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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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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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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服務的方式和內容 1、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聘請,擔任法律顧問,工作時間可以約定為定期的法律服務或者不定期的法律服務,或者兩者混合。律師擔任法律顧問的服務內容、范圍、工作安排由雙方在法律顧問合同中明確約定。包括下列內容不僅僅限于以下內容: ①法律咨詢; ②出具法律意見書、本所律師函; ③參與重大商務談判; ④起草、審查、修改合同和規章制度; ⑤經另行委托,代理各類訴訟、仲裁、行政復議案件,參與調解糾紛 ;⑥法制宣傳、教育、培訓; ⑦接受顧問單位的委托協調顧問單位的內部勞動關系,工傷糾紛,協調員工與聘用單位之間的一切糾紛,化解矛盾。 ⑧接受顧問單位的委托協調企業對外與有關職能部門的外部關系。 律師擔任顧問依法律顧問合同的規定或聘方的授權委托提供法律服務,不超越委托權限,主動服務但是不主動干預委托單位的正常活動。不以顧問律師身份從事任何盈利性活動謀取私利。 2 .接收民事經濟案件擔任訴訟或者非訴訟的代理人,參加訴訟或者調停處理。民事案件包括交通肇事賠償案件,名譽權案件,人身損害賠償,工傷賠償等。 3、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聘請,為其提供法律咨詢,代理申訴、控告,申請取保候審,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擔任辯護人,應當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 接受自訴案件自訴人、公訴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的委托,擔任代理人,參加訴訟;
河南省律師協會律師職業避免利益沖突規則
(河南省律師協會第五屆四次事理事會通過,于2005年8月22日發布) 第一條 為了規范律師事務所的業務活動和律師執業行為,維護委托人的利益,樹立律師的良好職業形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律師和律師事務所違法行為處罰辦法》、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律師職業道德與執業紀律規范》和《律師執業行為規范》,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本規則適用于在河南省律師協會注冊的會員,包括律師事務所和律師。 第三條 律師事務所及律師接受委托從事法律事務,應當恪守執業紀律和職業道德,避免因利益沖突而給委托人造成損害。 第四條 本規則所稱法律事務,是指導各項委托代理事項,包括各類訴訟代理、仲裁代理、非訴訟代理,常年或者專項法律顧問以及其他可由律師受托從事的法律業務。 第五條 本規則所稱利益沖突,是指同一律師事務所的律師代理的法律事務委托人之間存在利益上的抵觸,接受委托或者繼續代理可能會影響到某一委托人利益的情形。 第六條 同一律師事務所承辦法律事務出現下述情形之一的,為利益沖突行為:(一)在同一訴訟或仲裁案件中,同時接受對立雙方委托的; (二)在同一訴訟或者仲裁案件中,曾在此前任一程序中代理一方,又接受對方委托的;(三)擔任常年法律顧問或者專項法律顧問期間,又在訴訟或者仲裁案件中接受該法律顧問單位或個人的對方委托的;(四)在同一非訴訟法律事務中,法律、行政法規明確規定不得同時接受對立雙方或者存在利益沖突的各方委托,而接受委托的;(五)律師事務所的律師或者其近親屬與該所承辦的法律事務或其委托人存在利益沖突而接受委托人委托的。 第七條 同一律師承辦法律事務出現下述情形之一的,為利益沖突行為: (一)在同一訴訟或者仲裁案件中,同時接受雖非對立但存在利益沖突的兩方或者兩方以上委托的;(二)在同一刑事訴訟案件中,擔任兩上或兩個以上被告人辯護人的;(三)擔任各類訴訟代理人、仲裁代理人、非訴訟代理人期間,又在其他訴訟或者仲裁案件中接受該委托人的對立方委托的;(四)在同一訴訟或者仲裁案件中,曾在此前任一程序中代理一方,又接受對方或者雖非對立但存在利益沖突的他方委托的;(五)在非訴訟法律事務中,同時代理雙方或者多方的。但是,以非代理人的身份從事涉及雙方或者多方法律事務的除外. 第八條 同一律師在承辦法律事務中出現下列可能發生利益沖突的情形之一的,應當向擬委托的委托人說明,并且取得相對方委托人予以豁免的書面同意:(一)在同一非訴訟法律事務中,同時接受可能存在利益沖突的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的委托,辦理無事實爭議的具體性事務的;(二)在同一非訴訟法律事務中,接受雙方或者多方的委托進行協調、調解工作的;(三)在同一法律事務中,曾與一方建立過委托代理關系,在代理關系解除或終止后,又接受對方委托的。但僅提供過法律咨詢意見的除外。 第九條 同一律師事務所的不同律師,從事本規則第八條所列法律事務,應當向擬委托的委托人及相對方當事人書面說明,并告知其有權在合理的期限內提出書面異議。在合理的期限內未提出書面異議的,視為同意。 第十條 在接受委托之前,律師應當如實就可能發生利益沖突的事項向律師事務所申報,律師事務所應當進行利益沖突審查。律師事務所確認委托人與律師事務所代理的其他委托事項的委托人之間沒有利益沖突的,才可以與委托人建立委托代理關系。 第十一條 在接受委托后,律師事務所發現委托人與本所代理的其他委托事項的委托人之間存在的利益沖突的,應當立即解除委托,并與委托人協商全額或全部退還委托代理費用。 第十二條 委托人之間或委托的法律事務之間可能存在利益沖突,但非屬《律師法》、《律師和律師事務所違法行為處罰辦法》、《律師職業道德與執業紀律規范》、《律師執業行為規范》明確禁止的,律師或律師事務所應當向擬委托的委托人說明可能發生利益沖突的情況,在取得相關委托人給予豁免的書面認可后,方可與委托人建立委托代理關系。 第十三條 律師事務所對本所律師在執業中出現的可能發生利益沖突的情形,應對照本規則第六條至第九條的規定,通過下列方式予以防止和補救: (一)履行說明和告知義務;(二)查驗委托登記和相關委托人的豁免文件或書面異議;(三)拒絕簽署委托代理合同;(四) 及時終止委托代理合同。 律師事務所可根據本規則的規定,制定相應的避免利益沖突的實施辦法。 第十四條 律師事務所、律師因違反本規則而導致委托人經濟損失的,律師事務所應當根據委托代理合同的規定向委托人承擔責任。律師應當根據聘用合同的規定向律師事務所承擔責任。 第十五條 律師協會接受對律師事務所、律師違反本規則的投訴,由懲戒委員會進行查核、認定、評議并做出相應決定。可根據情節做出訓誡、通報批評、公開譴責、取消會員資格等處分,并可報司法行政部門依法進行行政處罰。 第十六條 本規則于2005年5月21日經河南省律師協會第五屆四次理事會通過,自發布之日起 施行。 第十七條 本規則由河南省律師協會常務理事會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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