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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問:某公司劉總經理因其女友意外墜樓,公安機關以涉嫌故意殺人案為由對劉某刑事拘留,其國有上級公司遂單方解除與其勞動合同。事后深圳市福田區人民檢察院認為其故意殺人的證據不足,作出不批準逮捕決定,劉某被取保候審。請問單位的做法是否合法?要否向劉某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 答:單位的做法不合法,要向劉某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因為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期間,劉某只不過是犯罪嫌疑人,而非罪犯。只有法院的生效判決認定某人犯XX罪時,才算是被追究刑事責任。在刑事拘留期間,單位解雇劉某,顯然是于法無據,也是操之過急。但在其被刑拘期間,可暫停勞動合同的履行。取保候審的期限是一年,期滿后劉某未被羈押或辦案單位作出了撤銷取保候審決定,單位就應當向劉某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秳趧硬筷P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9條規定:“勞動者涉嫌違法犯罪被有關機關收容審查、拘留或逮捕的,用人單位在勞動者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間,可與其暫時停止勞動合同的履行。”第29條規定:“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用人單位可依據勞動法第二十五條解除合同!薄氨灰婪ㄗ肪啃淌仑熑巍笔侵福罕蝗嗣駲z察院免予起訴的、被人民法院判處刑罰的,被人民法院依據刑法第三十二條免予刑事處分的!眴T工劉某既然未被逮捕,更未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只是被刑事拘留,其所在公司就不應當解除勞動合同。 二、問:我在一家公司連續工作了十年,單位應當與我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單位卻不同意,只給我簽訂了為期半年的勞動合同,在2007年5月30日單位以合同期限屆滿為由,終止了我的合同,并拒絕支付經濟補償金給我,我該怎么辦? 答:你可申請勞動仲裁,首先,單位應當與你應當與你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而未簽訂的,人民法院可以視為雙方之間存在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關系!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1)14號]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根據《勞動法》第二十條之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而未簽訂的,人民法院可以視為雙方之間存在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關系,并以原勞動合同確定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逼浯危憧梢蟠_認這種為期半年的勞動合同是無效勞動合同,因為單位應當與你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單位卻只給你簽訂半年合同,不是你的真實意思表示,也違反了法律規定。最后,你還可以訴請單位繼續與你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如不打算這樣,可要求單位比照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的支付標準,賠償你因合同無效所造成的經濟損失!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解釋》[法釋(2002)14號]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根據《勞動法》第九十七條之規定,由于用人單位的原因訂立的無效合同,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比照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的支付標準,賠償勞動者因合同無效所造成的經濟損失! 三、用人單位不能提供員工全部的考勤記錄或計付計件工資的相關具體證據,員工也無充足證據證明自己的加班情況,員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加班加點工資,能否得到支持?員工方應如何舉證呢? 答: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因用人單位作出的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生的勞動爭議,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之規定,考勤記錄或計付計件工資的相關具體證據是由用人單位考核和保管的,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用人單位有責任有義務提供。若用人單位不能提供或拒絕提供,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責任,仲裁委或法院通常會根據現有相關證據作出有關利于員工方的判決。當然,員工方仍應積極舉證,比如提供員工考勤辦法之類的規章制度,工卡刷卡記錄或人工考勤記錄,同事或非本案當事員工的證言,發放工資清單等,即便申訴人本人無法提供或不能全部提供,提供部分證據或其他同事加班記錄,也有助于員工方勝訴。如申訴人王×平等33人訴被訴人深圳市現代××玻璃鋼家具有限公司勞動爭議一案中,就出現類似情況。仲裁裁決認為“被訴人提供的工資單中沒有加班費支付記錄,同時,從工資表中無法分清計件員工在加班時間內的計件工資金額,且被訴人未能提供王×平等申訴人全部的考勤記錄及計付計件工資的相關具體證據,致使本會無法核實申訴人全部的加班情況,依法視為被訴人舉證不能,從被訴人提供的部分申訴人的考勤記錄查明,其加班時數之平均值大部分均高于申訴人所主張的加班時數,因此,本會認為,申訴人在2007年6月15日提供的員工工資等匯表中所主張的加班時間及加班費計算標準合理合法,本會予以采信并支持。” 四、贏了官司輸了親情 深圳法制報 出版日期: 2004年10月22日 作 者: 周元春 實習生 索蕾 引子 王大爺因生活所迫與兒子打起了贍養官司。在法院的支持下,他贏得了官司,每個月兒子支付1500元的贍養費。 但是,王大爺并沒有因此而感到高興———自從贏了官司后,兒子除了每個月給錢外,對他就不聞不問了。 像王大爺這樣,贏了官司卻輸了親情的老人還有不少,他們都發出了一個疑問———贍養和親情不能并存么? [案例1] 王可(化名)已過知天命的年紀。上世紀80年代末夫妻離異后,他獨自撫養子女三人。讓三個子女分別接受了高、中等正規教育,并使之獲得現在良好的工作。 由于那些年的超負荷付出,他積勞成疾,自營的工廠因無法正常運作而停業。王可在失去經濟來源后,無法支付正常的生活、醫療費用。由于女兒、次子的收入僅夠開支,而長子收入較高,且有可觀的存款,因此,王可于2003年將長子王洪(化名)告上了法庭。 