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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難事,找律師 給我一個機會,請相信,您得到的將是-十分的滿意! 法律服務計劃書 1、盡量在短期內對公司的情況進行全方位的初步了解,與公司領導進行溝通建立互信。 2 、律師深入公司對公司現有的管理制度、轄屬企業情況、企業周邊經營環境、職工情況、公司的發展方向、債權債務、合同協議等進行深入的摸查,將需法律幫助的問題按先重后輕的順序列出。呈報公司領導經取得認同后,回所進行集體研究,有針對性地進行法律服務,并由責任律師向企業領導匯報服務的具體計劃和方法。 3、 會同企業領導并在其領導下,按部就班地對企業規章制度、合同協議等相關法律文件進行法律概念上的整理、規范,涉及訴訟的案件應及時向領導建議處理方式,不是必須訴訟的應盡量采用非訴訟手段解決,最大限度地為公司追回經濟利益以降低公司的損失。 4、 以律師法、公司法、企業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為自我約束和服務依據,建立一套完善的法律預警機制,在處理舊問題的同時,制定詳細的制度最大可能地預防將來不利于公司、企業發展的法律問題產生,為企業在市場經濟環境中向前發展減少直至徹底掃除阻礙,使企業得到健康的運行。 相識是我們共同發展事業的支點,我們的合作一定是愉快的 下附:《常年法律顧問合同書》一份 常年法律顧問合同 甲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乙方: 陜西兢業律師事務所 甲方因業務發展和維護自身利益的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的有關規定,聘請乙方的 律師作為常年法律顧問。 甲乙雙方按照誠實信用原則,經協商一致,立此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條:乙方的服務范圍 乙方律師的服務內容為協助甲方處理日常法律事務,包括: 1、解答法律咨詢、依法提供建議或者出具律師意見書; 2、協助草擬、制定、審查或修改合同、章程等法律文書; 3、應甲方要求,參與磋商、談判,進行法律分析、論證; 4、應甲方委托,簽署、送達或者接受法律文件; 5、應甲方要求,就甲方已經、面臨或者可能發生的糾紛,進行法律論證,提出解決方案,出具律師函,發表律師意見,或者參與非訴訟談判、協調、調解; 6、應甲方要求,講授法律實務知識; 7、辦理雙方商定的其他法律事務。 未經雙方協商同意,乙方的服務范圍不包括甲方控股、參股的子公司,異地分支機構和其他關聯企業的法律事務。 未經雙方協商同意,乙方的服務范圍不包括甲方涉及經濟、民事、知識產權、勞動、行政、刑事等必須進入訴訟或者仲裁法律程序的專案代理事務,也不包括甲方涉及長期投資、融資、企業改制、重組、購并、破產、股票發行、上市等專項法律顧問事務。 第二條 乙方的義務 1、乙方委派 律師作為甲方常年法律顧問,甲方同意上述律師指派其他律師配合完成前述法律事務。 2、乙方律師應當勤勉、盡責地完成第一條第一款所列法律事務工作; 3、乙方律師應當以其依據法律做出的判斷,盡最大努力維護甲方利益; 4、乙方律師應當在取得甲方提供的文件資料后,及時完成委托事項,并應甲方要求通報工作進程; 5、乙方律師在擔任常年法律顧問期間,不得為甲方員工個人提供任何不利于甲方的咨詢意見; 6、乙方律師在涉及甲方的對抗性案件或者交易活動中,未經甲方同意,不得擔任與甲方具有法律上利益沖突的另一方的法律顧問或者代理人; 7、乙方律師對其獲知的甲方商業秘密負有保密責任,非由法律規定或者甲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8、乙方對甲方業務應當單獨建檔,應當保存完整的工作記錄,對涉及甲方的原始證據、法律文件和財物應當妥善保管。 第三條: 甲方的義務 1、甲方應全面、客觀和及時的向乙方提供與法律事務有關的各種情況、文件、資料; 2、甲方應當為乙方律師辦理法律事務提出明確、合理的要求; 3、甲方應當按時、足額向乙方支付法律顧問費和工作費用; 4、甲方指定 為常年法律顧問的聯系人,負責轉達甲方的指示和要求,提供文件和資料等,甲方更換聯系人應當通知常年法律顧問; 5、甲方有責任對委托事項做出獨立的判斷、決策,甲方根據乙方律師提供的法律意見、建議方案所做出的決定而導致的損失,非因乙方律師錯誤運用法律等失職行為造成的,由甲方自行承擔。 第四條: 法律顧問費 乙方法律顧問費為每年 人民幣。 支付方式:法律顧問費在合同簽訂后 日內支付。 甲方就第一條第三款所列的專案代理事務或者專項顧問事務如果委托乙方辦理,應向乙方另行支付代理費,由雙方另行委托代理合同,乙方應優惠收費。即按律師所收費標準的80收取代理費。 本合同到期終止后或者提前解除的,應當由雙方書面確認并結清有關費用。 第五條: 工作費用 乙方律師辦理甲方委托事項所發生的下列工作費用,應由甲方承擔: 1、相關行政、司法、鑒定、公證等部門收取的費用; 2 、法律服務發生的外地差旅費、外地食宿費,翻譯費,復印費,長途通訊費等。(此條外地指煙臺芝罘區、開發區、萊山區以外。) 3、征得甲方同意后支出的其他費用。 乙方律師應當本著節儉的原則合理使用工作費用。 第六條 合同的解除 甲乙雙方經協商同意,可以變更或者解除本合同。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 1、未經甲方同意,擅自更換作為甲方常年法律顧問的律師的; 2、因乙方律師工作失職、失誤導致甲方蒙受較大損失的;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權解除合同: 1、甲方的委托事項違反法律或者違反律師執業規范的; 2、甲方有捏造事實、偽造證據或者隱瞞重要情節,致使乙方律師不能提供有效的法律服務的; 3、甲方逾期 日仍不向乙方支付法律顧問費或者工作費用的。 第七條 違約責任 乙方無正當理由不提供第一條規定的法律服務或者違反第二條規定的義務,甲方有權要求乙方退還部分或者全部已付的法律顧問費。 甲方無正當理由不支付法律顧問費或者工作費用,或者無故終止合同,乙方有權要求甲方支付未付的法律顧問費、未報銷的工作費用以及延期支付的利息。 第八條 爭議的解決 本合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律師法》、《民事訴訟法》、《仲裁法》等法律。 甲乙雙方如果發生爭議,應當友好協商解決。 第九條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正本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條 合同的期限 本合同的期限為常年。 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可簽訂補充條款,此條款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補充條款: 甲方(簽字、蓋章): 乙方(簽字、蓋章) 合同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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