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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律師安生和提供: 房屋交易包括哪些主要稅費?—廣州 交易過戶-購房業主: 費用名稱 收費標準 收費依據 繳交方 房屋所有權登記費 單位登記80元/宗 個人登記50元/宗 每增加一本證書可按每本10元收取工本費 穗價[1999]217號 穗價[2000]58號 穗價[2002]123號 穗價[2003]104號 粵價函[1999]532號 粵價[2002]163號 計價格[2002]595號 穗價[2003]1號 粵價[2002]116號 穗價函[2003]387號 登記方承擔 交易手續費 賣方:3元/平方米(商品房、集資房) 賣方:1.5元/平方米(解困、安居、房改房) 穗價[2002]97號 粵價[2002]108號 賣方承擔 權證印花稅 5元/本 買方承擔 費用名稱 收費標準 繳交方 契 稅 解困房、安居房及商品房的個人購買普通 住宅:交易價×1.5 其余:交易價×3 集資房按規定標準1.5計算,其征收基數:近郊1000元/平方米;中郊700元/平方米;遠郊500元/平方米。 買方承擔 費用名稱 收費標準 征收單位 繳交方 印 花 稅 賣方:交易金額×0.05 買方:交易金額×0.05 市地稅局 (此項費用不由交易中心代征) 買賣雙方共同承擔 房屋贈與登記收費標準: 費用名稱 收費標準 收費依據 繳交方 房屋所有權登記費 企業登記80元/宗 個人登記50元/宗 每增加一本證書可按每本10元收取工本費;權利人因丟失、損壞等原因申請補辦證書以及按規定需要更換證書且權屬狀況沒有發生變化的,收取證書工本費每本10元。 穗價[1999]217號 穗價[2000]58號 穗價[2002]123號 穗價[2003]104號 粵價函[1999]532號 粵價[2002]163號 計價格[2002]595號 穗價[2003]1號 粵價[2002]116號 穗價函[2003]387號 登記方承擔 權證印花稅 5元/本 買方承擔 測繪費 住宅用房:1.36元/M2 商業樓用房:2.04元/M2 多功能綜合樓用房:2.72元/M2 國測財字[2002]3號 申請方承擔 房地產平面附圖轉繪 按房屋面積測繪收費標準的30 費用名稱 收費標準 備 注 征收單位 繳交方 契 稅 受贈人按產價3繳交 每宗房屋交易 市財政局 買方承擔 土地增值稅 具體標準參看附件三 房屋有增值部分 市地稅局WGY廣州房產律師網 (調房總站代征) 贈與方承擔 營業稅及附加 具體標準參看附件二 市地稅局WGY廣州房產律師網 (調房總站代征) 贈與方承擔 土地出讓金 由房地產估價管理所核定具體標準參看附件一 市國土房管局 贈與方承擔 房屋繼承登記收費標準: 費用名稱 收費標準 收費依據 繳交方 房屋所有權登記費 個人登記50元/宗 每增加一本證書可按每本10元收取工本費;權利人因丟失、損壞等原因申請補辦證書以及按規定需要更換證書且權屬狀況沒有發生變化的,收取證書工本費每本10元。 穗價[1999]217號 穗價[2000]58號 穗價[2002]123號 穗價[2003]104號 粵價函[1999]532號 粵價[2002]163號 計價格[2002]595號 穗價[2003]1號 粵價[2002]116號 穗價函[2003]387號 登記方承擔 權證印花稅 5元/本 買方承擔 測繪費 住宅用房:1.36元/平方米 商業樓用房:2.04元/平方米 多功能綜合樓用房:2.72元/平方米 國測財字[2002]3號 申請方承擔 房地產平面附圖轉繪 按房屋面積測繪收費標準的30 購買預售商品房辦理退房登記收費標準: 費用名稱 收費標準 收費依據 繳交方 交易手續費 原契約、合同中 建筑面積×3元/平方米 粵價[2002]108號 穗價[2002]97號 申請方承擔 房屋交易(二手房)過戶登記收費標準: 費用名稱 收費標準 收費依據 繳交方 交易手續費 買方:3元/平方米 賣方:3元/平方米 穗價[2002]97號 粵價[2002]108號 買賣雙方承擔 房屋所有權登記費 企業登記80元/宗 個人登記50元/宗 每增加一人每本證書收取10元工本費 穗價[1999]217號 穗價[2000]58號 穗價[2002]123號 