王可認為,王洪對他的養育之恩未能予以真情回報,并對他造成了嚴重的身心傷害,因此,要求王洪支付贍養費46萬元,另外還要給予經濟補償金12萬元及精神損害費8萬元。 經過審理,福田法院認為,王洪是王可的子女,對王可負有贍養扶助的義務。王可因患病、沒有工作、沒有收入而生活困難,因此王可有權要求王洪支付贍養費。法院最終判決王洪每月支付王可贍養費1500元,支付行為至王可去世為止,贍養費每年支付一次。同時,也駁回了王可的其他訴訟請求。 一年過去了,除了贍養費的給付和接收,王可與兒子形同陌路。王可不知道,這個官司,他究竟打對了,還是打錯了。 [案例2] 有兩個兒子在深圳、并且都有不錯工作的馬華(化名),本來應該是生活無憂的。但是,15年來,馬華卻遭遇了惡意遺棄———兒子在深圳的地址對她總是絕對保密。長子馬明(化名)到深圳后還改名換姓,使馬華的贍養糾紛因無法找到兒子而無法進入訴訟程序。于是,2000年,65歲的馬華來到了深圳,通過公安機關,找到了兒子,并將兩兒子推上了南山法院的被告席。 馬華提出,1968年她與丈夫離婚后,省吃儉用把馬明撫養成人。但是,馬明15年來卻對親生母親滴水不供、一眼不看,甚至惡意遺棄,使她無依無靠,艱苦度日,并欠下沉重的債務。因此,她請求法院判令兩被告每月支付2000元的贍養費、支付她從1992年至2001年拖欠其退休前所在公司的款項3.6萬元。同時, 由于她需向原單位交付集資房款,因此,她還請求法院判令兩兒子提供購房款6.5萬元。 法院認為,馬華母子之間雖有諸多矛盾,但法定義務是不能不履行的。馬明是馬華一手撫養長大,但成年工作后,卻長期對母親不關心照顧,是不妥的。而次子許辰(化名)雖然隨父親生活,但母子間的血緣關系不能改變,因此,許辰對馬華仍有贍養義務。法院于2000年10月判令馬明、許辰分別給付馬華購房款3萬元和2萬元,每月給付贍養費300元和200元。 由于馬明和許辰對一審判決不服,又上訴至市中院,法院2001年5月終審維持一審判決。 但是,贏得了官司后,馬華并沒有獲得應有的待遇———兩個兒子都拒不執行法院判決。直至2002年6月,經過強制執行,馬華才收到贍養費。 官司打完后,和兒子的親情已在兩次訴訟以及強制執行中蕩然無存。馬華獨自在西安居住,這個贍養案,留給馬華的仍舊是痛苦。 律師點評 廣東深弘律師事務所律師張潔: 贍養包括精神贍養 上述兩案例中的兩位老人,雖然他們通過法律強迫自己的子女履行了經濟贍養義務,但他們的親情渴望和精神需求,卻難以得到滿足。 在實際生活中,贍養人履行精神贍養義務一般要具備三方面的條件:首先是要有時間,其次是具備精神贍養的意識,最后還要掌握精神贍養的良好方法。而深圳是個移民城市,很多子女因經濟等原因與父母身處異地,這就使精神贍養更為重要。我們可以像國外那樣,通過一種合同把精神贍養轉化成經濟問題,由贍養人出資,社會來承辦,通過把精神贍養社會化來解決這一問題,這將更具有可操作性。也就是說:把對老人的一部分精神贍養義務轉加給敬老院、社會福利院等社會機構。當然,子女的精神贍養,如;丶铱纯、經常與父母通過電話進行感情和思想的交流等等,是什么也無法取代的,因此,我們應大力營造重視老人精神贍養問題的輿論氛圍和社會環境。 廣東星辰律師事務所律師歐湘富:應立法規定子女有探訪父母的義務 像上述這樣的案子在深圳是不少的。父母打贏了官司,但是子女從此后對父母不聞不問。 其實,法律與人情應該是相通的,我國的立法也應該向更人性化的方向發展。比如說,目前,根據婚姻法,離婚父母對子女有探視權。那么能不能從這一思路出發,在老年人保護法里規定子女對父母應有探訪權呢? 這種探訪權主要是讓子女對父母有一種精神撫慰。如果有了這一規定的話,那么像上述的案例,老人們在訴訟請求上就可以有探訪權的主張。 當然,有了這一規定后,如何保證探訪權的真正實現,也是個問題。但是不管如何,這將使探訪成了一種義務。此外,也可從行政法規上作出相關的規定,如公務員條例中對公務員也可作出精神贍養的規定。當然我們也要看到,在一些情況下,不打官司也沒有親情的存在。 公婆告兒媳討要遺產 晶報 記者吳建升 通訊員蔡文武功 (歐湘富律師點評) 一位在深打工的小伙子不幸病死,把悲痛留給身邊年輕的妻子和遠在內地農村老家古稀之年的父母。更令他泉下難安的是,由于他沒有遺囑,在他身后,父母和妻子之間因為遺產問題發生分岐,不得不在這遙遠而陌生的深圳對簿公堂。 案情回放 2002年11月13日,來自安徽的小伙子小強因為肝癌在深圳市第二人民醫院不幸病亡。同年12月19日,其妻子小梅領取了由社保局核準的亡夫喪葬補助費、養老保險個人專戶積累和供養直系親屬的一次性撫恤金等共計30480元。12月20日,小梅又從亡夫生前所在的企業領取 恤金10000元。12月23日,小梅領取了寶安區財政局退回的小強藍印戶口增容費10000元。截止小強去世的日子,其銀行帳戶中尚有存款1326元。2000年4月,小強與小梅在寶安區購買了一套房子,總價136812元,支付了首期房款41812元,截止病故支付按揭費25869元。小強治療期間,其所在公司捐助共49141元,支付醫療花費8770元,剩余40371元。 由于小強生前未立遺囑,父母和妻子因為遺產分割問題協商近兩年也沒結果,兩位老人家遂于去年初來深圳提起訴訟。 當事方說 公公婆婆: 兒媳不能獨占遺產 小梅的公公張某說,兒子不幸病故后,我們老倆口白發人送黑發人,心疼難過得幾乎沒法活了。我七十多歲,老伴也六十多了,年齡大,腿腳不便,沒法到深圳來為兒子辦后事,結果和媳婦沒有生養,按繼承法規定,我們老倆口和兒媳小梅都是法定第一順序繼承人,可我們與兒媳就繼承遺產的事協商了快兩年,都沒辦法達成一致。我們生活在農村,年邁體弱沒有勞動能力,兒子生前我們就靠他來供養,現在兒子去世我們失去了依靠,為了以后的生活我們不得不起訴到法院來維護我們的權益,請求法院判令兒媳小梅:1、返還我們應得的撫恤金和恩恤金29548元;2、支付我們老倆口應得的現金遺產繼承份額41348元;3、支付我兒子在銀行的存款中應由我們老倆口繼承的份額;4、判令兒子在寶安區購買的房子應由我們老倆口繼承的份額為41000元。 兒媳小梅: 我的亡夫已資不抵債 小梅說,我與亡夫是在2000年5月結婚的,婚后時間不長,丈夫就被查出得了肝癌,住院治療,這種病也是“富貴病”,花銷很高,丈夫不能工作,我只有小學文化,打的一份工一個月只有幾百塊錢,根本無法應付看病的開銷,沒辦法只好四處跟親戚朋友借錢,丈夫去世時我們已資不抵債。我亡夫的遺產大概為79444元,支付了購房的首期款和治療費用86740元后,負資產為7295元。在我亡夫遺產為負資產的情況下,原告方的繼承主張不應獲得支持。我雖然是女流之輩,沒多少文化水平,但心地善良為人厚道,愿將農行的存款提出18000元支付給原告方。從訴訟時效來講,原告起訴的時間已超過了兩年的時效。因此請求法院駁回原告方的訴訟請求。 我這輩子最大的缺憾就是沒讀過多少書,小學文化在深圳這個地方很難找到工作,特別是丈夫去世后我的生活極為困難,一審判決把我在深圳惟一的容身之處那套房子拍賣了,還要讓我返還給原告方幾萬塊錢,我真不知道以后的日子該怎么過,因此接到判決書后我提出了上訴。 執法者說 一審法院: 公婆兒媳享同等份額繼承權 法院審理后認為,對于死者小強的遺產,其父母和妻子享有同等份額繼承權;婚后的財產,應確定兒媳小梅享有50的份額,余下部分由其父母與其妻子有同等份額繼承權;社保機構確定的撫恤金19458元是用供養直系親屬的,應由其父母享有;其他專屬于小強的個人財產,公公婆婆與兒媳享有同等份額繼承權。故判決如下: 1、 喪葬補助費和養老保險個人專戶積累額共計11022元,原告兩人、被告一人各享有3674元。2、供養直系親屬的一次撫恤金19458元,由死者父母所有。3、死者所在公司支付的10000元恩恤金,原告兩人和被告一人各享有3333.33元。4、死者公司及公司員工的捐助金系捐助給小強個人治病使用,應認定為其個人財產,小強死后尚存余額40371元,由三位繼承人各享有134 57元。5、財政局退回給小強的藍印戶口增容費10000元,應視為夫妻共同財產,其中5000元由被告兒媳小梅所有,余下的5000元視為遺產,由三位繼承人均分。還有小強在銀行的存款余額1326元,也由三繼承人均分。