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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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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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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司法部發布的《律師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結合本所業務實際,制定如下收費標準。 一、代理民事訴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仲裁以及執行案件 (一)不涉及財產關系的:3000元一8000元/件; (二)涉及財產關系的:按照所爭議的財產標的額分段按下列標準計算收費,但最低不得少于3000元: 爭議標的 收費標準 10000元以下 1000元 10001元100000元 5—6% 100001元1000000元 4—5% 1000001元5000000元 3—4% 5000001元10000000元 2—3% 10000001元50000000元 1—2% 50000001元以上 0.5—1% 二、代理行政訴訟案件 (一)不涉及財產關系的:3000元10000元/件; (二)涉及財產關系的:按照代理涉及財產關系的民事訴訟案件的收費標準執行。 三、代理國家賠償案件 (一)不涉及財產關系的:3000元10000元/件; (二)涉及財產關系的:按照代理涉及財產關系的民事訴訟案件的收費標準減半收費。 四、刑事案件 (一) 偵查階段:2000元10000元/件; (二)審查起訴階段:2000元15000元/件; (三)審判階段: L、不涉及財產關系的: (1)擔任被告人的辯護人:3000元18000元/件; (2)擔任自訴人的訴訟代理人:3000元12000元/件; 2、涉及財產關系的:按照涉及財產關系的民事訴訟案件收費標準執行。 五、代理各類申訴(包括訴訟案件)、控告 (一)不涉及財產關系的:300010000元/件; (二)涉及財產關系的:按照代理涉及財產關系的民事訴訟案件收費標準執行。 六、代理重大、復雜、疑難以及主要在異地提供服務的本標準第一至五條所列法律服務事項,經與委托人協商,可以超過規定收費標準上限收費,但最高不得超過規定收費標準上限的5倍。 七、其他法律服務事項收費 (一)、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1、第一種收費模式:每年收取基本顧問費。訴訟、仲裁、重大非訴訟法律服務另行收費,并可按照本所正常收費標準的80%收取。 2、第二種收費模式:每年收取顧問費,所有法律服務均不再另行收取律師費用。 常年法律顧問費數額由雙方協商。 (二)、單項非訴訟法律服務 1、為建設項目提供全程法律服務; 2、單項法律事務顧問; 3、出具法律意見書; 4、見證、商務中介服務; 5、為公司改制、設立、收購、股權轉讓、合并、分立、破產、清算、股票債券發行、上市提供方案并辦理相關事務; 6、法律事實調查、索賠; 7、項目論證、談判、起草審查合同; 8、追索欠款、調解糾紛; 9、其它獨立的非訴訟法律服務事項。 上述法律事務,按計時收費標準收費,或雙方協商確定收費數額。 八、計時收費 所有法律服務項目,均可以適用計時收費。收費標準為:一級合伙人1500元/小時;二級合伙人1000元/小時;專職律師700元/小時。不足一小時的按一小時收費。計費時間按照一名律師辦理法律事務的實際工作時間確定,具體計算方法由本所與委托人協商確定,律師在辦理法律事務時,花費在途中(包括在同一個城市內)的實際時間,以一半計時,辦理法律事務需要兩名及以上律師的,按每名律師的工作時間相加后確定。 九、本標準為初次代理的收費標準,再次代理上述法律服務事項的,可適當降低收費標準。 十、風險收費 本所可實行風險收費。 涉及財產關系的收費金額為委托人應得到、或實際得到標的金額的10%-30%; 不涉及財產關系的,雙方協商確定風險收費金額。 十一、法律援助 本所辦理法律援助案件時不向受援人收取任何費用。 對于經濟確有困難,但不符合法律援助范圍的公民,本所管委會批準后,可以酌情減收或免收律師服務費。 十二、本標準規定的律師服務收費,不包括本所在提供法律服務過程中代委托人支付的訴訟費、仲裁費、鑒定費、公證費、翻譯費、查檔費。 十三、在辦理業務過程中,除按標準收費外,根據業務具體情況,可預收辦案經費,用于差旅支出。辦案經費實報實銷,據實結算。 十四、低于本所規定的最低收費標準收費的,必須報本所管理委員會批準。 十五、本標準以人民幣為計算單位。 十六、本標準自2007年11月1日起開始施行。 十七、本標準由齊魯律師事務所管理委員會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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