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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婦胎死腹中 醫院是否應該賠償 在醫院生下一女性死嬰,悲痛欲絕的產婦邱偉將醫院告上法庭索賠10萬余元。 初為人母,22歲的邱偉喜不自禁,也格外謹慎,自懷孕起即至醫院進行產前檢查,然而一個個打擊接連傳來。2003年9月16日,邱偉的B超提示胎兒臍帶繞頸。同年10月2日,邱偉因身體原因而入住該院婦產科。在一系列治療檢查后,同年10月7日凌晨,邱偉自娩一女性死胎,形態正常,臍帶繞頸一圈。十月懷胎卻要這樣面對骨肉的別離,怎不令人悲痛欲絕,今年1月邱偉一紙訴狀將醫院告上法庭。邱偉認為在自己預產期已過,被檢查發現胎盤有老化現象而該院住院待產期間,正是由于院方嚴重違反醫療常規,明知有高危因素卻未引起足夠的重視,最終導致胎兒死亡的后果,要求賠償醫療費、護理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計10.萬元。醫院認為,孩子出生是死體,與邱偉自身有關,醫院的醫療行為沒有錯誤,不應當承擔責任. 答案,醫院承擔部分賠償責任,經鑒定會鑒定,本例屬四級醫療事故,院方負主要責任,最后,法院判決,院方承擔5萬元賠償. 醫療事故的賠償應考慮醫療事故等級、醫療過失行為在醫療事故損害后果中的責任程度、醫療事故損害后果與患者原有疾病狀況之間的關系等因素確定具體賠償數額。本起事故經醫學會鑒定,醫院的醫療行為與邱女士之胎兒的死亡有因果關系,并構成四級醫療事故,承擔主要責任,故法院確定醫院應對本次事故造成的合理損失承擔主要的民事賠償責任。因本起事故造成死胎,使邱偉十月懷胎欲為人母的美好愿望落空,對心靈造成的創傷是顯而易見的,故對其精神撫慰金的主張應予支持,法院酌定數額為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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