6、小強是在2000年4月購買了寶安區的房子并支付了首期款,而小強與小梅結婚是在此后的5月份,即房子系小強婚前個人購買,雖然婚后小強與小梅共同支付了部分按揭款,且小強死后小梅單獨支付了部分按揭款,但并不因此導致小梅取得該房產的部分所有權。故確定該房產為小強個人所有,其死后兩原告與被告對房產享有同等份額的繼承權。至小強去世之日,已支付的按揭款為25869元為夫妻共同財產,應確定其中的50由被告小梅所有,小強死后小梅單獨支付的按揭款應返還給小梅。這套房產予以拍賣,優先支付尚未償還的銀行貸款后,所得款項先支付小梅單獨支付的購房按揭款及享有的夫妻共同財產部分12934多元,其余的由三位繼承人各繼承三分之一。被告小梅提供的借條,因出借人與其存在一定的親戚或朋友關系,故不予采信。 專家點評 記者就此案采訪了廣東星辰律師事務所律師歐湘富。 1、撫恤金是專門供養直系親屬的依據是什么?為什么死者妻子無份? 歐:撫恤金是職工死亡后,所在單位或社會保險機構給予死者生前被撫養人的精神撫慰和經濟補償,相當于生活費的性質。由于撫恤金不是給予死者的,也不是死者生前的財產,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故不屬于遺產的范圍,不能作為遺產繼承。那么對撫恤金如何分割呢?根據我國目前的有關政策,享受撫恤金待遇的人必須同時具備兩個條件:一是必須是死者的直系親屬、配偶;二是死者生前主要或部分供養的人。具體分為因工死亡和因病或非因工負傷死亡兩種不同情況。如屬因工死亡,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等);如屬因病或非因工負傷死亡,根據廣東省企業職工假期待遇死亡撫恤待遇暫行規定第十條和深圳經濟特區企業員工社會養老保險條例第四十條規定,職工(含離退休人員)因病或非因工負傷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是支付給其生前供養的直系親屬的。法院判決小梅無份,可能是基于小強是因病死亡,其妻子小梅又有勞動能力二方面的考慮。 2、什么叫恩恤金? 歐:中國大陸沒有恩恤金這方面的規定,但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法律有這方面的規,主要是政府或有關單位、基金組織等對受到自然災害(如海嘯、地震、特殊疾病或戰爭)或家庭遇到特別變故、特殊困難的受害人或其親屬的安慰體恤金、援助補償。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在今年三月四日邀請于去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南亞海嘯中失去(死亡或失蹤)家庭成員的香港居民申請一次過的恩恤;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在《社會福利署署長法團條例》下成立「嚴重急性呼吸系統綜合癥(下稱「綜合癥」)信託基金」,以體恤的理由,為嚴重急性呼吸系統綜合癥病故者的受供養家屬、部分「綜合癥」康復者和部分曾接受類固醇治療引起較長遠的後遺癥的「綜合癥」"疑似"患者(所指的是在入院時臨床推定為感染「綜合癥」,並曾接受類固醇治療,其後界定為非「綜合癥」的人士)發放特別恩恤金或特別恩恤經濟援助。基金只會涵蓋在2003年3月至6月「綜合癥」爆發期間作臨床推定為在香港感染「綜合癥」的香港居民。所發放的援助屬特別和恩恤性質,並建基於不代表承認任何法律責任的前提,而且會在徵詢獨立的委員會後由社會福利署署長批核。香港《1998年陸軍義勇軍及海軍義勇軍恩恤金條例(修訂附表)令》於一九五零年制訂,以發放恩恤金和津貼給曾在第二次世界大戰期間,保衛香港的兩支義勇軍的退伍軍人。根據條例,生福利局局長可於憲報刊登修訂令,調整發放的金額。媒體報道:在筆架山一號及泓景臺一二期工程中被拖欠薪金的建筑判頭及工人,要求長江集團主席李嘉誠向他們發放恩恤金,約700至800工人受影響。他們表示,因為長實集團在筆架山一號樓宇建造時經常更改設計圖則,導致「補償建筑期」的費用出現爭拗,令為物料及員工費用墊支的判頭「血本無歸」,亦令他們被迫拖欠工人薪金。 3、 本案中為什么由親戚出據的借條不被法院采信呢? 歐:出借人與其存在一定的親戚或朋友關系,在一定程度上會影響借條的證據效力。但并非與自己存在一定的親戚或朋友關系的就不能作證,何況通常情況下只有彼此具有親戚或朋友關系的人才會借款。民事訴訟法規定: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出庭。證人確有困難不能出庭的,經人民法院許可,可以提交書面證言。所有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人民法院對有關單位和個人提出的證明文書,應當辨別真偽,審查確定其效力。人民法院對當事人的陳述,應當結合本案的其他證據,審查確定能否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因此,小梅提出所借款項用于小強住院治療,她既要提供借條,還要提供其他相關證據(包括出借人轉帳憑證上,出借人和證人的證言,醫療發票,病歷,,小強的工資收入憑證,小強及其父母知道所借款項的用途的其他證據),只有當證據比較充分確實,形成證據鎖鏈時法院才會采信小梅的主張。如果僅有借條,而無其他相關證據相互印證,出借人又未出庭作證,又與小梅存在一定的親戚或朋友關系,那么小梅的主張證據明顯不足,也很難被法院采信! 附相關法條: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三條 證據有下列幾種: 。ǎ⿻C;(二)物證;(三)視聽資料;(四)證人證言;(五)當事人的陳述;(六)鑒定結論;(七)勘驗筆錄。以上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第六十四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第六十五條 人民法院對有關單位和個人提出的證明文書,應當辨別真偽,審查確定其效力。 第七十條 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出庭作證,有關單位的負責人應當支持證人作證。證人確有困難不能出庭的,經人民法院許可,可以提交書面證言。 不能正確表達意志的人,不能作證。 第七十一條 人民法院對當事人的陳述,應當結合本案的其他證據,審查確定能否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二、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一條 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訴或者被告提出反訴,應當附有符合起訴條件的相應的證據材料。 第二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 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 三、廣東省企業職工假期待遇死亡撫恤待遇暫行規定 十、職工(含離退休人員)因病或非因工負傷死亡,發給喪葬補助費、供養直系親屬一次性救濟金(或供養直系親屬生活補助費)、一次性撫恤金。 喪葬補助費的標準:3個月工資(月工資按當地上年度社會月平均工資計,下同); 供養直系親屬一次性救濟金標準:6個月工資; 一次性撫恤金標準:在職職工6個月工資;離退休人員3個月工資。 已參加社會養老保險的離退休人員死亡,由當地社會保險機構按養老保險有關規定發放待遇;在職職工因病或非因工負傷死亡,除有規定納入社會保險支付的地方外,由企業按上述標準發給死亡撫恤待遇。 四、 深圳經濟特區企業員工社會養老保險條例 第四十條 員工退休前非因工死亡或退休后死亡的,其供養的直系親屬享受喪葬補助費和一次性撫恤金。 