穗價[2003]104號 粵價函[1999]532號 粵價[2002]163號 計價格[2002]595號 穗價函[2003]387號 穗價[2003]1號 登記方承擔 權證印花稅 買方:5元/本 買方承擔 費用名稱 收費標準 收費依據 繳交方 房屋測量費 住宅用房:1.36元/M2 商業樓用房:2.04元/M2 多功能綜合樓用房:2.72元/M2 國測財字[2002]3號 申請方承擔 房地產平面附圖轉繪 按房屋面積測繪收費標準的30 費用名稱 收費標準 備 注 征收單位 繳交方 契 稅 買方:個人購買普通住宅按產價1.5計收,其余按3計收 每宗房屋交易 市財政局 買方承擔 印 花 稅 買方:房屋產價的0.05 賣方:房屋產價的0.05 每宗房屋交易 市地稅局 (交易中心代征) 買賣方各承擔一半 土地增值稅 具體標準參看附件三 房屋有增值部分 市地稅局 (調房總站代征) 賣方承擔 個人所得稅 具體標準參看附件四 市地稅局 (調房總站代征) 賣方承擔 營業稅及附加 具體標準參看附件二 市地稅局 (調房總站代征) 賣方承擔 土地出讓金 房改房上市,按產價1征收;其他類型的二手房交易,由房地產估價管理所核定(具體標準參看附件一) 未辦理土地有償轉讓,需補交土地出讓金 市國土房管局 賣方承擔 附件一:土地出讓金繳交標準 類別 轉讓方式 收費標準 備 注 商業 公對公、公對私、私對私 按標定地價的50收取 賣方承擔 工業 公對公、公對私、私對私 按標定地價的25收取 住宅 公對公、公對私 按標定地價的50收取 私對公 按標定地價的10收取 私對私 按標定地價的10收取 附件二:房地產轉讓應征營業稅及附加 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堤圍防護費等4種稅費實行捆綁征收,具體稅率為: 1.單位轉讓房地產: (1)不能提供上手購房發票的: 普通單位:營業稅=轉讓收入×5 城市維護建設稅=營業稅×7 教育費附加=營業稅×3 堤圍防護費=轉讓收入×0.13 合計稅金=轉讓收入×5.63 外資單位:營業稅=轉讓收入×5 堤圍防護費=轉讓收入×0.09 合計稅金=轉讓收入×5.09 (2)提供上手購房發票: 普通單位:營業稅=(轉讓收入-上手購入價)×5 城市維護建設稅=營業稅×7 教育費附加=營業稅×3 堤圍防護費=轉讓收入×0.13 合計稅金=(轉讓收入-上手購入價)×5.63 外資單位:營業稅=(轉讓收入-上手購入價)×5 堤圍防護費=(轉讓收入-上手購入價)×0.09 合計稅金=(轉讓收入-上手購入價)×5.09 2.個人轉讓房地產: (1)非居住用房(非住宅): 提供上手購房發票:(轉讓收入-上手發票價)×5.5 不能提供上手發票:轉讓收入×5.5 (2)居住用房(住宅): 普通住房: 購買未滿5年轉讓的:轉讓收入×5.5 購買超過5年(含5年)的免征。 非普通住房: 購買未滿5年轉讓的:轉讓收入×5.5 購買超過5年(含5年)轉讓的:(轉讓收入-上手發票價)×5.5 3.購買時間的界定: (1)購買時間:以房地產證或契稅完稅證填發日期為準。 (2)結束時間:以轉讓房屋時向房管部門申請交易填報的《廣州市房地產買賣、登記申請表》上注明的受理日期為準。 ※※※普通住房標準: 1.廣東省享受優惠政策的普通住房標準同時滿足以下條件:住宅小區建筑容積率在1.0以上,單套住房套內建筑面積120平方米以下(含120平方米)、實際成交價格低于同級別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價格的1.2倍以下(含1.2倍)。 地級以上市可根據本地實際,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對單套住房套內建筑面積標準適當上浮,但上浮幅度不得超過10,并必須報經省人民政府批準后方可執行。各市套內建筑面積的浮動幅度未經省人民政府批準的,一律按上述標準執行。各地級以上市所轄區、縣(市)應執行統一標準。 2.廣州市出臺的“享受優惠政策的普通住房標準”規定:住宅小區建筑面積容積率在1.0以上,單套住房建筑面積144平方米(含144平方米)以下;實際成交價格低于同級別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價格1.2倍(含1.2倍)以下,同時符合這3個條件的才能享受契稅按1.5%征收的優惠。 