和光耀公司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顯示均不是生產制造商,不符合招標文件第3頁3.3投標人的資質要求“投標人必須問生產制造廠商”的要求。2. 該條款不是實質性條款,投標人如不能滿足上述條款要求,不能直接導致投標被拒絕。 (四) 關于“實際合格的投標人不足3家,本次招標項目按廢標處理”的問題。 按照招標文件第8頁第9條中“投標文件裝訂必須采用膠訂或縣訂,不等采取活頁裝訂,否則投標將被拒絕”的規定,光耀公司和投訴人投標文件均是活頁裝訂,應被拒絕。在此種情況下,實質性響應的投標人確實不足三家,根據政府采購法第36條和招標文件第13頁第24條有關項目廢標的規定,應予以廢標。 (五) 關于“投訴人資質最優、報價最低,卻沒有成為中標人,此次投標應屬無效投標”的問題。 1.該項目采用“綜合評分法”,不是“最低價中標法”,報價最低和中標無必然聯系;2.投訴人本身在投標文件里沒有提供號條款要求的“銀行開具的資信證明原件”,屬于實質性條款不響應,且投標文件為活頁裝訂,因此,投訴人的投訴應被拒絕。 此外,該項目招標代理機構存在以下兩個問題:1.該項目是邀請招標,招標采購單位沒有在指定的政府采購信息媒體上發布資格預審公告,違反了《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18號,以下簡稱18號令)第15條的規定;2.招標文件編制有重大疏漏,且影響中標結果。 綜上,本機關作出右下決定:1.根據政府采購法第36條、18號令第43條和20號令第19條的規定,投訴人第1項、第4項投訴事項成立,項目應予廢標,責令重新開展采購活動。2.根據20號令第17條的規定,駁回投訴人第2項、第3項、第5項投訴事項。3.對北京興電國際工程管理公司通報批評、責令改正,并將整改情況及時報財政部。 如不服本決定,可在本決定書送達之日起60日內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本決定書送達之日起3個月內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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