喪葬補助費和一次性撫恤金的標準: (一)喪葬補助費:支付標準為其死亡時本市上年度城鎮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 (二)一次性撫恤金:撫恤金以其死亡時本市上年度城鎮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供養直系親屬為1人的,支付上述基數的6倍;供養直系親屬為2人的,支付上述基數的9倍;供養直系親屬為3人及以上的,支付上述基數的12倍。 喪葬補助費、一次性撫恤金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公婆告兒媳討要遺產 晶報 記者吳建升 通訊員蔡文武功 (歐湘富律師點評) 一位在深打工的小伙子不幸病死,把悲痛留給身邊年輕的妻子和遠在內地農村老家古稀之年的父母。更令他泉下難安的是,由于他沒有遺囑,在他身后,父母和妻子之間因為遺產問題發生分岐,不得不在這遙遠而陌生的深圳對簿公堂。 案情回放 2002年11月13日,來自安徽的小伙子小強因為肝癌在深圳市第二人民醫院不幸病亡。同年12月19日,其妻子小梅領取了由社保局核準的亡夫喪葬補助費、養老保險個人專戶積累和供養直系親屬的一次性撫恤金等共計30480元。12月20日,小梅又從亡夫生前所在的企業領取 恤金10000元。12月23日,小梅領取了寶安區財政局退回的小強藍印戶口增容費10000元。截止小強去世的日子,其銀行帳戶中尚有存款1326元。2000年4月,小強與小梅在寶安區購買了一套房子,總價136812元,支付了首期房款41812元,截止病故支付按揭費25869元。小強治療期間,其所在公司捐助共49141元,支付醫療花費8770元,剩余40371元。 由于小強生前未立遺囑,父母和妻子因為遺產分割問題協商近兩年也沒結果,兩位老人家遂于去年初來深圳提起訴訟。 當事方說 公公婆婆: 兒媳不能獨占遺產 小梅的公公張某說,兒子不幸病故后,我們老倆口白發人送黑發人,心疼難過得幾乎沒法活了。我七十多歲,老伴也六十多了,年齡大,腿腳不便,沒法到深圳來為兒子辦后事,結果和媳婦沒有生養,按繼承法規定,我們老倆口和兒媳小梅都是法定第一順序繼承人,可我們與兒媳就繼承遺產的事協商了快兩年,都沒辦法達成一致。我們生活在農村,年邁體弱沒有勞動能力,兒子生前我們就靠他來供養,現在兒子去世我們失去了依靠,為了以后的生活我們不得不起訴到法院來維護我們的權益,請求法院判令兒媳小梅:1、返還我們應得的撫恤金和恩恤金29548元;2、支付我們老倆口應得的現金遺產繼承份額41348元;3、支付我兒子在銀行的存款中應由我們老倆口繼承的份額;4、判令兒子在寶安區購買的房子應由我們老倆口繼承的份額為41000元。 兒媳小梅: 我的亡夫已資不抵債 小梅說,我與亡夫是在2000年5月結婚的,婚后時間不長,丈夫就被查出得了肝癌,住院治療,這種病也是“富貴病”,花銷很高,丈夫不能工作,我只有小學文化,打的一份工一個月只有幾百塊錢,根本無法應付看病的開銷,沒辦法只好四處跟親戚朋友借錢,丈夫去世時我們已資不抵債。我亡夫的遺產大概為79444元,支付了購房的首期款和治療費用86740元后,負資產為7295元。在我亡夫遺產為負資產的情況下,原告方的繼承主張不應獲得支持。我雖然是女流之輩,沒多少文化水平,但心地善良為人厚道,愿將農行的存款提出18000元支付給原告方。從訴訟時效來講,原告起訴的時間已超過了兩年的時效。因此請求法院駁回原告方的訴訟請求。 我這輩子最大的缺憾就是沒讀過多少書,小學文化在深圳這個地方很難找到工作,特別是丈夫去世后我的生活極為困難,一審判決把我在深圳惟一的容身之處那套房子拍賣了,還要讓我返還給原告方幾萬塊錢,我真不知道以后的日子該怎么過,因此接到判決書后我提出了上訴。 執法者說 一審法院: 公婆兒媳享同等份額繼承權 法院審理后認為,對于死者小強的遺產,其父母和妻子享有同等份額繼承權;婚后的財產,應確定兒媳小梅享有50的份額,余下部分由其父母與其妻子有同等份額繼承權;社保機構確定的撫恤金19458元是用供養直系親屬的,應由其父母享有;其他專屬于小強的個人財產,公公婆婆與兒媳享有同等份額繼承權。故判決如下: 1、 喪葬補助費和養老保險個人專戶積累額共計11022元,原告兩人、被告一人各享有3674元。2、供養直系親屬的一次撫恤金19458元,由死者父母所有。3、死者所在公司支付的10000元恩恤金,原告兩人和被告一人各享有3333.33元。4、死者公司及公司員工的捐助金系捐助給小強個人治病使用,應認定為其個人財產,小強死后尚存余額40371元,由三位繼承人各享有134 57元。5、財政局退回給小強的藍印戶口增容費10000元,應視為夫妻共同財產,其中5000元由被告兒媳小梅所有,余下的5000元視為遺產,由三位繼承人均分。還有小強在銀行的存款余額1326元,也由三繼承人均分。6、小強是在2000年4月購買了寶安區的房子并支付了首期款,而小強與小梅結婚是在此后的5月份,即房子系小強婚前個人購買,雖然婚后小強與小梅共同支付了部分按揭款,且小強死后小梅單獨支付了部分按揭款,但并不因此導致小梅取得該房產的部分所有權。故確定該房產為小強個人所有,其死后兩原告與被告對房產享有同等份額的繼承權。至小強去世之日,已支付的按揭款為25869元為夫妻共同財產,應確定其中的50由被告小梅所有,小強死后小梅單獨支付的按揭款應返還給小梅。這套房產予以拍賣,優先支付尚未償還的銀行貸款后,所得款項先支付小梅單獨支付的購房按揭款及享有的夫妻共同財產部分12934多元,其余的由三位繼承人各繼承三分之一。被告小梅提供的借條,因出借人與其存在一定的親戚或朋友關系,故不予采信。 專家點評 記者就此案采訪了廣東星辰律師事務所律師歐湘富。 1、撫恤金是專門供養直系親屬的依據是什么?為什么死者妻子無份? 歐:撫恤金是職工死亡后,所在單位或社會保險機構給予死者生前被撫養人的精神撫慰和經濟補償,相當于生活費的性質。由于撫恤金不是給予死者的,也不是死者生前的財產,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故不屬于遺產的范圍,不能作為遺產繼承。那么對撫恤金如何分割呢?根據我國目前的有關政策,享受撫恤金待遇的人必須同時具備兩個條件:一是必須是死者的直系親屬、配偶;二是死者生前主要或部分供養的人。具體分為因工死亡和因病或非因工負傷死亡兩種不同情況。如屬因工死亡,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等);如屬因病或非因工負傷死亡,根據廣東省企業職工假期待遇死亡撫恤待遇暫行規定第十條和深圳經濟特區企業員工社會養老保險條例第四十條規定,職工(含離退休人員)因病或非因工負傷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是支付給其生前供養的直系親屬的。法院判決小梅無份,可能是基于小強是因病死亡,其妻子小梅又有勞動能力二方面的考慮。 2、什么叫恩恤金? 歐:中國大陸沒有恩恤金這方面的規定,但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法律有這方面的規,主要是政府或有關單位、基金組織等對受到自然災害(如海嘯、地震、特殊疾病或戰爭)或家庭遇到特別變故、特殊困難的受害人或其親屬的安慰體恤金、援助補償。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在今年三月四日邀請于去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南亞海嘯中失去(死亡或失蹤)家庭成員的香港居民申請一次過的恩恤;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在《社會福利署署長法團條例》下成立「嚴重急性呼吸系統綜合癥(下稱「綜合癥」)信託基金」,以體恤的理由,為嚴重急性呼吸系統綜合癥病故者的受供養家屬、部分「綜合癥」康復者和部分曾接受類固醇治療引起較長遠的後遺癥的「綜合癥」"疑似"患者(所指的是在入院時臨床推定為感染「綜合癥」,並曾接受類固醇治療,其後界定為非「綜合癥」的人士)發放特別恩恤金或特別恩恤經濟援助;鹬粫w在2003年3月至6月「綜合癥」爆發期間作臨床推定為在香港感染「綜合癥」的香港居民。