附件三:房地產轉讓應征土地增值稅 土地增值稅計算依據為增值額。 增值額=轉讓收入-應扣除項目金額。 土地增值稅適用四級超率累進稅率。 按增值額與扣除項目金額之比,取決適用稅率速算公式: 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50的:增值額×30=稅金; 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50未超過100的:增值額×40—扣除項目金額×5=稅金; 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100未超過200的:增值額×50—扣除項目金額×15=稅金; 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0的:增值額×60—扣除項目金額×35=稅金。 扣除項目金額包括: 1.購、建未滿五年的房地產為取得時的成本費用;購買的須提供上手購房發票或購房合同,自建、合建的提供經審計的工程結算書及票據;購、建已滿五年的為舊房重置成新折舊評估價(由房管部門審核); 2.應補交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3.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營業稅、印花稅、評估費等; 4.土地使用權轉讓為已發生的土地成本費用。 附件四:房地產轉讓應征個人所得稅 1.個人所得稅有兩種計征方法(2006年1月1日起執行): (1)據實征收:(每次轉讓房產收入額—房產原值—合理費用)×20 (2)核定征收: 非居住用房(非住宅):個人轉讓房產收入×7.5×20 居住用房(住宅): 自用未滿5年的:個人轉讓房產收入×5×20 自用滿5年(含5年)且是唯一住房的免征。 注:據實征收由稅務機關審核確認征收。 2.個人自用房屋時間的屆定(2006年1月1日起執行): 以個人取得的房屋產權證核準發證時間或契稅完稅填發時間為開始時間,以轉讓房屋時房管部門受理交易申請的時間為結束時間計算是否自用滿五年。若納稅人對自用開始時間有異議,可在稅款繳納前出具有關證明文件,由調房總站代征點核實開始時間并計算自用時間:(時間不一致的,按孰先原則處理) 購買商品房:《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的交樓時間; 購買房改房:《單位出售公有住房繳款明細表》注明的繳款時間 自建房:規劃部門的竣工驗收時間。 受贈、繼承、離婚財產分割等非購買形式取得的房屋,以發生受贈、繼承、離婚財產分割行為前的自用時間為準。 行政事業性收費公示表 收費項目 計算單位 收費標準(元) 批準機關及文號 備 注 房屋所有權登記費 宗 個人登記50元/宗 企業登記80元/宗 (除個人外) 穗價[2002]123號 粵價[2002]163號 計價格[2002]595號 穗價[1999]217號 粵價函[1999]532號 穗價[2000]58號 穗價[2003]1號 粵價[2002]116號 穗價[2003]104號 穗價函[2003]387號 1、對農民建房只收土地證書費5元/證,房屋所有權登記費10元/證。補換證書也按此規定執行。 2、每增加一本證書可按每本10元收取工本費;權利人因丟失、損壞等原因申請補辦證書以及按規定需要更換證書且權屬狀況沒有發生變化的,收取證書工本費10元/證。 3、凡我市下崗失業人員從事個體經營的,除國家限制的行業(包括建筑業、娛樂業以及廣告業、桑拿、按摩、網吧、氧吧等)外,憑持我市勞動社保部門頒發的《失業證》或《下崗證》,可享受有關收費優惠政策,該優惠政策至2005年12月31日止。 土 地 證 書 費 證 普通證書:個人5元 單位10元 計價格[2001]1734號 穗價[2001]220號 國家特別證書20元 (以上稅費標準可在廣州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網站上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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