所發放的援助屬特別和恩恤性質,並建基於不代表承認任何法律責任的前提,而且會在徵詢獨立的委員會後由社會福利署署長批核。香港《1998年陸軍義勇軍及海軍義勇軍恩恤金條例(修訂附表)令》於一九五零年制訂,以發放恩恤金和津貼給曾在第二次世界大戰期間,保衛香港的兩支義勇軍的退伍軍人。根據條例,生福利局局長可於憲報刊登修訂令,調整發放的金額。媒體報道:在筆架山一號及泓景臺一二期工程中被拖欠薪金的建筑判頭及工人,要求長江集團主席李嘉誠向他們發放恩恤金,約700至800工人受影響。他們表示,因為長實集團在筆架山一號樓宇建造時經常更改設計圖則,導致「補償建筑期」的費用出現爭拗,令為物料及員工費用墊支的判頭「血本無歸」,亦令他們被迫拖欠工人薪金。 3、 本案中為什么由親戚出據的借條不被法院采信呢? 歐:出借人與其存在一定的親戚或朋友關系,在一定程度上會影響借條的證據效力。但并非與自己存在一定的親戚或朋友關系的就不能作證,何況通常情況下只有彼此具有親戚或朋友關系的人才會借款。民事訴訟法規定: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出庭。證人確有困難不能出庭的,經人民法院許可,可以提交書面證言。所有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人民法院對有關單位和個人提出的證明文書,應當辨別真偽,審查確定其效力。人民法院對當事人的陳述,應當結合本案的其他證據,審查確定能否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因此,小梅提出所借款項用于小強住院治療,她既要提供借條,還要提供其他相關證據(包括出借人轉帳憑證上,出借人和證人的證言,醫療發票,病歷,,小強的工資收入憑證,小強及其父母知道所借款項的用途的其他證據),只有當證據比較充分確實,形成證據鎖鏈時法院才會采信小梅的主張。如果僅有借條,而無其他相關證據相互印證,出借人又未出庭作證,又與小梅存在一定的親戚或朋友關系,那么小梅的主張證據明顯不足,也很難被法院采信! 附相關法條: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三條 證據有下列幾種: (-)書證;(二)物證;(三)視聽資料;(四)證人證言;(五)當事人的陳述;(六)鑒定結論;(七)勘驗筆錄。以上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第六十四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第六十五條 人民法院對有關單位和個人提出的證明文書,應當辨別真偽,審查確定其效力。 第七十條 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出庭作證,有關單位的負責人應當支持證人作證。證人確有困難不能出庭的,經人民法院許可,可以提交書面證言。 不能正確表達意志的人,不能作證。 第七十一條 人民法院對當事人的陳述,應當結合本案的其他證據,審查確定能否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二、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一條 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訴或者被告提出反訴,應當附有符合起訴條件的相應的證據材料。 第二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 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 三、廣東省企業職工假期待遇死亡撫恤待遇暫行規定 十、職工(含離退休人員)因病或非因工負傷死亡,發給喪葬補助費、供養直系親屬一次性救濟金(或供養直系親屬生活補助費)、一次性撫恤金。 喪葬補助費的標準:3個月工資(月工資按當地上年度社會月平均工資計,下同); 供養直系親屬一次性救濟金標準:6個月工資; 一次性撫恤金標準:在職職工6個月工資;離退休人員3個月工資。 已參加社會養老保險的離退休人員死亡,由當地社會保險機構按養老保險有關規定發放待遇;在職職工因病或非因工負傷死亡,除有規定納入社會保險支付的地方外,由企業按上述標準發給死亡撫恤待遇。 四、 深圳經濟特區企業員工社會養老保險條例 第四十條 員工退休前非因工死亡或退休后死亡的,其供養的直系親屬享受喪葬補助費和一次性撫恤金。 喪葬補助費和一次性撫恤金的標準: (一)喪葬補助費:支付標準為其死亡時本市上年度城鎮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 (二)一次性撫恤金:撫恤金以其死亡時本市上年度城鎮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供養直系親屬為1人的,支付上述基數的6倍;供養直系親屬為2人的,支付上述基數的9倍;供養直系親屬為3人及以上的,支付上述基數的12倍。 喪葬補助費、一次性撫恤金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題:[討論]“就業班”是否剝奪了學生高考的權利? [1] 2 [轉帖]鹽田某中學:成績差讀“就業班” 2006年 10月 17日 09:28 深圳新聞網 鹽田某中學部分高三學生認為學校此舉剝奪了其高考權;校方則稱是“因材施教”完全自愿并無強制 核心提示:近幾天,鹽田區某中學高三年級職高類4、5、6班的部分學生因為分班問題感到憂心忡忡。學校根據學生的成績準備將一部分學生分入“就業班”。這些學生認為,學校這一舉措實際上取消了他們參加高考的權利,他們反對這一做法。校方則表示,分班純屬自愿原則,并沒有強制學生。昨日,本報記者趕赴該校就此展開調查。 報料人:溫同學 報料內容:學校擬把學習成績差的學生分入“就業班”,而這些學生將不能參加高考 報料獎:200元 學生:分入“就業班”不能高考 昨天(16日),鹽田區某中學高三(4)班的學生小溫(化名)向本報記者講述了事情的經過。小溫告訴記者,她是該中學職高(4)班的學生。上周五,班主任老師找到她和班里的其他一些同學談話,告訴他們學校要分班的消息。 小溫說,班主任老師告訴他們,學校準備在高三年級4、5、6這3個職高班內挑出一些成績差的學生編入一個“就業班”。今年下半學期兩個月月考綜合成績在80名以后的學生都要進入“就業班”,對進入“就業班”的學生學校安排參加就業培訓,但是不能參加明年高職類的高考。如果他們不愿意進入“就業班”,還可以選擇成人高考班或者轉學。 小溫告訴記者,昨天班主任老師向他們下了“最后通牒”,凡是不去“就業班”的學生,學校將強制搬走他們的桌椅。 對于校方的做法,小溫感到十分氣憤。小溫說,他們高三年級一共有6個班,其中1、2、3班是普高班,這些學生可以參加普通高考,4、5、6三個班屬于職高班,這些學生只能參加高職類的高考。如今學校又弄出了一個“就業班”,一旦進入這個班,他們連參加高職類高考的權利都被取消了,學校這樣做,就是為了保證高考的升學率達到百分之一百。小溫認為,學校分班應該按照學生的意愿,雖然他們成績差,但是不能因為這個就剝奪他們參加高考的權利。 校方:分班完全自愿并無強制 就小溫反映的問題,記者昨日下午來到學校采訪了該中學的校長唐先生。唐校長告訴記者,確實是有分班一事,但完全是自愿原則,并沒有強制學生,可能是一些老師在做工作時,方法有些簡單。 唐校長說,該中學是一所職高類的高中,同時也開辦了普高類課程。根據職高類高中的特點,學校根據學生的成績采取了適當的教育方式。成績好的學生走普高的路子,次之的進入職高班學習,對于一些成績不理想的學生,學校則組織了一個“就業班”,委托校外的培訓機構對學生進行培訓,讓他們掌握一門實用的技術。 唐校長說,學校分班的做法與目前教育方面的法律法規并不矛盾,也不是取消了這些學生的高考權。如果這些學生真的要參加高考,學校也不會阻止。不過唐校長承認,“就業班”所開辦的課程是為了掌握一門技術,與普通參加高考或職高類高考的學生開辦的課程不同。 唐校長一再強調,他們這樣做完全是出于“因材施教”的考慮,是針對學生學習能力不同而采取的不同教育方式。對于學生所反映的校方分班是為了保證升學率這一說法,唐校長予以了否認,他說,學校并不在乎升學率,這樣做完全是為了學生考慮。他希望學生和家長能轉變觀念,未必只有參加高考才是惟一就業的途經。 律師:不應剝奪學生高考權 對于該中學分班引起的糾紛,記者采訪了廣東星辰律師事務所的歐湘富律師。歐律師認為,剝奪他人高考的行為是明顯違法的行為。 歐律師提出,學校根據學生成績進行分班本身并不違法,但是如果分班的后果造成一些學生無法參加高考,這就剝奪了學生受教育的權利。歐律師說,我國《憲法》規定,公民有受教育的權利。學校如果采取引導等方式,在學生自愿的前提下進行分班,如果學生同意則無可厚非。但是如果學校的做法帶有強制性,那么就侵犯了這些學生受教育的權利。 學生成績好壞或者能否考取大學,都不影響這些學生參加高考的權利。如果學校確實存在強制學生的行為,學生可以采取法律手段爭取自己的合法權益!“l表時間:2006-10-17 17:38:00 當前位置:深圳法制報 首頁>新版欄目 > 熱線社情 出版日期: 2004年12月1日 洗頭妹陪客受傷要求算工傷 律師認為與客人到酒店開房并不是洗頭工的職責 作 者: 劉春林 實習生 莫署/文 薛云麾/圖 一位洗頭妹在老板娘的許可下與一客人“出臺”,到酒店開房后,遭客人暴打,并被連刺幾刀?腿吮蛔ィ搭^妹重傷入院。高額的醫藥費讓她難以負擔。11月29日下午,在兩位姐姐的陪同下,洗頭妹找老板娘“借錢”。她認為,自己是在工作時間內做老板娘安排的工作時受傷,應屬工傷,老板娘理所應該“借錢”給她。向老板娘“借錢”11月29日下午,有讀者報料,稱一身著病服的女子在沙嘴一家發廊內大鬧,引來了許多人圍觀。記者隨后趕到事發現場,在一家“琪琪美容美發店”內,記者見到了這位身著病服的年輕小姐。她身上穿的是一件寫有“深圳市第二人民醫院”的病服,其中一個手指上還纏著紗布。據這個年輕小姐介紹,她姓王,是這家發廊的洗頭妹。11月11日,她在老板娘的許可下陪一客人到酒店吃飯,不想被客人用刀刺傷。王小姐告訴記者,由于沒錢支付醫療費,現在她已經被醫院停了藥。她到發廊是準備向老板娘借錢的。陪同王小姐的兩個女子自稱是王小姐的姐姐。就在記者與她們三人談話時,一個自稱是發廊老板娘的女子走了過來。雙方爭吵了幾句后,老板娘一定要記者跟她到后面的一間房里才肯講情況。據老板娘介紹,王小姐確是她發廊的洗頭妹,但王小姐受傷的事情與發廊無關,是王小姐自己去酒店才造成的。出臺陪客險些陪命就在老板娘向記者介紹情況時,王小姐的兩個姐姐沖了進來,拿著一份材料要記者到外面看。材料是王小姐自己寫的一份案情經過,文中寫道:11月11日傍晚6點左右,她正在美發店吃飯,老板娘說一個香港客人要請她吃飯,讓她陪客人去。隨后她陪同香港客人去了卡拉OK廳唱歌、喝啤酒。當晚8點左右,兩人一道吃飯,隨后兩人到了沙嘴某酒店開房。王小姐自稱,當時她曾拒絕入房,但還是被強行推了進去。進房間后,客人將房門反鎖并掏出了一把刀。“他說他失戀了,不想活了,要拉我墊背。”“他用刀在自己的手腕上劃了幾刀,又架到了我脖子上,我去搶刀被劃傷了手指!痹谟沂钟直桓盍艘坏逗螅闷鹁破吭蚁蛄丝腿耍瑢Ψ絼t一刀刺中了她的右腹部。王小姐依稀記得,她被刺傷后的一個小時都在試圖與外界聯系,均被對方阻止,直到她姐姐打來一個電話她才勉強說出了地點。開房被刺屬于工傷?王小姐獲救后,被送到了深圳市第二人民醫院做搶救手術。但是巨額的醫療費讓她一籌莫展。她告訴記者,她在入院3天后,因承受不了醫藥費被停止了用藥。她還說,目前將她捅傷的男子已經被警方拘留,該男子目前肯定拿不出醫藥費。她想到了找發廊老板娘“借錢”。據她的兩個姐姐講,她們為此事去了三次發廊,但老板娘沒有給一分錢。老板娘則給記者看了一張手寫的借條,借款額是3500元錢,名字不是王小姐本人的。老板娘告訴記者,借錢的人是王小姐的男友,也在發廊工作。對于已借3500元的事,王小姐及她的姐姐堅決否認。王小姐表示,她是在老板娘的允許下出去的,而老板娘也收了客人的出臺費,她是在工作時間內按老板娘的指示做事卻受了傷,應屬于工傷。老板娘則說,王小姐出去時確實經過了她的許可,但當時是吃飯時間,她管不著,她沒有收錢。法醫鑒定為重傷王小姐向記者提供的一份法醫報告書,有關案情簡要一欄這樣表述:受檢人(王小姐)訴2004年11月11日22時左右在深圳市福田區沙嘴某酒店719房內被人用水果刀捅傷腹部,傷后到深圳市第二人民醫院就醫。報告的分析說明一欄注明:受檢人右上腹刀刺傷,右眼挫傷,多處軟組織挫傷,刀刺致胃前、后壁破裂,結腸及胰腺下方小動脈破裂出血。根據《人體重傷鑒定標準》第六十七條標準,評定為重傷。律師:按民事案件起訴就本案中王小姐提出的工傷說法,記者咨詢了廣東星辰律師事務所的歐湘富律師。歐律師建議,王小姐提出的工傷說法很難認定,但可以按照民事案件來向客人與老板娘索賠。歐律師表示,從王小姐自述的情況來看,她作為一個洗頭妹與客人到酒店“吃飯”,這是否是一個洗頭工的工作職責,不言自明。如果按照工傷索賠,勞動與社會保障部門不可能予以支持。但是,王小姐可以按照民事案件來向客人與老板娘索賠。按照國家規定的刑事附帶民事提起訴訟,存在一定過錯的老板娘因不負有刑事責任不能作為被告。若作為民事案件起訴,雖然王小姐自己也要負一部分責任,但客人與老板娘都有過錯,兩方都可以作為被告承擔醫藥費的賠償與精神損失。 要想入職 別要社保 ://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9日10:55 南方新聞網 要想入職別要社保 一公司清潔工稱被迫簽這種聲明 本報訊(記者楊敏)清潔工入職前聲明無需辦理任何手續,包括社會保險?前日上午,簽下《聲明》的清潔工們向公司提出辭職,并要求要回自己的社保費和加班費,但辦公室 卻大門緊鎖。 從上周三開始,位于蛇口龜山路的致誠服務有限公司的幾十名清潔工開始向公司辭職,并集體要求要回自己的社保費和加班費。前日上午9時多,清潔工再次來到公司門口時,公司工作人員用一把鎖鏈將大門緊鎖。在現場,清潔工賀先生稱,他們進公司時,都要簽一份聲明。記者看到該《聲明》中寫道,“本人自愿以臨時工性質為蛇口致誠服務有限公司有償服務,無須辦理任何手續(包括社會保險、簽訂勞動合同等)”,并按有指模。如不簽,就無法謀得這份差事。 在場的公司前項目主管舒先生提供的投訴信和一份名單中,公司有700多名員工,按規定辦理了正式手續的只有約200人,且員工幾乎沒有任何福利。為此,公司的108名員工向公司提出了辭職,決定向公司討要自己的社保費和加班費,但公司大門緊鎖。 昨日,公司負責人翁女士表示已將權力移交他人,但沒透露新負責人的聯系方式。 據深圳市星辰律師事務所律師歐湘富介紹,按照國家《勞動法》規定,臨時工和正式工一樣,公司須與其簽訂勞動合同并購買社保。上述聲明違反了法律關于強制性方面的原則,不具備法律效力。 (報料人:陳小姐報料獎:50元) 。戏蕉际袌螅 案例名稱 李展訴女婿劉永昌等遺產繼承、贍養和債務糾紛案 案件性質 民事法律援助案例 辦案單位 報送單位 案情簡介:2004年10月 ,51歲的李展及二個鄰居,來到深圳市法律援助處,捧著其獨生女兒張小麗的照片,泣不成聲地向值班律師歐湘富訴說其女婿在其女兒死亡后娶了后妻就撕毀協議,變得無情無義。1990年,37歲的李展懷著被丈夫拋棄的創痛,帶著16歲的獨生女兒張小麗來到深圳布吉打工。1994年,19歲的張小麗在深打工期間,與香港小伙子劉永昌相戀結婚,先后生下一子一女,并于1999年移居香港。2001年4月 27日,張小麗不幸因病在香港去世,只剩下孤苦無依的母親李展一人在深圳生活,女婿一再承諾會為她養老送終,會把中兆花園的房子全部轉讓給她,還會支付房子的按揭貸款及物管、水電等費用。同年5月5日,劉永昌來到深圳,與岳母李展簽下這樣一份協議,內容是:1、張小麗生前在布吉南嶺村中兆花園購置的一處面積為45平米的房產,轉到岳母李展名下,以為養老之用;該房產剩余的按揭貸款由劉永昌按期償還;3、該房產每月的物業管理費、水電等費用,由劉永昌繳納;4、劉永昌每月付岳母生活費2000元。此房購后及女兒死后,李展一直住在女兒生前所購的中兆花園的這套房子里。其女婿起初還能部分履行當初簽的協議,每月為中兆花園的房子繳按揭款、管理費、水電費等,雖然沒有給她每月2000元的生活費,但讓她收取他與張小麗結婚前在東莞購置但婚后才還清銀行按揭款的一套房子的租金(起初每月為1000元,后降為800元),她還勉強能維持生活。一切從女婿娶了后妻后就變了,不僅閉口不談房主過戶的事,而且女婿先是帶著后妻來中兆花園試圖趕她走,不成,就從2004年7月起停止償還房子的按揭貸款和拒繳物管和水電等費用,又于同年8月不再讓她收取東莞那套房子的租金。最讓她傷心的是,女婿說當初那份協議是她利用他不識簡體漢字騙他簽訂的。后來,銀行和按揭擔保人找上門催繳按揭款,物管處也找上門了,好在中兆花園物管處知道她的實際情況,把繳費期限一再后延,兩年來共欠了上萬元物管和水電等費用,但管理處從未停過她的水電,她才得以在那套房子里容身。慘的是女婿不再讓她收取東莞房子的租金,她就斷了唯一的生活來源,每天靠在小區里撿些垃圾和給人當鐘點工維持生計。最讓李展傷心的是,女婿說當初那份協議是她召集眾多親友、利用他不識簡體漢字、不知情騙他簽訂的,當時不知協議處分了屬于他和二個孩子的財產;女婿稱他在香港只是建筑工地的一個臨時工,收入有限,一個人負擔岳母及妻兒共4個人的生活花銷已力不從心,還被查出患有嚴重膽結石,卻拿不出醫療費,已無法保證自己與家人的生活所需,所以根本無力負擔岳母的其他費用,何況自己對岳母沒有贍養義務。 辦案經過: 2004年 10 月的一天,李展及二個鄰居,來到深圳市法律援助處申請法律援助。幾天后,我處隨即指派歐湘富律師作為其一審訴訟代理人辦理此案。歐律師遂于2004年11月1日代理原告李展訴至深圳市龍崗區人民法院。按法院的要求,本宗糾紛按遺產繼承糾紛案、債務案和贍養案三案立案審理。一審判決后,遺產繼承糾紛案,李展提出了上訴;債務案和贍養案,則是其女婿劉永昌提出了上訴。本處又指派了黃麗榮律師和肖寒梅律師作為李展的二審代理人。援助律師的主要工作如下: ㈠、不辭辛苦,進行大量的調查取證,包括找對方當事人和后來成為本案第三人的兩個單位取證。援助律師先后向劉永昌和按揭銀行和擔保單位及物業管理公司、房屋所在地的南龍社區居委會,龍崗區公證處,李展戶籍地村委會和派出所及當地的醫院調取了相關證據。㈡、擬寫三份起訴狀,代為立案,后又針對劉永昌提起反訴和四個第三人撰寫答辯狀,參與證據交換和質證。開始擬以合同糾紛案起訴,但因案情紛繁復雜,訴訟主體多,女婿劉永昌提起反訴,房屋按揭銀行及擔保人、死者的二個小孩(劉健鵬、劉婉婷)都以第三人身份申請參與本案,并提出了獨立的訴訟請求。因此,遂將此事分成遺產繼承、債務(主要是涉及物業管理費和水電費)和贍養費糾紛三案分別起訴立案。本案涉及遺產繼承權、贈與法律關系及借款和擔保合同關系。2005年6月,援助律師代理李展以其女婿劉永昌不履行所簽協議為由,向龍崗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三案的訴請概括為:1、2001年李展與劉永昌所簽的協議合法有效;2、將中兆花園的房產判歸李展所有,按揭所欠貸款判決由劉永昌償還;3、劉永昌履行每月提供2000元生活費的承諾,直至李展75周歲止;4、劉永昌償付拖欠的中兆花園物業管理費、水電費, 并由劉永昌承擔此房以后的物業管理費、水電費,直至李展75周歲止。㈢、撰寫代理詞,分別多次出庭參與訴訟;在二審時又幫助李展寫上訴狀或答辯狀,援助律師代理觀點中雖然有一部分未能被一審法院采納,但最終被二審法院采納,原告的訴訟請求幾乎得到全部支持。援助律師認為第一,劉永昌以其受欺詐和受脅迫為由請求撤銷協議是不能成立的,劉永昌不僅未在簽訂協議后的法定期間內(一年)行使撤銷權,相反在簽訂協議后長達三年零二個月的時間里、在沒有受到任何脅迫的情況下積極履行協議,被告說那份協議是原告利用他不識簡體漢字騙他簽訂的,可是他在協議上的簽名用的就是簡體漢字,而原告才是名字都寫不好的文盲。協議書上還有被告的香港身份證號碼,被告要毀約的真正原因是,娶了后妻就變得無情無義?梢姳桓娈敵跤喠f議是其真實意思表示,應屬有效。此觀點均得到一、二審法院認可。第二,雖然合同法規定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但該法又規定具有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的規定。本案中,原告在簽訂協議前入住上述房產至今,原告缺乏勞動能力又無經濟來源,孤身一人、無依無靠需要被告贍養和扶助,而被告簽訂贈與協議則表明其有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且愿意盡其喪偶女婿對岳母的撫養義務,故被告將其所享有的該房產的5/8所有權贈與原告的協議應視為具有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現訴爭房產雖未辦理房地產權轉移手續,但被告不得行使贈與合同的任意撤銷權,其請求法院撤銷《協議》,于法無據,一審判決適用法律不當。再者,自協議簽訂之日起至被告反訴,已達三年零二個月之久,早已超過法定的撤銷時效,并且該時效為除斥期間,不存在時效中斷的問題。故原告請求確認贈與合同有效于法有據,法院應予以支持。二審法院撤銷了一審判決(一審判決原告李展、第三人劉健鵬、劉婉婷各占有中兆花園房產的六分之一份額,被告劉永昌占有該房產二分之一份額),依法改判原告享有本案訴爭房產的3/4所有權(5/8+1/8),第三人劉健鵬、劉婉婷享有本案訴爭房產的1/4所有權,該房產所負債務由原告及第三人劉健鵬、劉婉婷在房產價值范圍內連帶承擔 。一、二審法院基于同樣的理由對另外二案作出了被告承擔李展贍養費及物管費水電費的約定合法有效的判決,李展完全勝訴。㈣、多次與被告及第三人聯系溝通,做調解工作,雖不能化干戈為玉帛,但緩和了氣氛,不再劍拔弩張,銀行及擔保人也放棄了要求收回樓房的請求。代理律師一方面為李展申請了先予執行,另一方面則從維護了社會穩定出發,多次做雙方思想工作,以緩和氣氛,避免造成打架沖突事件。還多次與第三人銀行及擔保人聯系溝通,做其調解工作,告訴其本案情況特殊,不是借款人不愿還款,而是房地產究竟應歸誰所有,尚無定論。另外,即使銀行收回樓房后,也不可能把李展趕到馬路上去流浪,何況所欠貸款已不多,勸其不要急于收回此房。同時在庭審時也指出,法院審理的是遺產繼承案,而非貸款合同和擔保案,法院合并審理不妥,致使銀行及擔保人打消了要收回樓房的念頭,法院也未支持他們的請求。 辦案結果:關于遺產繼承案。深圳市中級法院終審判決:確認李展與劉永昌于2001年5月5日所簽《協議》第一條中劉永昌將其個人所有和繼承取得的房屋所有權份額贈與李展的約定及《協議》第二條由劉永昌償付房產剩余按揭款的約定有效;確認李展享有深圳市龍崗區布吉南嶺村中兆花園灝庭軒3座2A房產四分之三的權利份額,兩個外孫劉健鵬、劉婉婷共同享有此房地產四分之一的權利份額,劉永昌應協助李展辦理房產登記手續。駁回劉永昌的反訴請求。 關于贍養費案和債務案。龍崗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李展完全勝訴,其判決內容綜合如下:1、協議約定由被告劉永昌向原告李展支付中兆花園的房產每月物業管理費、水電費及2000元生活費的內容合法有效;2、被告應自本判決書生效之日起三日內支付2005年6月至11月期間的生活費共12000元給原告李展,2005年12月以后原告的生活費按照每月1200元的標準支付,直至2028年11月30日(原告年滿75周歲)止,若原告在2028年11月30日前死亡, 則支付至原告死亡時止。3、被告應自本判決書生效之日起三日內向原告支付中兆花園至2005年9月2日前產生的管理費624.92元,水費236.16 元,及至2005年6月4日前產生的電費,并據實向原告李展支付2005年9月3日以后原告居住在該房內產生的管理費及水費和2005年6月5日起原告居住在該房內產生的電費,均至2028年11月30日(原告年滿75周歲)止,若原告在2028年11月30日前死亡或搬出該房, 則支付至原告死亡或搬出該房時止。此二案判決后,只有被告劉永昌不服,向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訴,但中級法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深圳岳母狀告香港女婿 晶報記者 吳建升文圖 河南打工妹張小麗在深打工期間,與香港居民劉永昌相戀,并于婚后赴港定居。后張小麗在香港不幸病逝,只剩下孤苦無依的母親李展一人在深生活。鄰居們發現,李展起初生活還算穩定,不時參加社區活動,可后來竟以撿垃圾、當鐘點工維持生計。鄰居們正驚訝不解間,她一紙訴狀將香港女婿劉永昌告上了法庭。 案情回放 1994年,19歲的河南打工妹張小麗,與香港小伙子劉永昌相戀結婚,先后生下一子一女,并于1999年移居香港。2001年4月27日,張小麗不幸因病在香港去世。同年5月5日,其夫劉永昌來到深圳布吉南嶺村,與在此獨居的岳母李展簽下這樣一份協議:1、張小麗生前在布吉南嶺村中兆花園購置的一處面積為45平米的房產,轉到岳母李展名下,以為養老之用;該房產剩余的按揭貸款由劉永昌按期償還;3、該房產每月的物管、水電等費用,由劉永昌繳納;4、劉永昌每月付岳母生活費2000元。 2005年6月,李展以女婿劉永昌不履行所簽協議為由,向龍崗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1、2001年所簽的協議合法有效;2、將上述中兆花園的房產判歸李展所有;3、劉永昌履行每月提供2000元生活費的承諾;4、劉永昌履行協議,償付拖欠的中兆花園物管費、水電費及按揭貸款等。 女婿劉永昌在庭審答辯中提出反訴,稱當初與岳母所簽協議系被騙情況下簽訂,因此請求法院判令準許撤銷該協議。 原告方岳母:女婿娶了后妻就無情無義 在布吉南嶺村中兆花園,記者見到了53歲的李展,她捧著女兒生前的照片泣不成聲。 1990年,37歲的李展懷著被丈夫拋棄的創痛,帶著16歲的獨生女兒張小麗來到深圳布吉打工。后來女兒戀愛嫁人并去了香港。2001年4月女兒死后,她問前來報喪的女婿女兒是怎么死的,女婿始終不告訴她,她要求去香港見女兒遺容最后一面,也被女婿拒絕。女婿只是一再對她說,他會為她養老送終,會把中兆花園的房子全部轉讓給她,還會支付房子的按揭貸款及物管、水電等費用。還找人寫下了那份協議,去找中兆花園物管處主任借印油讓雙方在協議上蓋了手印。此房購后及女兒死后,她一直住在女兒生前所購的中兆花園的這套房子里。 女婿起初還能部分履行當初簽的協議,每月為中兆花園的房子繳按揭款、管理費、水電費等,雖然沒有給她每月2000元的生活費,但讓她收取他與張小麗結婚前在東莞購置但婚后才還清銀行按揭款的一套房子的租金(起初每月為1000元,后降為800元),她還勉強能維持生活。 一切從女婿娶了后妻后就變了,女婿先是帶著后妻來中兆花園試圖趕她走,不成,就從2004年7月起停止償還房子的按揭貸款和拒繳物管水電等費用,又于同年8月不再讓她收取東莞那套房子的租金。 最讓她傷心的是,女婿說當初那份協議是她利用他不識簡體漢字騙他簽訂的,“可他在協議上的簽名就用的是簡體漢字,而我自己才是名字都寫不好的文盲。協議書上還有他的香港身份證號碼,如果他自己不告知,別人怎會知道?他要撕毀協議的真正原因是,娶了后妻就變得無情無義!焙髞,銀行找上門催繳按揭款,物管處也找上門了,好在中兆花園物管處知道她的實際情況,把繳費期限一再后延,兩年來共欠了上萬元物管和水電等費用,但管理處從未停過她的水電,她才得以在那套房子里容身。慘的是女婿不再讓她收取東莞房子的租金,她就斷了唯一的生活來源,每天靠在小區里撿些垃圾和給人當鐘點工維持生計。 李展一再向記者表示,她生計艱難,沒有能力打官司,是市法律援助中心為她指派的歐湘富和黃麗榮兩位律師無償為她提供服務,兩位律師迄今沒喝過她一口水,吃過她一口飯,她不知道該怎么感謝這些好心人。 被告方女婿:我對岳母沒有贍養義務 在庭審答辯中,劉先生稱,2000年6月,他和妻子張小麗購買了位于布吉中兆花園的那套房子。2001年4月27日張小麗在香港病逝后,5月5日,岳母李展趁其尚處喪妻的巨大創痛之中,召集眾多親友,利用他不識簡體中文字的短處,要求他在一份由李展早已寫好的協議書上簽字。他當時說不知道上面是什么內容而不簽,岳母欺騙說上邊只是要求他保證她有權看望外孫和外孫女的內容。于是他信以為真,就在協議上簽了字。說是協議,只有一份,由岳母李展保管。直到岳母起訴,他將材料交給別人看后才知道,內容不是當初岳母所說的那樣,而是處分了屬于他和孩子的財產。因此,這份協議是他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被騙簽訂的,因此是無效的。而且,他對岳母并無贍養義務。他在香港只是建筑工地的一個臨時工,收入有限,一個人負擔岳母及妻兒共4個人的生活花銷已力不從心,還被查出患有嚴重膽結石,卻拿不出醫療費,已無法保證自己與家人的生活所需,所以根本無力負擔岳母的其他費用。劉先生因此當庭提出反訴,請求法院準許撤銷這份協議。 法院一審 駁回女婿的反訴請求 龍崗區人民法院對該案涉及的房產繼承、贍養和拖欠物管水電費等三項分案審理后認為,被告劉先生如果認為2001年5月5日所簽協議屬受騙所簽,要求撤銷的話,應于簽訂之日起一年內行使撤銷權。而劉先生只是在原告岳母起訴后才提出反訴,已超過撤銷權的行使時效,故反訴請求法院不予支持。張小麗死后,繼承開始,其生前以其名義購置的房產屬遺產,但該遺產屬張小麗與被告劉先生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共同財產,應將共同財產的一半分為被告劉先生所有,其余的為張小麗的遺產,即二分之一是劉先生的個人財產,二分之一是應由各繼承人繼承的遺產。劉先生與岳母簽訂的協議約定將張小麗的生前購房轉至岳母名下,即劉先生同意將夫妻共同財產中屬于自己的一半贈送給岳母,也同意將應由各繼承人繼承的另一半房產歸岳母所有。由于還未辦房產過戶手續,而劉先生已有反悔之意,故劉先生可以撤銷自己所有的一半房產對岳母的贈予。另一半房產作為遺產,法定繼承人除劉先生及岳母李展外,還有劉先生的兒子和女兒,由于劉先生已同意將這部分歸岳母所有,可視為放棄了這部分的繼承權,劉先生雖為父親也無權處置兒子和女兒的繼承份額,因此這部分遺產由岳母李展和兩個外孫來分割繼承,即三人各分得房產總額的六分之一。關于協議的第3項和第4項,被告劉先生沒有證據證明簽訂協議時雙方的意思表示不真實,故確認這兩項內容合法有效。故判決:1、中兆花園房產,劉先生占有二分之一,岳母李展和兩個外孫各占有六分之一;2、協議第2項關于由被告劉先生負擔房產按揭款的約定在劉先生和岳母李展之間有效,但對所涉銀行無效(因為銀行表示應由房產繼承人來承擔按揭款債務);3、駁回被告劉先生的反訴請求;4、協議約定由劉先生支付房產每月管理費、水電費的內容合法有效;5、協議約定劉先生每月向岳母提供2000元生活費一項合法有效。 李展對房產繼承案的一審判決不服,上訴于深圳中級人民法院,要求法院支持她在一審時的全部訴訟請求。二審法院現已就房產繼承的有關問題作出終審判決:確認李展享有糾紛房產四分之三的權利份額,兩個外孫共同享有四分之一的權利份額,劉先生應協助岳母李展辦理房產登記手續;確認2001年原、被告間達成的協議中第2條由劉先生償付房產剩余按揭費的約定有效。劉永昌則對贍養和償債二案的一審判決不服,也提起了上訴,該兩案現還在二審中。 第三方說 記者到中兆花園李展住處那天,她正在整理垃圾,都是別人扔掉的生活用品,還有一疊報紙,李展說那是給別人干鐘點工時人家給的。屋里除了一張床再看不到一樣像樣的物品,昏暗、空落、死寂,只有墻上幾張女兒的遺像似在無聲訴說著母親的不幸。廚房里有李展吃剩的半碗面條,除了幾片白菜葉子,看不到一點油暈的跡像。 鄰居方女士說,李展常常一天只吃一頓飯,一個月都吃不上一回肉。前幾天撿垃圾,還讓小區里承包垃圾的人打了一頓。她們做鄰居的常想幫幫她,可她這人自尊心強,給她錢她不要,叫她去吃飯,她也不去。盼望法院能早點把官司給她了了,讓她別再受這份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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